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吳傑人-高雄檢察官.(司法之狼)性侵及性騷十名當事人,卻被判(貪污罪)7年半定讞.但一罪一罰(性侵未判)?這案還審了6年.悲哀


      吳傑人-檢察官

吳傑人(檔案),49歲(2012年),司法官訓練所28期,台大法律系畢業,中山大學哲學研究所肆業,曾先後在花蓮、屏東、台南、高雄地檢署任職,去年8月間,他並從台南地檢又請調回高雄地檢迄今不到1年。


 *這案件從95年案發到定讞.竟然還審了6年.同一屋簷下審案如此牛步.司法要改革淪笑話空談..悲哀.


*性侵案未辦?未定罪?性侵是一件事.貪污是一件事?一罪一罰....性侵案卻不見了.怪哉?

檢逼女證人陪睡 判7年半定讞


中央社 – 2012年1月16日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偵辦應召站仲介賣淫案時,因覬覦女證人姿色,私下邀約女證人會談並脅迫陪睡,最高法院日前審結,依貪污罪判刑7年半,褫奪公權5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吳傑人在民國95年間偵辦一起應召站仲介賣淫案時,傳喚一名陳姓女子作證後,因覬覦陳女姿色,私下約陳女面談,還佯稱要擴大偵辦,邀陳女當線民,從而得知陳女瞞著家人兼差應召一事。


同年6月,吳傑人邀陳女討論案情,趁載陳女返家時撫摸、強吻對方,還要求發生性關係;事後陳女因害怕家人知道她在外應召,便答應吳到溫泉旅館幽會,以訴訟文件不寄到家裡當交換條件,與吳發生性關係。


陳女因不堪受辱,拿著證據舉發吳傑人,吳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不過法官未採信吳的說詞,認定吳以檢察官職權脅迫女證人陪睡。法院一審時,判吳8年6月,褫奪公權5年;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判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昔日新聞...........................................


察官性侵當事人 考績竟連續甲等     【聯合報】 2009.02.21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利用職務偵查犯罪人的機會,向承辦案件的女性當事人要求性行為或猥褻當事人,前後約十人受害,監察院昨天通過彈劾,決移送公懲會懲戒。


監察院以十一票對二票通過彈劾案,提案委員杜善良在記者會上表示,監院在調查過程約談過吳傑人、受害當事人,前後約有十個女性受到吳傑人的猥褻及性侵。


杜善良表示,此一重大踐踏司法官箴案,在幾年前即有人檢舉,但高檢署相關主管,幾年來給吳傑人的年終考績卻連續四、五年給甲等,監察院已經要求高檢署檢討。


..............................................


【聯合報】2010.10.27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昨天判他七年六月徒刑



前後約有十個女性受到吳傑人的猥褻及性侵

判決書指出,司法官訓練所廿八期畢業的吳傑人1)九十四年十月間承辦一件詐欺案,以討論案情為由,私下約女告訴人見面,佯稱未婚,與對方交往;隔年女方發現他已婚,表示要分手,吳不斷電話及書信騷擾。


2)九十五年五月間,吳傑人邀恐嚇案一名女性被告到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兩人在他的休旅車內,吳先牽對方的手,暗示和他發生性行為可換取在偵查中幫她促成和解的條件,並強摟、親吻女方;女方堅拒,表示要下車,吳才讓她離去。


3)一個月後,吳傑人另承辦一件風化案,一名女證人因從事援交,擔心家人知道,希望訴訟公文書不要寄到家裡;吳邀她到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女方提出願與他發生性關係做交換條件。數日後兩人相約至高雄縣六龜的溫泉旅館,發生性關係。


一審法官指出,吳傑人對性侵害觀念認知偏差,案發後竟無罪責感,為避免再犯,命他要接受三年以內強制治療。但昨天的更一審判決,並未命他要接受強制治療。


http://www.nownews.com/2006/08/08/952-1975499.htm  今日新聞網.


吳傑人-檢察官
 

2 則留言:

  1. 席福雅石(fuku921)2012年1月16日 晚上9:51

    應該建言 馬總統大刀闊斧考慮~讓沒選上立委(應該是天意),洞悉司法程序司法醬缸外的台灣揭弊達人 邱毅先生~~執掌檢察總長一職(從爆料轉換成除惡大權在握),沒包袱具備絕對的除弊智慧,才能好好整頓地方檢察署藏汙納垢不肖檢察官....司法改革才有希望,在網路票推肯定會獲得全民一致共識共推~~~台灣加油...馬總統應該對司法開悟~~~這是 馬總統四年來欠台灣人的司法改革承諾,您說對不對啊~~~。祝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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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告訴我我能做甚麼
    [版主回覆02/06/2012 17:51:43]在學時讀至刑法.教授說:有很高的比例是冤獄..當年(都認為他可能是黨外?)
    當到親身臨到司法..始感受牠們的[草率.懶惰.濫權.枉法].
    張揚吧.一直張揚台灣司法之荒謬.文字造獄.裝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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