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卓挺華-書記官.板橋地檢署.擱置(刑事聲請狀) 害人枉坐牢108天.


卓挺華.擱置聲請狀 害人枉坐牢 .冤獄賠償 須分攤19萬         自由時報  2011-8-18

        板橋地檢署前書記官卓挺華因擱置聲請狀未即時處理,致遭冒名犯案的男子周明仁白白坐牢108天,周提冤獄賠償獲賠54萬後,板橋地院追究卓挺華責任,認定卓有重大過失,按責失比率須支付19萬元,可上訴。


板檢表示,卓挺華已在3年前退休,檢方自行調查後也認為卓確有疏忽。


男子顏智青於民國92年間因毒品案被警查獲時,為掩飾通緝犯身分,冒用周明仁名義應訊,結果周明仁因此被判處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後來,檢察官屢以「周明仁」年籍資料傳喚、拘提周,均未到案,在93年6月30日發佈通緝。


同年7月4日,警方找到了真正的「周明仁」,板檢立刻囑託宜蘭地檢署訊問後就送監執行;這時從未犯案的周明仁直覺身分遭冒用,在9月1日向宜檢提出刑事聲請狀請求查明身分遭冒用情事,宜檢以最速件將該聲請狀函送板檢處理。


聲請狀送到書記官卓挺華手上,卓卻擱置未以最速件處理,導致檢察官不知道這件事,周又被多關了近40天,只好自行在10月19日易科罰金完畢出監,合計冤獄共108天;後來,檢察官另案對周明仁(實為顏智青冒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提起公訴,經比對指紋卡片後,才發現冒名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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