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

刮痧謊稱家暴,構成誣告罪




刮痧謊稱家暴,構成誣告罪


問題:
弟婦謊稱家暴,去醫院取得驗傷單(實際是因他去給人刮痧,身上有瘀青謊稱家暴),我弟不曾打過她,只有摔過她的東西被她拍照,前幾天他回來搬東西我弟只說他幾句,他就夥同其家人報警,警察就拘留我弟一天(之前法院有傳問),請問:
這要如何處理是否構成誣告罪?現在兩個孩子的監護權在弟婦手中該怎麼辦?對他無理的要求,如幫她還債ㄧ百萬等,要怎麼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解答:
一、根據刑法誣告罪之規定,倘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上處分,而虛構事實向有權接受申告之公務員誣告者,即構成誣告罪。你弟未曾打過她,她卻虛構你弟打她的事實向警察機關申告,此顯有使你弟受刑事上處分之意圖,已構成誣告罪。
不過刮痧造成的瘀青與毆打造成的瘀青應可分辨,尤其是從事救護工作的醫療院所,所以她的驗傷單是如何取得的,您可能要再釐清。
二、不知道他們離婚了沒?只有離婚才有監護權的問題。如果他們已經離婚了,且係經由法院判決或互相約定由她取得監護權的話,你弟有權利請求與兩個孩子會面交往;如她有未盡保護教養或有不利於兩名小孩的情事發生,你弟可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三、她在外欠債,與你弟無關,不論她與你弟是否現在還有婚姻關係,你弟都不必負責(除非你弟作保)。如她有過份的要求,你弟可先寫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寫律師函警告她,命她停止一切造成你困擾的行為,否則將依法追究她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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