2008年11月27日 星期四

謊報家庭暴力. 捏造驗傷單 申請濫發的保護令-女性施暴的真相(一)----老婆大人,請不要打我!







家有悍妻.女性施暴的真相(一)----老婆大人,請不要打我!


案例事實

報載一則「受暴丈夫」的案例:


曾經有個資深刑警,在警察生涯上戰功彪炳,然而他無數次與殘忍罪犯週旋的經歷,還是無法阻隔性喜猜忌老婆的嚴重侵害。


   老婆在一次偶然的機會下,發現他十年前曾資助過一個想脫離煙花生涯的酒女,於是和丈夫展開多次冷戰、熱戰,除認為他的外遇罪不可恕外,還逼他要交出酒女現住的地址,以追討幾萬塊的錢債。


   由於這名酒女已南下定居不知去向,老刑警多次查問,還是無法讓老婆滿意。一次在整晚的激烈爭執後,這個老刑警乾脆上床睡覺,不理會她的無理取鬧。但老婆卻趁著他熟睡後,拿出去魚鱗的多刺刨刀,躡手躡腳地走進房間內,朝他的臉頰、頸部猛刮猛刺。


   老刑警來不及反應,整個臉已經被刮得面目全非,一條條的傷痕密密麻麻。處理的醫生為防止傷口發炎潰爛,只好把他的頭髮全部剃光,以利治療。


   自此以後,帶著刀疤、頂著光頭的老刑警在辦公室內像失聲的啞巴,不敢抬頭和任何人說話,而其他同事也識趣地不趨前探問。沒有二個月,這個刑警就辦退休離職了(註一)。



問題:
一、婚姻暴力中「受暴丈夫」問題的嚴重性
二、法院受理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其審查及審理程序如何?
三、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四、家有悍妻----女性施暴的真相



解  析


一、婚姻暴力中「受暴丈夫」問題的嚴重性


   根據台北市女警隊的統計顯示,台北市各警察機關八十七年受理「家庭暴力」案共四百五十五件,較八十六年增加一百一十件,家庭暴力逐年攀升,其中並有十六件被害人是男性,顯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已不再是男人的專利。現代社會男女平權,女人不再是弱者,在八十七年受理十六名男性報案,顯示男性也從施暴者角色變成受害者,相對地也顯示有愈來愈多的女性出現暴力傾向(註二)。


   另根據丹麥一份研究調查指出,有高達三分之一的受訪男人表示他們遭受妻子和情人的暴力侵害,但礙於面子問題和自尊心,他們只能默默藏在心裡,並在談話之間避免談及此經驗(註三)。


   從這些統計資料及研究報告可知,妻子施暴的比例並不低,且有逐漸攀升的現象。但是大部分的受暴丈夫在受到暴力虐待後,多半不願張揚,而男性受暴案件隱匿的比例相當高,以致於外人無法無悉、重視他們的遭遇,而忽視問題的存在,這些受暴丈夫的悲情與無奈,值得社會重視。



二、法院受理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後,其審查及審理程序如何?


   法院受理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應依下列程序進行審查及審理:


(一)程序審查


1.在指定審理期日前,應先依據書狀內容審查其是否合法,如認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應速定期間命其補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九)。
2.若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或欠缺原屬不能補正之要件者,無須進行審理程序,而逕以裁定駁回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九)。



(二)審理程序
1.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之聲請後,除有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裁定駁回者外,應即通知兩造行審理程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2.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不公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一)。
3.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一切可能影響法官裁定之事實及證據,亦得考量非由當事人所提出,但以其他方式所獲知之事實,並得訊問當事人、警察人員、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一)。
4.法院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如以文書為之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一)。
5.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宜)聽取直轄市政府、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三)。
6.保護令事件之聲請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聲請人為被害人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三)。
7.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四項)。
8.訊問被害人應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對於智障被害人或十六歲以下被害人之訊問,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或成年人,於其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時,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四)。
9.法院於保護令事件審理程序中,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必要時得行隔別訊問,或使被害人或證人先行離開法庭,或為其他保護被害人或證人安全之適當措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八條、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五)。
10.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積極而迅速進行審理,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五項)。
11.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不經審理程序或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一般性暫時保護令或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五條第一項)。    



三、民事通常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後,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民事通常保護令經審理終結後,法院應為下列處理:


(一)駁回聲請


法院審理終結後如認並無家庭暴力之事實或雖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但無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時,應駁回保護令之聲請。駁回之聲請,應以裁定為之,並附理由(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七第三項)。


(二)核發通常保護令


1.法院於審理終結後,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核發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六、第一項)。
2.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時,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情節之輕重、被害人受侵害人之程序及其他一切情形,選擇核發一款或數款內容最妥適的保護令(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六、第二項)。
3.法院核發保護令內容,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可核發聲請人所聲請之保護令,亦可依職權核發聲請人所未聲請之保護令。但於通常保護令事件核發聲請人所來聲請之保護令前,應令聲請人、相對人及被害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六)。
4.保護令之裁定應記載當事人及主文。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與聲請人聲請之內容不符時,無須於主文為駁回該部分聲請之諭知,並應附理由(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壹、丙、十七)。



四、家有悍妻----女性施暴的真相


   婚姻暴力的類型,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言語暴力和性暴力。女性在體型上、力氣上通常較男性居於劣勢,因此女性施暴大多以言語暴力和精神暴力為主,但是也有女性的加害者會選擇使用棍棒、刀械、餐具碗盤、煙灰缸、花瓶、掃帚等工具來加害施虐男性,男性受傷害的程度有時並不比受暴婦女來得輕微,尤其言語暴力及重複的精神虐待,經常會讓男性抓狂變狼人。


    常見的女性施暴情形如下:
1.以弱者的姿態,說話尖酸刻薄,翻舊帳挖瘡疤,儘說刺傷人的話。
2.經常透過貶低、辱罵等方式傷害對方,例如「你是白痴啊!」、「你怎麼這麼無能?」、「你這個沒有用的東西!」。
3.經常以不屑的眼神看待對方,讓男人覺得妻子看不起自己,會讓男人產生很大的挫折感。
4.喜歡在人後說人是非、批評別人,尤其對於父母、親人的是非耳語,會讓男人產生很大的精神壓力。   
5.有很多女性常用「破壞物品」來表達情緒,例如摔花瓶、家具、餐盤等,以傷害物來施行暴力。
6.以傷害人的方式施暴,例如苛責小孩、虐待小孩,或直接痛打小孩,讓丈夫心疼,藉傷害小孩的方式施暴。
7.重複的精神虐待,例如每天晚上都在丈夫熟睡後把他揪起來,吱吱喳喳嘮叨個不停,不讓他睡覺。
8.疑心病重,懷疑丈夫有外遇,整日緊盯丈夫的行動,常在不疑之處有疑,到丈夫的辦公處所吵鬧、指責丈夫的不是,干擾丈夫的生活及工作。
9.用「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手段,時常咆哮拉扯,動輒以死要脅,威嚇丈夫讓步或限制丈夫的行動。
10.不做家事,掌控經濟大權,不當控制丈夫的金錢,甚至在丈夫又餓又累回家時,直接把整桌的飯菜倒進垃圾桶內。
11.以性當做懲罰報復丈夫的工具,用沈默無言的方式,拒絕溝通,長期與丈夫冷戰,對許多男性而言,是一種相當嚴重的精神折磨。
12.分明是妻子挑釁或先動手,丈夫為防衛自己不小心推倒妻子,妻子卻頓時大吼大叫,並「惡人先告狀」,四處告狀先生打她,甚或先向法院提出傷害告訴或聲請民事保護令。


註一: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國時報第九版。
註二: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聯合報第二十版。
註三:八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台灣日報第十二版。


(本文原載「杏陵天地」 200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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