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麼是交互詰問?
也有人稱為交叉詰問,就是刑事案件在法庭開庭調查時,可以由檢察官、辯護律師或被告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是發現對方所舉的證人為誇大不實的虛偽陳述時,可以當庭提出質問,讓證人的虛偽陳述洩底而不被採信。因為進行交互詰問,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才稱為交互詰問。
貳、為什麼要行交互詰問?
法庭開庭的目的在於發見事實的真相,也就是藉由開庭判斷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
一般而言,被告有無犯罪,他自己最為清楚,如果被告否認犯罪,通常可能會舉出證人來證明他是無辜的。
相反的,檢察官為了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同樣也有可能舉出證人來證明起訴事實的真實。
到底誰舉的證人是可信的,使證人到法庭來接受一定程序的詰問就有必要。這個一定程序的詰問,就是我們所說的交互詰問,透過交互詰問,被告有無犯罪的事實真相就會明白,法官就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決。
參、交互詰問的順序為何?
如果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質疑,進行問話,叫做「反詰問」。「反詰問」問完,辯護律師或被告仍可就「反詰問」中所發見的疑點或事項再為問話,叫做「覆主詰問」。
證人如果由檢察官聲請傳喚的,那麼詰問的順序就由檢察官先開始。
證人若是法官主動傳喚的,原則上先由法官訊問,問完,檢察官、辯護律師或被告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法官准許問話。這時候的問話具有「反詰問」的性質,至於由那一方當事人先進行問話,則由法官決定。
肆、交互詰問的要領很難嗎?
我國的刑事訴訟不像美國採用陪審制,我國的法官就公平正義的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還是有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所以我國採行的交互詰問法庭活動,自然不是像美國電影法庭審判情節追求精彩、戲劇效果的呈現。基本上,交互詰問是一種調查證據的方式,只要是專業的檢察官、律師了解有關詰問的法律規定,加上反覆練習詰問要領,均能勝任。至於被告本身,若要親自詰問證人,依現行法的規定是許可的,若被告不想或不會詰問,又沒錢請律師辯護,法院可以覓請義務辯護律師代行詰問,也可以由被告當庭請求法官代為詰問。總之,關於交互詰問制度的實施,對於被告權益的保護,法院是有周延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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