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7日 星期六

鄭銘仁法官--誤用法條於黃春明案.[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鄭銘仁法官




法官鄭銘仁曾是獲頒中正體育獎章的射箭國手,政大法律研究所畢業後同時考上司法官及律師,是體育界少數轉換跑道進入司法界的運動高手。

從國中到高中,鄭銘仁都是學校射箭隊,新竹高商畢業後,未繼續往體育方面發展,「別人能上一流大學,我也能!」鄭銘仁到補習班補習,準備考大學。「我愈讀愈有興趣,也更認真。」一年的補習,以高分考取政大法律系。

鄭銘仁在政大念書期間,每學期成績都名列前茅,畢業後考上政大法律研究所。十九年前,他同時考上律師及司法官特考,鄭銘仁自謙是「幸運」。

鄭銘仁原本打算出國深造,從事學術研究,因此沒參加司法官受訓,選擇先到高雄當律師,但後來結婚,打消出國深造念頭,律師一當十多年,四年多轉任司法官,先派金門地院,三年前調台南地院。

同事形容鄭銘仁文武雙全,也是羽球及法式滾球高手。台北市教育局十年前委託當時的台北體育學院(現國立體育大學)編製「成功的運動員」一書,介紹十位曾叱吒體壇,轉戰其他專業領域也有傑出成就的國手,鄭銘仁名列其中,尤其他就讀新竹高商時打破全國射箭紀錄,獲頒中正體育獎章。

鄭銘仁在金門任法官時,曾因金門酒廠四名員工改裝空氣槍打小鳥娛樂,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最輕五年以上、無期徒刑的重刑,他和合議庭庭長康樹正、法官周美玲認為刑罰過重而聲請釋憲,促成大法官作成六六九號解釋,訂出一年修法的落日條款。

鄭銘仁十年前任律師時,曾協助被屏東縣內埔鄉公所積欠工款的包商查封鄉公所公庫,由於案例罕見,引起全國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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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2012/04/07 聯合報】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1 則留言:

  1. y931207@yahoo.com.tw2012年7月4日 上午11:03

    我妹妹的朋友私底下在做地下錢莊.我住處的2樓當時借給我妹妹使用.作為他女兒歌迷在南部的後援會所在(我妹妹的女兒是個小歌手)然而我妹妹的那個朋友(做地下錢莊的那位)是南部後援會的會長.所以他可以在我住處的2樓自由進出.誰知道他把他做錢莊的本票放在我住處的2樓.就因為這樣我就被檢調誤以為是錢莊老闆.無論我如何解釋都沒用.還被收押禁見4個月.本以為司法調查後會還我ㄧ個清白.沒想到經過1.2審判決判我2年2個月不得上訴.我真的什麼都沒做.卻要白白受這種委屈...真的很不甘願..難道真的沒有天理沒有公道了嗎?有誰能夠救救我..有誰能教我該怎麼做..我真的是被冤枉ㄉ..我好無助...
                                                                                                                                                 無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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