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檢察官 ( 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依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民法第186條規定+根據刑法第399條規定





徇私枉法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指依法行使刑事執法權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等。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此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司法的公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實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刑事追訴。2.包庇明知有罪的人而使其不受追訴。3.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犯徇私枉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枉法裁判 

刑法第一二四條「枉法裁判」罪,亦即明知被告犯罪事證確鑿,依舊做出無罪之判決,已構成「枉法裁判」之事實.


一、司法院應召集特別法庭及陪審團,審理司法人員枉法裁判或濫權處分之案件,並全力興革司法審判制度。


二、政府應儘速公佈威權時期不當審判之政治案件的幕後法官與檢察官,並予以 免除職務,讓司法轉型正義得以落實。


三、民主與法治是現代民主國家的兩大基石,台灣的司法單位至今依然充斥威權 時期國民黨「黨國一體」思想,不肖之司法人員將司法當做藍綠政治惡鬥 的工具,讓司法公信力遭受莫大傷害,也嚴重阻礙台灣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司法若不獨立,則台灣永遠無法成為正常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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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的法官




依憲法第80條及第81條之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並為終身職,受有身分上之保障地位超然尊崇,其目的在於維護法官執行審判職務之獨立空間,得以安身立命,摒除後顧之憂,進而期許法官實現正義,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益.




你是可向原地檢署提出告訴(這是你的權利),但依本人的小小分析,承辦檢察官可能會給你寫上:惟按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此項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係基於日常生活之經驗,而非違反客觀上應認為確實之定則....就是經驗法則,法官的自由心證之認定啦!




你也可向監察院舉發,但這位(偉大)的法官地位依然不動如山,這就是我們法律為人詬病的地方, 所以才有民間團體一直在推動法官法的修訂, 針對不適任的法官進行改革或解聘...所以還有得等勒.




所以說,除非你的案子涉及到法官貪贓受賄的明確事證,不然一句:經驗法則,自由心證!!  我們百姓就是對他沒輒,更別忘了同一個法院審理還有官官相護的情形發生哦!! 還好你的官司最後還是給了你公道, 只能用時間來制裁他了.


 



       目前本人知道告官成功的例子幾萬件中只有一件成功,是在苗栗地院!那名法官是連開庭都沒有就以自問自答的方式編譔原告跟被告間的對答證詞(我記得是這樣)....很扯吧 後來被當事人告上地檢署,而檢察官不護短的情況下起訴了他(傳為佳話),後來更被判刑...現在那法官已經離職好像轉任律師去了.


我本人是非常贊成控告那些不良司法官的!!因為他們的蓄意或是誤判常常讓無辜的受害人遭受莫大的損害或冤獄,但我們的司法制度就是如此,勸你要下決定前先充實法律素養,免得讓對方有見縫插針的機會,畢竟要面對的是熟讀法律之人啊!


檢察官有枉法裁判可用民法第186條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的職務,致第三人權利受損害時,所應當負的責任,因故意或過失而有不同,如為故意,被害人可直接向公務員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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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  ㄨㄤ三聲.


        指曲解國家法律. 例如貪賍枉法.同   貪贓枉法.


        其它:矯枉過正+冤枉+枉費+枉死.


*妄:  ㄨㄤ四聲.


       輕舉妄動:指不加思索.輕意行動. 


       妄為:  不合理的行為.癡心妄想:非分的想法.


       妄語:虛偽荒誕的話.


       妄自尊大:並無尊大的條件而自命不凡.


*罔:ㄨㄤ三聲


      醫藥罔效:指無.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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