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8日 星期日

「律師的貪婪之路」(轉貼)



「律師的貪婪之路」校訂序

文 / 楊智傑 助理教授               【台灣法律網】 

    《律師的貪婪之路》(2000)的作者德博拉.羅德(Deborah L. Rhode),目前為史丹佛法學院的專任教授,是美國「法律倫理」和「性別與法律」的權威。其所編著的律師職業責任(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和性別法律的教科書,在美國是非常重要的代表性教科書。其也因為傑出的研究和深入的批判能力,獲得實務界肯定,曾擔任美國法學院協會的主席、美國律師協會婦女職業委員會的主席、史丹佛倫理中心的創立者和前主任。甚至,其研究能力除了在法學界內獲得肯定,更獲得外界的肯定,2009年獲選為美國藝術與科學院的院士。美國藝術與科學院這個機構,類似於我國的中研院,要獲選為院士,必須在各該領域有極為傑出的表現與影響力。每年該院的院士共有212位,而法律領域的院士有10位,可見其在美國法律學界的聲望與成就。

    《貪婪律師》這本書的內容,是羅德教授將其在法律倫理與律師職業責任這塊領域的專業研究,及其最重要的心得與主張,化繁為簡,綜合寫出這本批判性的專書。因此,閱讀這本書,其實就可以看到法律倫理所處裡的各個層面的問題。從律師的執業結構、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律師協會的各種管制、限制競爭的行為,到美國的訴訟制度、律師收費方式、義務律師、當事人保密特權,最後到法學院教育、入學考試、種族歧視、性別歧視等各項問題,一一融入本書。其透過流暢的文字、有趣的案例與比喻,將所有這些與律師執業責任或法律倫理有關的問題,一一串接起來,讓我們深入瞭解美國律師界的各種弊端,也更瞭解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的貪婪。

    我們常常看美國法庭電影,看到電影中的精彩激烈的攻防很精彩。但美國有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律師對訴訟制度與司法資源的濫用。這則涉及了美國訴訟制度所採取的對抗式制度(adversary system),亦即臺灣所慣稱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在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背景下,美國的律師常常無所不用其極,為自己的當事人使盡各種訴訟手段,拖延訴訟、不斷提出各項異議、阻礙對方證人出庭作證,而自己則是盡量隱藏各項不利於自己的證據,或濫用當事人保密特權。但是,能這樣慢慢玩弄訴訟制度與濫用司法資源的,通常都是有錢人,因為他們才請得起律師。一般窮人若請不起律師,反而容易在對方律師的訴訟技巧下而輸了官司。最後的結果,就是一般人常批評的,有錢的人才玩得起這些訴訟遊戲,而窮人則任人宰割。

    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羅德 教授認為,我們應該矯正這種律師為了錢而過度忠於當事人,卻造成濫用訴訟制度、司法資源的現象。其方法包括,濫用訴訟的律師應該受到制裁。律師不應該過度聽從當事人的指揮,不該為了勝訴不擇手段,而應該適度地協助法院尋找正義。當然,美國之所以會不斷有律師濫用訴訟,違背倫理道德,一方面是律師倫理規則的規定不好,讓律師以為自己就該不顧一切只忠於當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對律師的懲戒程序設計不良,導致鮮少有律師真的受到懲戒。 羅德 教授也提出各種改革建議,一方面應該修改律師倫理規則,要求律師納入更多的公共利益;另方面則該修改懲戒程序,例如懲戒委員納入更多的外部成員,而非由律師自己的同行來懲戒自己,大家互相包闢,而律師界更為沈淪。

    羅德教授進一步認為,美國的律師看似很多,但都只為有錢人服務,窮人仍然聘不起律師。窮人之所以聘不起律師,是因為律師收費很貴;而律師之所以收費很貴,是因為念法學院很貴;而之所以念法學院很貴,因為美國法學院和我們臺灣一樣有評鑑認可制度,對法學院要求很多,導致學費不斷上漲。美國法學院是學士後教育,唸完大學的人,想念法學院,往往還需要負擔高額的助學貸款。三年唸完畢業後,已經背負高額債務。最後,為了趕快還債,所以他們必須收取很高的費用。

    所以, 羅德 教授思考,我們有沒有辦法培育出比較便宜的律師?提供比較便宜的法律服務呢?他認為,其實很多日常的法律服務都是非常簡單地,但律師協會的證照制度,卻不允許熟悉法律卻無證照的人隨便執業。所以她建議應該開放更多種類的考試,開放某些特定領域的證照,例如只要當婚姻律師或土地糾紛律師等,而不需要要求所有考律師的人都必須念這麼多書。這樣子,想當特定領域律師的人可以花較少的錢唸書考試,將來的收費也會較少。律師收費更少,更多的窮人才能真正的使用司法資源,得到正義。此外, 羅德 教授也建議解除更多對律師業不必要的限制競爭的管制,例如廣告、推銷、跨業競爭等。

    所有羅德教授在本書中所批判的現象,其實在台灣都已經出現。透過電視的轉播,我們看到有錢人聘起大律師後,如何對訴訟制度濫用並拖延訴訟,而引發觀眾反感。市井小民因為請不起律師而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援,天天在各地上演。相較於美國,因為臺灣的教育不算貴,臺灣的律師收費也不算貴,但還不夠便宜。而臺灣對律師的高度管制,則是令人無法接受。既然羅德教授批評的問題,在台灣或嚴重或輕微,但都存在這些問題,所以羅德教授所提出的各種思考、辯論,以及各種解決方式,都非常值得我們參考。

    近年來,臺灣法律界開始注意到法律倫理此一議題,並決定將之納入民國100年的司法官與律師考試科目。這個決定,讓臺灣學界開始興起法律倫理的研究風潮,許多學校紛紛開始開設法律倫理這門課。我個人不懂法律倫理,但在律師業管制和法學院管制方面,受到 羅德 教授非常大的啟蒙。

    個人第一次接觸德博拉.羅德這本《貪婪律師》,是2002年在中央大學念碩士班的時候。當時我為了寫作《千萬別來念法律》,研究律師考試制度的問題,而到處搜集資料。國內對律師考試批評的資料不多,除了中文以外,我只能看英文,所以也嘗試找一些英文書來看。中央大學沒有法律系,圖書館裡的英文法律圖書不像其他學校這麼多。但很幸運地,讓我發現了這本書,如獲至寶。

    我之所以要寫《千萬別來念法律》,是因為臺灣的律師考試作總量管制,對法律系畢業生的生涯造成嚴重的扭曲,因此我想寫書批判。但是,美國的律師考試很容易,美國律師已經夠多了,一般或許認為,大概不會再有人批評美國的律師考試太刁難或錄取名額不夠才對。沒想到, 羅德 教授這本書居然仍然提出批評,這就讓我感到非常好奇。看完 羅德 教授的說理,更讓我非常欽佩,也將其論證的說理,部分納入我的《千萬別來念法律》一書中。甚至,我也將該書對律師行業過度管制的批評部分,參考其架構後深入研究,撰寫成〈法律服務管制之經濟分析與實證研究:概述美國法律倫理學的論辯〉(律師雜誌第274期)一文。

    時隔六年之後,我從批判整個法律圈與律師界的衝動研究生,變成了財經法律系的專任教師。甫擔任教職,立即遇上了臺灣教育部推動的大學系所評鑑及其減招懲處。我碰巧發現,我國評鑑制度宣稱是學習美國的評認可鑑制度,而想起當年在讀 羅德 教授的書籍時,即曾經探討過美國律師協會對法學院所進行的評鑑認可,對法學院造成的一些影響。透過這個線索,我又在六、七年後重讀 羅德 教授的專書,並開始根據該書提供給我的線索,研究起美國法學院評鑑認可制度。最後也寫成〈美國法學院評鑑認可制及其影響〉(法學新論第9期)一文。

    我在2007年時,即慫恿五南出版社挑選美國律師責任與法律倫理的批判專書,翻譯出版。五南出版社也接納我的建議,選擇了 羅德 教授的這本代表性批判著作。原本我打算自己翻譯,但因為時間有限,無法自己完成。幾經轉折,最後選擇由中國譯者翻譯的譯本,再由我進行詳細的教訂工作。最後終於讓這本中文本於臺灣上市,我感到非常興奮。

    但回歸臺灣這塊土地。司法官和律師考試將把法律倫理放入考科、和法學系加入律師倫理這門課程,真的能夠解決律師不當執業、濫用訴訟制度、收費高昂、限制競爭等各種不倫理的問題嗎?應該不會。畢竟我們想改革的那些大律師,在金錢誘惑的執業結構中,他們只想爬升到更高薪的位置、接更多的高額案件,他們很難抗拒這些誘惑,更難跳脫出來改革自己。

    在法律系課程加入法律倫理課程,是想從學生改革起。但,是要讓那些永遠考不上律師的學生,可以在這門課堂上好好地罵罵律師?還是真的想讓學生將來考上律師司法官之後,抗拒金錢的誘惑?可是他們不就是為了金錢才去考試的嗎?把「法律倫理」這門課程納入司法官和律師考試,會不會只是讓律師考試更難考,成為另一種限制競爭的手段,而落入 羅德 教授所批評的更不倫理的現象。值得我們深思。

    或許,那些內心對律師收費充滿不滿的平民、對訴訟濫用不以為然的電視觀眾、對律師考試不滿的法律系畢業生,能藉由本書中的批評,抒發對律師的憤慨情緒,並得到些許慰藉。那麼,儘管改革無望,這本書還是非常值得一讀。

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滿清的歷史特色:清官與捐班---于成龍、陸隴其

清官不是滿清的特產。但君民上下共同讚賞清官,卻是滿清的歷史特色。


誰稍有中世紀史常識,誰都知道兩漢就開始表彰亷吏,並知其後列朝亷吏的首要尺度在執法不阿,也即居官恪守王法。明太祖出身于丐幫頭目,特別憎惡有錢能使鬼推磨,即位後對州縣親民官十分嚴厲,定下貪官剝皮的酷刑。那辦法,就是活剝貪贓枉法的州縣官的完整人皮,塞上乾草,製成標本,掛在衙門口的皮場廟裏,警示後來的官老爺。手法極其殘酷,當然也有效也無效。從根本來說無效,非但以後貪官輩出,更沒能制止宦官集團的貪風日盛。清代趙翼的《明代宦官》(見《二十二史剳記》),已有集中揭露,但有效的一個表現,是引導民間神化清官,如宋人包拯、明人海瑞,在民間頌為青天,都流行於明清之際。而官居宰輔,亷潔自律,乃至在位死去囊空如洗,如明末大學士徐光啟、鄭偉,皇帝賜諡均肯定他們守。就是說直到十七世紀初,一般輿論仍以為文官理應亷潔,而貪贓納賄乃屬變態。


因而滿清入主北京僅二世,康熙帝就不斷表彰清官。他在位六十一年,欽定清官表率不到十人,可見那時清官已成稀有動物。而得康熙肯定的清官,只有一名八旗子弟,還是滿洲世僕的漢軍鑲黃旗人,可知清官在滿洲統治族群中已屬快絕種的瀕危動物。


這個漢軍于成龍,字振甲,以父為參領得蔭生,選知縣,不知怎麼獲得同名的山西人于成龍賞識。那個前明副貢于成龍,變節降清後矢忠於康熙帝,平三藩、征明鄭都出死力,被康熙稱作清官第一,在江南總督任上保薦漢軍于成龍為江甯知府。這個于成龍迎候康熙南巡,服侍豐儉得體,皇帝嘉悅,諭曰:“爾務效前總督于成龍正直亷清,乃為不負。接連升官,並得皇帝通諭八旗大臣子弟,樹為旗人為外吏的榜樣,隨即超授直隸巡撫。(見《清史稿》于成龍傳。)此公果然不負亷名,做了巡撫就攻擊巡撫,對康熙說:“天下官都賣完了,沒有一個不用錢買的巡撫、布政。見皇帝愕然,他就大講外省財政積弊,說是捐納都是用皇上的錢買皇上的官。皇帝當然要問是誰買。他答道:“不過是滿漢宰相,還有何人!時在康熙二十五年(1686),引起皇帝警覺,當朝大學士明珠、余國柱等不久罷黜,其政敵高士奇、徐乾學等即視于成龍為己黨。他由此官運亨通,也在康熙中葉朝廷黨爭中越陷越深。


不過漢軍于成龍對滿清政體的貢獻,還在於他作為清官,卻促使滿洲統治者將捐班體制化。《清史列傳》、《清史稿》都散見此事,卻以李光地死後由其愚昧子孫編刊的《榕村續語錄》所收他生前秘而不宣的內部談話記錄,內有本朝時事三卷,較多透露了歷史實相。


福建安溪人李光地在康熙朝堪稱不倒翁。他博取皇帝重用的訣竅,一是腦瓜靈,善於窺測聖意;二是轉向快,只要獲得聖眷就不擇手段;三是精趨避,總在朝廷滿漢內外黨爭中乘機漁利又留有脫身餘地。他窺知康熙向歐洲傳教士學西算,就迎取梅文鼎至家,編造西學中源論。他得悉康熙帝有意表彰朱熹道學而以漢制漢,便立即宣揚《周易》乃孔孟程朱治理世道人心的最高哲理,乃至在皇帝面前謗其老師熊賜履說經如趙高指鹿為馬。當他陰助漢軍于成龍攻擊明珠一黨,卻發現此人力主賣官,對皇帝說捐納人皆說便,獨道學說不便耳,致使他當眾受到皇帝質問,似已成為假道學,於是掉頭揭發于成龍與熊賜履勾結,才是招權納賄的真小人。(參看前揭《榕村續語錄》卷14)


由此可以瞭解康熙三十年(1691)于成龍與陸隴其的互訐。兩人都是皇帝表彰的清官。陸隴其緊跟他的浙北同鄉呂留良,把朱熹看作孔孟道統的頂峰,做知縣十五年,官小名大,得授禦史。適值康熙帝親征噶爾丹,為籌餉三開捐納事例。同衙有個同為七品官的禦史,建議捐班官員可以加捐免保舉”(到任不受上司審查),還可增捐應升先用”(不受科甲出身的年資限制)。陸隴其很不平,上疏說若許捐免保舉,則與正途無異,且是清亷可捐納而得也”(《清史稿》本傳)。他不知這套捐官獎勵辦法,實為漢軍于成龍任河道總督時的建議。此公現任總憲即都察院左都禦史,正是陸隴其的頂頭上司,他豈能容忍部下唱反調?經他活動,九卿會議譴責陸某遲誤軍需,決定罷官充軍。幸而皇帝已發現都察院多屬于成龍走狗,便說陸隴其居官未久,不察事情,免其發配。(參看前揭《榕村續語錄》卷14、《清史稿》卷265等。)



于成龍、陸隴其在清代都號稱清官。兩人同為有奉旨說話特權的言官。然而他們爭論的課題,即該不該因財政困難而賣官並使捐班補實缺優於科甲。按照滿清法典,有理的當然是陸隴其。然而贏家卻是漢軍于成龍。難道此人真 能轉移 君心麼?不然,據李光地說,當時康熙帝已掌握了于成龍與熊賜履私下勾結的證據,對反對捐班都是假道學的說法表示懷疑。但這個漢軍旗人也真會辯解,看了皇帝出示的熊賜履致高士奇密信,只說了一句話:“這就不曉得他們蠻子的事了。”(前揭《榕村續語錄》)問題回到維護內滿外漢的政體, 滿洲大 君豈不以為反對賣官乃屬漢臣的陰謀嗎?



【清官尤可恨】清官誤國比贓官更可怕.

  沐猴而冠    沽名釣譽.


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


假義大多貪贓輩.虛情多是枉法人


《老殘遊記》第十六回原評:「贓官可恨,人人知之,清官尤可恨,人多不知。蓋贓官自知有病,不敢公然為非;清官則自以為不要錢,何所不可為而剛愎自用,小則殺人,大則誤國,吾人親目所見,不知凡幾矣。」

劉鶚在《老殘遊記》中以玉賢(毓賢)和剛弼(剛毅)兩位清代官員來描寫清代官場官格,實際上兩者就是殘忍與剛愎的代表。


劉鶚(1857年10月18日—1909年8月23日),字鐵雲,筆名洪都百鍊生,中國清代作家。


他在作品內利用角色「剛弼」對當時的酷吏剛毅影射,被剛毅設計陷害,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八國聯軍攻入北京,劉鶚從俄軍處賤價購買太倉糧轉賣給居民,賑北京饑困,被劾私售倉粟。1908年,劉鶚在南京對岸的浦口購地準備開商埠,被控以漢奸罪名,發配新疆迪化(今烏魯木齊),次年因腦溢血病死,死後歸葬於江蘇淮安。



(陸正案)問答---陸晉德 (二)


問:這些嫌犯,他們用什麼理由翻供?


答:千遍一律,都說「刑求」。說警察打他們,他們才這麼說的。問題是,檢察官和我本人並沒打他們。第二,他們怎麼會知道陸正案這篇故事?難道說打了才肯說真話?第三,還是有幾位嫌犯說,警察並沒打他們。


問:那你認為有沒有刑求?


答:在我參與過程中,憑我的觀察力,有這麼多檢察官,又有一大群愛起鬨的記者,怎麼會有刑求呢?不過話說回來,德國警察在逼供時,有權力灌嫌犯嘔吐劑,也就是假藉嫌犯服了毒品,以嘔吐劑作為刑具。眾所皆知的,美國人在對付回教反美犯人時,更是大肆用刑。我們的人權份子不是歐美至上嗎?怎麼不講話呢?怎麼不敢罵美國人呢?


問:你對臺灣治安有何建議?


答:雖然我很感謝幫我大忙的警察,但我還是要說,警察有點懶。請看漫山遍野的詐騙案,歹徒提錢提到手酸,數錢數到手軟,偷車、勒車、違規亂停車違法的廣告,偷竊綁架……。我總覺得站在第一線的警察還可以再上點勁。我個人反對把警察的職務分得太細,像刑警、保警、消防警、交警、水警……分得太細的後果,警察對不是自己份內的事,就不理不睬。我覺得警察就是警察,一切違法違規的事,所有的警察看到聽到想到了,就要站出來執法。警察是保姆,保姆照顧小孩要有使命感,要把所有的事當自己的事。全國要是有一半的警察能「多管閒事」,治安還怕好不了?


問:你對現在的偵訊有什麼看法?


答:我覺得刑事訴訟法有點好笑,笑話之一是,為什麼嫌犯有緘默權?譬如以我而言,現在有警察抓我去問「偷搶騙」,我急著講話都來不及,為什麼要緘默?笑話二是,晚上不能問話。像我,半夜都可以問我,因為我想早點回家。笑話三是,對自己不利的自白,可以不算數,這豈不是擺明了鼓勵人翻供說謊?所以我們在抄襲歐美司法時,要抄好的對的,不要抄缺點。而且也要看自己的條件夠不夠?就像非洲和中南美洲,他們抄歐美民主制度,請問有那一國抄成功了?為什麼?


問:那你認為司法要怎麼改革呢?


答:我想低聲下氣提個小建議,請檢方「尊重」警方的偵查;請地院「尊重」檢察官的起訴;請高院「尊重」地院的判決,不要輕易改判;請最高法院「尊重」高院判決,除非適用法條有明顯違誤,不要「發回更審」。為什麼我要這麼建議呢?因為我們整體資源有限,如果每一個人都認為自己的工作要擁有無限的資源,那麼最後就沒有一個人能完成工作。我想為法院浪費了太多資源。


問:時間過了這麼久,你會不會寬恕他們?


答:在我的皮夾中帶著陸正生前與同學歡笑的合影,那是他人生中最後一張照片。


世界上沒有任何事情是時間治癒不了的,我堅信知識就是力量,從「基督山恩仇記」一書中我學到對未來抱著希望,靜靜的忍耐和等待;從索忍尼辛繫獄的故事裡,我學到用更高的層次來戰勝敵人。我不怕他們,我不像其他被害家屬去追打罪犯,而是他們向我下跪,我人生的素質早已戰勝他們。這些罪犯不是我的對手,我絕不會被打倒,我早就贏了。我要快快樂樂過日子,帶陸正的相片到世界去旅行。很多宗教團體和輔導團體都來勸我寬恕,我根本不吃這一套,因為「不寬恕才有力量對抗,正義要伸張,否則就是鄉愿。」


(本文作者現為陸正基金會董事長)


 


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陸正案)問答---陸晉德


 



陸正,因為被綁架殺害而永遠停在十歲,仍在為他的案件與綁匪和司法奮鬥的父親陸晉德,卻早已滿頭白髮。本文是被害人陸正的父親陸晉德 先生,將十八年來喪子的內心感受及對我國司法的批判、期許,以「自問自答」的方式,真實的呈現出來。讓我們重新思考什麼是「正義」?什麼是「人權」?是否該從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角度來考量呢!





問:重提陸正被綁票的往事,會不會引起你的創痛?
答:會,但我受得了,因為重提也讓我回憶與陸正歡樂生活的十年。而且,不管怎麼說,隨著時間的流逝,一切創痛和歡樂,都將逐漸黯淡,最後跟我一起埋葬。



問:能不能請你簡單講一下陸正案?
答:1987 年冬至,我的獨子陸正,在放學途中被綁票,約半小時後,接到綁匪的勒贖電話。經過綁匪九天的恐嚇勒索,陸正的母親在高速公路99.9 公里 陸橋付贖,但陸正並未被釋放回來。我們夫妻下定決心要追
尋陸正的下落,不達目地絕不罷休。除了警方自始至終在追緝外;我們自己出錢出力,用播音車在桃竹苗播放綁匪錄音帶;也透過電視臺播放歹徒的聲音;發送贖款鈔票號碼單,並懸賞抓綁匪。經過十個月全心全力的投入,最後由臺北市刑警大隊逮捕到一夥十二個人的犯罪集團,因而宣告破案。



問:新竹的案子為什麼會由臺北來偵破?
答:要偵破一個案子,一定要有個線頭。當時,由於電視臺非常重視日益嚴重的兒童綁架問題,不斷協助我們夫妻播放綁匪的勒贖錄音,據綁匪集團中有位羅姓國中生告訴我,他也多次在電視中看到我們的「聽音
辨人」,他當然知道是誰的聲音,但沒人把他講的話當一回事,但是由於他時而露出口風,集團中其他成員嚇壞了,就把他帶到山裏面圍毆,他說「差點被打死」。他媽媽不知就裏,只知他結交損友,就叫他休
學,到臺北投靠他舅舅。他在臺北又看到電視播放,隨口說能辨認語音,他舅舅就向熟識的臺北市刑大刑警提起這件事。當這條線索彙報上去時,受到大隊長謝銀黨(現為警政署長)的高度重視,立刻組了一個專案小組,小組成員有林欽隆、吳金松、文秀雄、張臺雄、黃更生、陳諸想、陳明國,還有一位志願軍,叫李莉娟(她可能很生氣)。小組成員告訴我,謝銀黨在小組成軍時語氣沈重,說偵辦本案,是要為這個社會「做點功德」,希望大家全力以赴。小組在新竹打地鋪住了好幾個月,從羅姓少年抽絲剝繭,有位隊員還假扮混混,與嫌犯混。收網的時候,沒想到抓到一打歹徒。至於我們夫妻,還是繼續在街頭巷尾、在媒體上,追緝綁匪的聲音。後來證明,這場心戰還真有效果。第二年十
月,新竹地檢署在接辦市刑大的案子後,苦於嫌犯吞吞吐吐不肯坦白。主任檢察官林朝榮打電話問我一些案情。我自己在案發當初知道此案非常不容易偵破,就詳詳細細記錄一切案情,包括自己的判斷、自己的直覺,甚至自己的夢境。夢境,其實是自己潛意識的綜合。在日記中,我記錄了一個夢,我把日記交給林朝榮看,林朝榮神來之舉,把日記中這個「做夢篇」,拿給國中生嫌犯看,日記是這麼寫的:「清晨夢見陸正回來了,他坐在靠落地窗的沙發上,我走過去看,幾乎不相信自己的眼睛,再走上前看,不禁抱著他的頭在懷裏,我發現他臉胖了,理短髮。我問他怎麼被帶走的,他說有人放沖天炮,一個國中生…………。」
夢中明指「一個國中生」,又「臉胖了」似是指被棄屍在水中。據林朝榮告訴我,嫌犯看了大吃一驚,混身發抖,就從實交待案情。正在這時候,我剛好也到樹林頭派出所的偵訊總部,林檢察官與鄧姓少年在講話,鄧姓國中生看到我,又是大吃一驚。事後鄧告訴我,說他前一晚做了一個夢,夢見有位穿黑衣的人(也許是陰府判官吧),告訴他,明天陸正的父親會來找他。羅姓與陳姓國中生嫌犯看到我與鄧在講話,什麼話也沒說,就跪下來向我道歉,現在拖個沒完沒了,正義的名字恐怕已改名叫「荒唐」。





問:什麼叫荒唐?
答:第一,一審有六人判死刑,更八審只剩一人判死刑,我不相信當年的法律現在只剩下六分之一。第二,有位羅姓少年犯,一審就認罪願意
服刑放棄上訴,他判了十五年。大姐頭是成年人,原判死刑,因為翻供不認罪,改判十一年,而且還早早保釋在外。你相信天下有這種「天平」嗎?
第三,在司法上,只要不認罪,只要拖,罪行就會減輕。所以說:「犯罪的輕重,與時間成反比。」
問:在十幾年的訴訟中你還看到什麼怪事?
答:我碰到一些律師,他們不顧任何事實、不管任何經驗法則,只要他們認為錯的,就錯;只要他們認為對的,就沒錯。他們在庭上侮辱我,甚至在法庭上指責我不信上帝會「受到報應」。這令我對學法律的人,
有了新一層的認識。我的結論是:「律師比上帝更偉大,因為上帝站在對的一邊;而律師不管站在那一邊,那一邊就對。」問:那你對現行律有什麼看法呢?
答:法律應該是保障多數人的安全和權益,但這些年的修法,一再向少數犯法的一方傾斜。也就是朝鼓勵犯罪的方向前進。躲在廟堂的一「先進」人士,慷慨施捨人權,完全不顧人間疾苦。



問:你怎麼看待這些人權份子呢?
答:有位 嚴姓 教授,他反對複製人研究,但在愛女自殺後,願意「傾其財產」,把愛女複製回來。我認為,只有在人權份子的子女遭到虐殺以後,他們才會把法律朝另一個方向修正。


問:你對全民指紋建檔有何看法?

答:其實這是個小問題,在臺灣,有一半的人
(所有當過兵的男人),都已經按捺指紋
了。對不想犯罪的人,留個指紋怕什麼呢?
有些反對按捺指紋的人權份子,他們申請
美國簽證的時候,還不是乖乖按下!美國
人向你要,你給;中華民國向你要,你不
給。還用我罵下去嗎?更何況現在美國開
始流行在賣場用指紋結帳。指紋和「人權」
何關?和「便利」才有關!
問:你對臺灣的司法審判有何建議?
答:我對司法真是傷透了心,十七年來,只有
一人定案,難道這個案子是他一個人犯的
嗎?我們的司法毫無標準,形同兒戲。十
七年來,我不斷看到高等法院不相信地方
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不相信高院的判
決,高院何嘗服氣最高法院的更審?各級
法院互不相信,所以才會駁來駁去,一個
案子幾十個法官都無法了斷。難道說法官
能力出了問題嗎?非也,是他們不肯負
責,所以就用「拖」字訣,一拖十幾年,
自己不去審判,讓位給「時間」去審判。
時間一久,很多事都會忘了,連帶「罪行」
也給忘了,自然而然就多出了很多「冤
獄」。法官的責任是審問是判決,絕不可以
審而不判,判而不決。法官不可以有當「官」
的心態,要當裁判,千萬不要當「官僚」,
要珍惜自己神聖的職責。想想看,打球的
時候裁判一再更審,球還能玩嗎?
問:你說「官僚」是什麼意思?
答:你看現在官場上一些做官的,他們只會說
話,什麼有效果的事都做不出來。像陸正
案,幾十個法官問了十幾年,所有的問題
早就被警察和檢察官問過了,後來再重複
問了幾百遍,都沒法超越地院這一級。那
麼,後來問的不全是「官」話嗎?法官何
等神聖,千萬別去學政務官。


 



(陸正案)纏訟22年 還沒結案 司法怎麼了?

  http://www.ptc.moj.gov.tw/public/Attachment/88210474537.pdf

纏訟22年 陸正案還沒結案 司法怎麼了?


辦案這樣無止境辦下去這樣對嗎? 這些檢察官、法官是否有失職與失責之處呢? 這個案件相關人士有多少心力、資源長期面對這個案件? 被告被羈押20年到現在還沒判案確定,又有被刑求的問題,這些人的人生都扭曲了,檢察官或是法官有幾個人能負起這種人權情節、生命時間的責任呢?
陸正案/高院22日更11審 原告、被告都煎熬
 今日新聞  更新日期:2009/09/21 23:26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纏訟了22年的陸正案,22日將進入更11審,被告和被害人家屬心情都很煎熬,因為司法至今始終沒有給誰一個公道,主嫌邱和順已經羈押21年,其他被告甚至有人已經過世或是服刑完畢,而陸正的屍骨到目前為止也還沒有找到。


22年前新竹國小學童陸正被綁架慘遭撕票案纏訟22年,9月22日高等法院將進行第11次更審,國際特赦組織在今年也介入,希望被告邱和順和林坤明等人能被無罪釋放,因為林坤明在更十審時雖然欠缺直接犯罪證據,仍遭判17年有期徒刑,家屬不滿司法不公。


林坤明二嫂曾素英表示,「也是很累啦!法官審問的時候他們都沒有魄力判他們無罪,現在調查好像都沒有什麼調查,好像都是照以前他們講的自白這樣子。」


主嫌邱和順已遭羈押21年,更十審時也處死刑,曾幫前總統陳水扁辯護的律師顧立雄加入律師團,讓陸正案的被告重燃希望。另一頭,陸正家人心情也不好受,22年都還沒有定讞,陸正屍骨至今未尋獲,陸爸爸新竹台北奔跑,更是身心俱疲。陸正父陸晉德曾表示,「那個最高法院他不要再發回更審了,對受害者是很大的折磨!」


雙方家人都很煎熬,甚至在這20多年中,被告中有人過世、有人服刑完畢,至於司法在這件案子裡,到目前為止都沒有還給誰一個公道。(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案情簡介
(文字來源: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05 )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新竹市警察局全力追查兇手。


事隔九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秘密證人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十二人,宣佈偵破本案;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同時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移送新竹地檢署後,檢察官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檢察官對邱和順等人的指控是建立自白上,沒有直接的物證。被告等人也一直喊冤,聲稱是在刑求逼供下,才不得不承認犯案。監察院當時由王清峰委員(現任法務部長)調查本案,在親自聆聽一百多卷錄音帶後,找出警方刑求邱和順等被告的錄音,並發現一具疑似是陸正的男童屍體,由於檢察官草率處理,最後下落不明。1994年監察院決議彈劾陸正案相關檢警人員,並有數名警察因此被判刑確定。


雖然證明有刑求,又欠缺直接證據,法院還是警察詢問被告長達十餘天,但有錄音到刑求的時間僅有一天,因此只排除一天的自白,其他時間的自白還是認定得為證據,並以此認定全體被告有罪,並判決邱和順死刑。


2003年,警方承認另一個身繫數重大刑案及綁架案之他案要犯胡關寶,在執行槍決前夕曾向警方供稱犯下陸正案。但當時陸正案已由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加上槍決在即,為避免節外生枝,警方遂刻意封鎖消息未對陸正案重新調查。邱和順等人深信陸正案就是胡關寶所為。


本案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20年),包含邱和順等四名被告,仍未終局判決確定。另外,八名共犯都已分別被判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定讞,但八名已定讞的被告是因為不堪長年訴訟之苦而放棄上訴,出獄後仍喊冤至今。


22年來,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最高法院卻撤銷死刑10次,二個法院之間的發生嚴重矛盾。本案更十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橋分會救援,辯護律師申請法院花費三年的時間勘驗本案偵訊光碟,確認被告遭刑求與虐待,並有許多有利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等人不可能參與犯罪。並認定本案有下列重大疑點:


1.  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未被採認﹕
在陸正是傍晚六點多在新竹市被綁架, 但直到晚上七點四十分邱和順和友人才在苗栗市租車出遊。


2.  取款條上指紋與被告等人不符
取款條上一共發現七枚指紋,但都不是被起訴的十二名被告的指紋。


3.  證物與被告等人無關:
柯洪玉蘭陳屍處發現的男性內褲、殺豬刀、獸用針筒,與被告等人無關,能證明兇手另有其人。


4.  警方刑求與辦案方式有嚴重瑕疵:
而台北市警局之部分警員因刑求被告等人而遭判決有罪確定。被告在偵查期間一直被羈押禁見,不斷遭到警方借提訊問,才會做出承認犯罪的自白。


台灣人權團體認為法院不願意排除邱和順等人全部的警訊筆錄,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而且,在證據不足下,長達20年的審判與羈押違反了人民有受迅速審判權利,以及無罪推定原則。台灣人權團體呼籲國際社會關切邱和順的處境,期待台灣政府能儘快解決邱和順案懸而未決的情況。


2010年2月24日 星期三

黃佐麒 趙妍琳 裸裎拔罐+蓋被純聊天(東元電器經理)通姦無罪.妻子捉姦反被判25天拘役.天啊!



抓姦被判拘役 婦:法官未體諒元配心酸


NOWnews  2010/02/25

趙妍琳(二十六歲)就讀台北醫學大學



女檢座起訴理由


.徵信社拍下黃佐麒、趙妍琳裸身坐在床上照片,兩人確有通姦之嫌
.黃、趙拍攝親密大頭貼、趙還寫給黃「老公,你是猛男」等字條,足證關係匪淺
.黃、趙辯稱被捉姦時沒穿衣服是在互相拔罐,趙女卻沒穿內褲,純屬狡辯



男法官判無罪理由


.兩人裸體照不足以證明有性行為,且垃圾桶內衛生紙未驗出兩人精液、體液反應
.黃、趙坦承是男女朋友,曾親吻、擁抱,但否認性交,親密自拍及字條只能證明兩人關係匪淺,無法證明有性行為
.從徵信社照片看到趙女背上確有拔罐痕跡,拔罐說法並非完全無稽





被老婆抓姦還拍下裸照為證,東元電器經理黃佐麒依訴通姦罪起訴,但他辯稱當時裸身是在「拔罐」,法官也因證據不足判兩人無罪;反而是帶徵信社抓姦的元配,因侵入住宅被判拘役。黃妻劉姓婦人心寒地說,法官根本沒體諒元配的心酸。



劉姓婦人今日戴著帽子、大眼鏡和口罩接受訪問,她手中拿著一對男女的大頭照,照片中兩人笑得甜蜜又開心,諷刺的是,男主角竟然是他結婚十多年的先生,女方就是第三者,連同一張張曖昧字條,她實在忍無可忍,前年10月帶徵信社破門抓姦(相關新聞見:http://www.nownews.com/2010/02/24/138-2572891.htm),還拍下18張先生與外遇女子的裸照為證,但黃佐麒卻辯稱他們當時是在拔罐。



黃佐麒雖然被女檢察官依通姦罪起訴,但負責承審的男法官卻不買帳。例如「裸身在床」,女檢座認定有通姦之嫌,兩人關係匪淺;但男法官不認為這就能證明兩人有發生性行為;至於「裸身拔罐」,女檢座駁斥是狡辯,但男法官卻認定女子身上有拔罐痕跡。



最後,法官判兩人無罪,反而是破門抓姦的元配,被依侵入住宅被判拘役。劉婦心酸的說,當年嫁給老公,他只是個小小的修理員,現在做到經理,卻拋家棄子;記者聯絡黃佐麒,他只匆匆將電話掛斷不願多談;儘管萬念俱灰,劉婦仍要上訴,為了3個小孩,她無奈地說,只能更堅強。


---------(2010/02/24 15:08)劉姓女子懷疑老公外遇,委託徵信社調查,結果因為證據不足,一審法官判決她的先生無罪,反倒是劉女與徵信社人員因擅闖第三者住處,並強拍兩人裸照,都遭到判刑。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北院判決書指出,今年36歲的劉姓女子,因懷疑丈夫黃姓男子外遇,即以新台幣40萬元的代價,委由某知名徵信社蒐集丈夫與他人通姦證據。徵信社人員調查後,發現劉女丈夫經常留宿一名趙姓女子住處,於97年10月15日晚間8時許,趁2人均在趙女位於北市吳興街住處時,與劉女共同前往捉姦。

徵信社余姓經理會同數名員工闖入趙女住宅,當時劉女先生僅著四角褲,趙女則僅以棉被裹身,徵信社人員強押2人拍下裸照,並將房間內可能證物悉數帶走。雙方鬧僵後互相提告,劉女先生與趙女遭控通姦罪部分,雖然劉女丈夫坦承確實與趙女為男女朋友關係,但堅稱當時僅在房內「拔罐」,加上無法證明2人曾發生性行為,因而獲判無罪。

至於徵信人員與劉女則被控侵入住宅、強制罪等,法院審理後認定其犯行證據確鑿,2徵信業者(余惠民、許哲瑋)分別被依犯行輕重,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及拘役80天,均可易科罰金;劉女則拘役25天、緩刑2年


  



【啊呀!!怎可說出真相】吳祖弘 庭訊說:法官有(智能障礙).檢察官有(閱讀障礙)判拘役20日.(情色網站張貼文章)判50日

  【啊呀!!怎可說出真相】


判決指出,吳祖弘(35歲)在網路暱稱「淫蟲」,前年3月將色情小說《飛燕劫》張貼在台灣情色網上,內容描述兩名俠女遭4名惡棍性侵,被警方網路巡邏查獲,由於用詞露骨大膽,被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

男子出庭罵法官智障 拘役20天      2010-02-24 【中央社】


 (情色網站張貼文章)觸犯猥褻罪.妨害風化...(.猥褻罪)據說只有台灣獨有....受害者是誰??



     吳祖弘(35歲)觸犯妨害風化案件的被告,在法庭審理時,竟公然稱法官智障、檢察官有閱讀障礙,另吃上公然侮辱官司,遭判處拘役20天,若換算罰金,等於罵1個字罰約新台幣900元。


     板橋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去年9月出庭板院審理吳所觸犯的妨害風化案件,當法官問他對卷內證據意見時,吳男竟說「第一、楊姓法官有智能障礙;第二、陳檢、顏檢有閱讀障礙」等22字。


     吳姓男子當庭罵法官、檢察官之舉,後又遭檢察官起訴;法院認為吳姓男子挑戰公權力,公然侮辱法官、檢察官,判他拘役20日,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若換算成罰金2萬元,侮辱的22字,平均每罵1個字罰909元。


     另外,吳姓男子因為利用網路在情色網站張貼文章,但內容描述男子強制性交的過程,刻意以露骨、煽情之文字描述男女性器官,也有煽情文字,法院認為他觸犯猥褻罪,妨害風化的部分,判他拘役50日。吳姓男子被控公然侮辱與妨害風化2案,均可上訴。990224



(律師醜聞)72歲 江姓律師 (法扶基金會)律師性侵 弱勢女子.法官只判罰9萬元.天啊!司法不公



法扶基金會 律師性騷擾當事人 判刑3月 (2010-02-24 【中央社) 官官相衛.但對小民可是不曾手軟.



     1名(72歲)的江姓律師,利用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為扶助律師的機會,在自己辦公室裡擅自親吻女性當事人。全案經法院審理後,江姓律師被依違反性騷擾防制法,判刑3個月。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在台北市執業多年的江姓律師,去年10月底,經專門提供弱勢族群法律協助的法扶基金會指派,成為某女子的案件扶助律師。


     判決書表示,某日傍晚,案件申請女子依約前往江姓律師的事務所討論案情,江男卻藉口幫女子按摩,趁女子不察之際親吻其額頭與嘴唇,女子隨即離去並報警處理。


     案件於台北地檢署偵辦時,江姓律師即坦承犯行。法院審理後認定他不僅罔顧女子對他的信賴,也損害法扶基金會護弱救貧的公益形象,因此判處他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990224


  發動   (人肉搜索)  sos   (72歲  江律師)



(狠毒前妻) 狠婦綁前夫8歲女兒(灌鎮靜劑、膠帶封嘴) 判10年

 


缺錢 綁前夫女兒勒贖  (中時電子報╱2009-04-26 )


 一名八歲的林姓小二女童,廿四日下午在家中被父親的陳姓前妻拐走,同夥以「兄弟跑路欠錢,小孩先放我這兩天」恐嚇家屬,意圖勒贖。北市警方經過十二個小時追查,廿五日清晨在金山海邊一處民宅救出被藥迷昏的肉票,並一舉逮捕以陳女為首的一女四男綁架嫌犯,歹徒還來不及開價就結束綁案。

被警方逮捕的五人,主謀是有竊盜前科的陳姓女主嫌,她十多年前與女童的林姓生父協議離婚,近來因倒會欠債而賣房子,卻仍負債五百多萬,因此夥同黃進發(廿二歲)、李傑(十九歲)、鄭志明(四十五歲)、李正雄(卅三歲)等人共謀綁票,準備勒贖七百萬元。


警方攻堅 救出肉票逮五嫌


警方指出,廿四日下午五時卅分左右,下課返家的林姓女童,獨自坐在客廳中,戴著口罩的陳女與同夥進入,佯稱是女童父親的好友將她拐走。女童的生母晚間返家遍尋不著,打女兒手機找人,才發現遭歹徒以跑路欠錢綁走,於是立即報警。


松山分局及刑警大隊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發現兩天前就有三名男子以談工程為由前往林家按鈴未獲理睬,不久林某在中山區的公司就被人砸石頭警告。


經過警方調閱監視器錄影帶查出,拐走女童的歹徒中有三人就是日前滋事對象,加上在附近停車場查出犯案的轎車車主就是林父陳姓前妻,因此鎖定偵辦範圍。


警方另查出,林父與陳女離婚時,曾協議每個月給兩萬元的生活費,卻在事後反悔,且因有家暴情形遭陳女及兒子提告,法院最後判林父需支付百餘萬元,雙方一直糾紛不斷,此讓警方更加懷疑陳女涉案的可能性。


事實上,女童的大陸籍生母也一度懷疑是林某前妻所為,但林堅稱是曾發生糾紛的住戶涉嫌。所幸警方抽絲剝繭,朝著查證的方向逐一釐清,最後在金山海邊一處民宅庭院,發現歹徒用來作案的車輛。


女童哭鬧被灌藥 並無大礙


為了肉票安全,警方守株待兔,直到清晨見黃嫌親戚外出,才要求代為敲門後展開攻堅,當時屋內的五名嫌犯疑似吸毒及飲酒作樂,神志都還不清醒,就被警方逮捕,員警同時順利找到林童,惟女童的狀態呈現昏迷,警方立即將她送醫。


經過醫院檢查,女童體內並無毒物反應,應是因為綁架集團成員將她帶回金山後,對哭鬧的女童強灌三顆安眠藥,才造成女童意識不清。


前夫不養孩子 聲請假扣押(自由時報 2009-04-26 )

據了解,45歲陳女與前夫育有兩子,87年離異後,隔年前夫就與當時28歲的張女結婚,又隔一年生下女童,陳女雖擁有兩子監護權,卻不甘心家庭破裂,對陳某後來組成的家庭成員懷恨在心。


她曾因前夫答應按月給兩個兒子各1萬元生活費未履行,要兒子上法院聲請查封父親名下股票及房子,並在法院說前夫有暴力習慣,當時20歲的小兒子行動不便,完全是因前夫傷害所致,後來法院判前夫需賠百餘萬元;但前夫當時曾解釋小兒子行動不便是天生的,質疑陳女教壞兒子並說謊。


狠婦綁前夫8歲女判10年(東森新聞:2010/02/24 )


       一名陳姓女子因為欠下大筆賭債,竟然動了綁架的歪腦筋,而綁架的對象還是前夫再婚所生的8歲女兒,更誇張的是,她擔心女童吵鬧,還強迫灌食女童鎮靜劑,並且用膠帶捆住女童的嘴巴。陳女昨天(23日)被高院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去年4月24日下午,陳姓女子(46歲)囂張的就在女童家門口,夥同4名男子將女童綁走,而更誇張的是,陳女綁走的女童還是她前夫再婚之後所生下的小孩,一方面她不滿前夫給的贍養費太少,一方面又因為欠下大筆賭債。



陳女將女童綁走之後,一度怕她太過吵鬧,先是強灌她鎮定劑,之後又用膠帶將她嘴巴和眼睛摀住,帶往偏僻的台北縣金山鄉山區。警方隨後根據歹徒的手機發話地點,掌握歹徒的藏身地點,不到24小時就救出還在昏睡的女童。



陳女和4名共犯落網之後都否認綁架,還辯稱只是去討債。不過高院法官認定,如果只是單純討債,為何還要綁走女童?因此還是依擄人勒贖罪將陳女判刑10年,其他共犯則判刑10年到3年8個月不等。(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對於這句:(那真是.可惡的快樂啊 !)----有感.



對於這句:那真是.可惡的快樂啊 !----有感.


羅建勛 檢察官涉(登載不實) 謝長廷自訴 地院駁回




謝長廷自訴檢察官涉登載不實 地院駁回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0/02/23

        前行政院長謝長廷自訴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羅建勛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高雄地方法院認為,羅建勛基於職權行事,罪嫌不足,裁定駁回。




羅建勛被控於高雄高分檢檢察官任職期間,追查謝長廷於高雄市長任內辦理高雄捷運非自償部分工程發包,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涉有圖利犯嫌,函請高雄地檢署偵辦;以及謝長廷另透過高雄發展聯誼會長徐政朝收受不當政治獻金涉嫌貪污明確,函請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雄檢偵辦。



謝長廷認為,羅建勛明知高捷工程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卻指其涉嫌圖利,又明知他無貪污意圖,卻指他透過徐政朝收受不當政治獻金,涉嫌貪污罪明確,於是自訴控告羅建勛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合議庭法官認為,羅建勛依職權偵辦後,認為達到發動偵查移送雄檢偵辦門檻,於是發公函記載「嫌犯、罪嫌、涉有圖利犯行」、「涉有圖利犯罪」及「涉嫌貪污明確」,都是出於合理懷疑的心證,並無登載不實的故意,況且在無罪推論下及罪刑法定主義下,也不等於宣告謝長廷確實犯罪,難以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同案謝長廷另控告羅建勛涉嫌洩漏國防以外的祕密罪部分,另案審理中。990223




...........貪污疑雲


《壹週刊》公布高雄高分檢檢察官羅建勛給調查局的公文,指謝長廷在高雄市長任內涉及貪污明確,引發洩密風波。法務部長施茂林震怒,昨下令追查洩密者,高雄高分檢昨立即分案組成專案小組調查,昨晚緊急傳喚羅建勛等五名經手公文的承辦人員,但五人都否認洩密,訊後都飭回。



施茂林立院遭圍剿


羅建勛強調坦蕩蕩接受調查,「這份公文絕不是我或高雄高分檢流出,可能是高雄市調查處或調查局本部二單位中的有心人士,不排除與政治因素有關。」但調查局則回應,政風室已介入追查,最快今天約談接觸過公文的調查員說明。
羅建勛昨晚和《2100全民開講》連線時表示,四月三日他才行文給調查局,二十九日就接到《壹週刊》林姓記者電話,查證這份公文,讓他十分驚訝,但他經手的公文只是函稿,沒有大印、發文字號和日期,「我會笨到把『檢察官羅建勛決行』幾個大字保留,然後又拿給媒體嗎?」對於此事損及檢方聲譽,造成社會不安,羅表達歉意。
施茂林昨在立院遭立委圍剿,強調今天下午前提出調查報告。除高雄高分檢外,台北地檢署昨也分案偵辦洩密,依法最重可處兩年徒刑。
《壹週刊》社長兼總編輯裴偉說,記者已做好被約談的心理準備,絕不會透露消息來源,到目前為止,都還未接獲檢調的約談通知。



2010年2月20日 星期六

(家暴悲劇)丈夫外遇. 江吳阿銀 將丈夫屠豬般 活活肢解 .下體也一併解決.(肉販夫妻)

 



幫夫賣肉 刀法純熟不見血.

肉販殺夫15刀分掉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4/18 04:09



〔記者吳仁捷/台北報導〕警方研判,行兇的吳姓婦人曾協助丈夫在豬肉攤做生意,常持刀切割頗有韌性的豬肉、筋骨,用刀技巧純熟,疑因剁斷豬肉大骨訓練出剁肉技巧,當她失控殺夫時,也以屠夫刀法,宛如切豬肉一般,將丈夫生殖器、四肢大卸八塊。



警方說,死者右頸遭猛砍切斷頸動脈後,當場血流如注,大量鮮血噴濺床頭、牆壁,甚至滲入床鋪,並隨著死者跌落床下滲流地面;令警方吃驚的是,婦人剁斷丈夫手腳時,幾乎已沒有鮮血滲出,斷肢關節骨頭、肌肉斷面幾乎沒有血跡。



吳婦胞弟昨天到縣立殯儀館關心姊姊,他說,約3年前姊姊小兒子病逝,每當姊姊想起他就以淚洗面,還會打電話回娘家哭訴,加上懷疑姊夫外遇,情緒更加惡化,身體又遭心臟病、糖尿病拖累,情緒相當不穩定,可能因外遇問題,讓憤怒情緒瞬間爆發。



死者數名國小同學說,覺得死者很開朗,也很好相處,畢業後同學們常來找他;但每當問及與妻子關係,江某就會說別說了。


.......結婚37年飽受精神虐待 檢請法官輕判2009年06月16日蘋果日報 .........


在市場賣豬肉的婦人江吳阿銀,因不滿一起打拼的老伴長期外遇,冷落她不和她嘿咻、還對她冷嘲熱諷,讓她精神飽受折磨,今年四月,趁丈夫熟睡之際,憤而拿剁骨刀猛砍丈夫十七刀,並剁掉手腳掌及生殖器。檢察官考量江婦長期受精神虐待,且主動自首,昨依殺人罪起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家庭悲劇


檢警調查,家住台北縣土城市的江吳阿銀(五十六歲),和丈夫江添財結婚三十七年,育有兩男三女,兩人在住家附近市場各自經營豬肉攤。



哭求回頭遭奚落


江吳阿銀在偵訊時提到如何幫丈夫打拼,聲淚俱下,並說,她任勞任怨為家付出,卻換來丈夫無情對待,曾多次想自殺。
江吳阿銀說,她因長年殺豬、剁豬肉,五年前手因此受傷,前往醫院就醫,等她康復返家,就發現丈夫行為怪異,不僅會穿戴整齊出門,還會買保養品回來護膚,而且開始「連碰也不碰我」。
她懷疑丈夫有外遇,多次趁丈夫出門時,騎機車跟蹤,發現丈夫都固定去一個地點,她後來才知道,該處是一位中國籍女子住處,於是質問丈夫是否外遇,她見丈夫不否認,於是哭求他回頭,卻被丈夫奚落:「妳也不去照照鏡子,還敢碰我!」
江吳阿銀說,她曾試探性的問丈夫「你再不回頭,這個家將不知道會變成什麼」,沒想到,丈夫仍每天到情婦住處報到。



夫被肢解成六塊


今年四月十六日晚上,她在情婦家外又見丈夫酒後從對方家離開,回家後她質問丈夫:「你去哪裡?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不料丈夫不回應,倒頭就睡。翌日凌晨她愈想愈氣,衝到廚房持剁骨刀,朝丈夫狂砍,其中一刀砍斷大動脈,鮮血狂噴;睡在同一張床十歲大的孫子被驚醒跑出去求救。她則對已無意識的丈夫說:「你找女人,我就把你LP(指生殖器)砍掉。」一刀割下丈夫生殖器。
江吳阿銀向檢察官解釋,她第一刀朝丈夫的脖子砍,本來只想他受傷,就不會到處亂跑,沒想到力道太猛,丈夫痛得大叫還揮手,她才把丈夫一雙手掌砍下,要他乖一點,丈夫痛得滾下床,她見到那雙腳就是讓丈夫一直亂跑的腳,又把腳掌也砍斷,最後再剁掉丈夫生殖器,讓丈夫從此不能再和其他女人嘿咻。最後江添財被肢解成六塊。



肉販殺夫 18刀分屍剁命根


中時 更新日期:2009/04/18 04:18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年喪子、先生又外遇長期冷漠以對,甚至要求她簽下「放棄追訴通姦、不准外遇」協議書,讓年近六旬的江吳阿銀忍無可忍。十七日凌晨她掄刀砍死丈夫,又在放血後將先生屍首大卸八塊,連生殖器也一刀剁下,晚間板橋地檢署將江吳阿銀聲請羈押獲准。



板檢調查,住土城延壽街的江添財(五十五歲)和妻子江吳阿銀(五十七歲)結縭超過四十年,兩人共同養豬、經營豬肉攤,也存了不少錢。五年前江吳阿銀手部病變無力持刀,不再替先生照料肉攤,江添財就對江吳阿銀日益冷淡。



外遇逼妻簽屈辱協議 四十年情絕



近年來,江添財不僅在每天收攤後穿得光鮮亮麗地出門,今年初還表示希望要去作臉,江吳阿銀認為先生晚歸必有問題,騎機車跟蹤後發現江添財疑另結新歡並築愛巢。



江吳阿銀供稱,她為了挽回先生的心,五年多來不惜數度下跪求情,但江添財卻不為所動,連她的身體碰都不碰。



為讓先生知道她已獲悉外遇,江吳阿銀還曾到情婦住處樓下等候,但江添財還是不願回頭。上個星期一,江添財甚至帶著她到律師事務所,要求她簽下一份「放棄追訴通姦」及「不准外遇」的協議書。



砍殺枕邊人快狠準 江吳阿銀羈押



江吳阿銀含淚簽下這份屈辱的協議書,但種種讓步還是喚不回先生的心,江添財簽下協議書後依舊每天傍晚騎車外出、直到晚間十二時才回家,夫妻每晚上床背對背睡覺,過著同床異夢的日子。



前日晚間江吳阿銀騎車外出找江添財,未料先生已早一步回家,當她返家回到臥室,看到江添財又是背對著熟睡,江吳阿銀自忖婚姻已走到盡頭,想要勉力維繫也已不可得,掄刀砍人。



檢警調查,江吳阿銀第一刀就朝江添財的右頸猛砍,江添財驚醒本能伸手反抗,她二話不說就把先生雙手砍斷,接著再把惹禍的「那話兒」劈斷,幾分鐘就把結婚四十年的江添財大卸八塊。



檢警會同法醫解剖發現,江吳阿銀砍超過十八刀,由於使用殺豬用的剁刀,刀刀見骨。



江吳阿銀偵訊時不僅坦承犯案,還從年幼時當「某大姐」共同創業,一路說到近年來先生外遇、夫妻冷漠以對的辛酸過程,說到心痛處,江吳阿銀不禁潸然落淚,儘管令人鼻酸,但檢方仍以所犯重罪為由,傍晚將江吳阿銀聲請羈押獲准。







 








丈夫外遇 婦人殺夫支解



台北縣土城市吳姓婦人因不滿丈夫長期外遇,趁丈夫酒後熟睡之際,持刀砍死丈夫後,


生殖器與四肢支解。板橋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將吳婦依殺人罪起訴。


檢方調查時發現,死者江姓豬肉販,因多年外遇使妻子積恨已深,才引發殺機。死者兒


子在檢方偵訊時,也陳述媽媽長期受到父親虐待。


死者是在今年4月17日酒後返家,妻子抱怨跟著他幾十年,只有吃苦沒享福,竟然還搞外遇。


死者不理會太太抱怨,逕自就寢。妻子憤而趁丈夫熟睡之際,持剁刀猛砍丈夫致死。法醫當時


相驗,被害人一共身中17刀,因失血過多死亡。


案發後,吳婦坦承犯案並表示,夫妻長期失和,且丈夫外遇才心生不滿痛下殺手。


檢方今天偵結依殺人罪起訴,檢察官考量吳婦長期被丈夫冷落、精神受虐,且犯後自首,


請求法官依自首減刑,並從輕量刑。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


有期徒刑。













疑夫外遇 砍死夫斷下體 殺人罪起訴


開豬肉攤的婦人江吳阿銀疑因長期遭丈夫冷落,懷疑丈夫有外遇,涉嫌持菜刀砍了丈夫17刀


,將他砍死,不僅砍斷四肢,生殖器也砍掉,板橋地檢署昨將江吳阿銀依殺人罪嫌起訴,但


考量她長期遭精神虐待,檢察官向法院請求從輕量刑。


起訴書指出,江吳阿銀(56歲)今年4月17日凌晨見丈夫晚歸,質問他去那裡又不回答,


倒頭就睡,一氣之下她拿菜刀砍殺丈夫。


江婦向檢察官說,她砍丈夫是希望丈夫乖乖在家,丈夫被砍後雙手揮舞,她才砍斷雙手,後來


丈夫滾下床,她不希望丈夫出門,於是砍斷雙腳,想到丈夫在外找女人,於是連生殖器也砍了。




《憂鬱症---家庭悲劇》父殺外遇母.14歲子攜父自首.岳母護婿「是女兒不好」(棉備悶死妻子)

   


南港分局舊莊派出所


(2009年06月23日蘋果日報 )台北市一對感情不睦的夫妻,因妻子外遇常搞神秘,月前丈夫撞見妻子幽會,兩人發生激烈衝突,昨凌晨妻子突向丈夫提離婚,丈夫一氣之下用薄被悶死對方;案發後,其十四歲的長子發現父親欲自我了結,強忍著悲痛連夜勸阻:「爸爸,不要做傻事!」一小時後,兇手才在子女牽手陪同下,到警局自首。


人倫悲劇-----警方調查,住在北市南港區的殺妻男子(四十九歲)在洗衣店上班,妻子(四十六歲)活潑外向,是房屋仲介業務員,兩人結婚十多年,育有一子(十四歲)一女(十一歲),由於彼此性格差異大,婚後常發生口角,雙雙罹患憂鬱症,但男方因一向習慣隱忍,病情較嚴重,岳母事後感慨:「女婿很顧家,是我女兒不好。」



撞見妻幽會暴怒


嫌犯供稱,與妻子感情不睦多年,「她不告訴我手機號碼,還隱瞞上班地點。」不久前他撞見妻子與外遇對象幽會,怒不可遏,「竟然給我戴綠帽子!」雙方不時激烈爭執,妻子亦曾跳河自殺,他變得更疑神疑鬼,甚至半夜將家中冷氣拆下檢查,他向警方說:「我懷疑老婆在冷氣中裝針孔偷拍。」



叫醒兒交代後事


警方指出,嫌犯昨凌晨見妻子晚歸,與其嚴重口角,子女見狀便懂事地回房睡覺。在衝突過程中,嫌犯一聽妻子要離婚,積壓已久的不滿與憤怒爆發,一氣之下用薄被悶死妻子。
死者女兒供稱,昨凌晨二時許,沒再聽到父母爭執,曾前往察看,「當時看到爸爸抱著媽媽,把媽媽放到床上。」
直到凌晨近四時,嫌犯叫醒兒子說:「要好好照顧自己與妹妹。」並告知家裡放錢與鑰匙的位置,兒子一聽察覺事情不妙,擔心父親尋短,於是到廚房將水果刀與菜刀藏起來;一雙子女在發現母親可能遇害後,強忍悲痛勸父親勇敢面對,嫌犯即於清晨近五時,在兒女牽手陪同下,帶著自己與妻子治療憂鬱症的藥物自首。
死者母親聞訊後在警局表示:「我早就發現女兒有婚外情,料到會有這一天。」對於女婿鑄下大錯,岳母自責說:「我不怪他,是女兒害他變成這樣。」而訊後警方因發現嫌犯精神狀態失常,除將他依法究辦,檢察官也諭令將他強制送醫。


岳母護婿「是女兒不好」


對於女兒被殺害,死者母親昨老淚縱橫地向警方強調:「女婿很老實、很顧家,是女兒不好,太大小姐。」未曾多加責備女婿,死者母親說,夫妻倆個性不同,每次爭執都是女婿屈居弱勢,也因此得了憂鬱症,她說:「其實女兒兩、三年前就有外遇了,很不應該,是我沒教好她。」
死者母親也指出,女兒夫婦本來在自家公司上班,女兒當會計,女婿負責搬運業務,但公司收掉後,女婿便在洗衣店工作,女兒因無聊想打發時間,才開始做房屋仲介,「女婿總是默默認真工作,一心為家,女兒因個性與工作關係,在外認識的人多,才會出事。」


【被偷走的人生】要用力索回....續搜





【被偷走的人生】續搜




2010年2月18日 星期四

(過目不忘)竟是一種腦部疾病(亞斯柏格綜合症)自閉症(Asperger's syndrome)廣東佛山7歲小孩記憶超強.

     亞斯柏格綜合症(Asperger 's syndrome)基因遺傳所致?


http://www.wretch.cc/blog/asperger/2510112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自閉症基金會TEL:02-28323020



何謂【亞斯柏格症】是在1944年由一位奧 國的 醫師 Hans Asperger 所發現的一種兒童腦部疾病,故名為亞斯柏格症


亞斯柏格症所表現出來的狀況和自閉症很相似,因此也有人稱亞斯柏格症的孩童是高功能自閉兒。但其實兩者之間還是有其差異存在,最大的差異在於亞斯柏格症兒童在語言發展上可以幾乎與正常兒童一般,甚至可與人對答如流。


亞斯柏格症的普遍特徵如下



  • 社交能力不良:
    亞斯柏格症兒童通常在與其他孩童相處時常出現尷尬的情形,自己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在交朋友上有些困難;而這方面會隨著年齡的增加而變得更糟。
  • 異常的重覆性行為:
    亞斯柏格症兒童會不斷重覆的出現異常的行為,例如不停的玩弄手指頭、把自己的手扭來扭去等等。
  • 固著性強烈:
    亞斯柏格症兒童會執著於某種習慣,很難有所變動。例如穿衣服一定要先穿右手再穿左手,一旦你不留意先將左手穿進袖子,他們會生氣、焦躁,並且堅持脫掉重穿。
  • 溝通困難:
    亞斯柏格症兒童的臉部表情較少,也不善用肢體語言來做表達。有時對他人說的話會有理解上的困難。
  • 對某事過度的有興趣:
    當亞斯柏格症兒童對某事產生興趣後,會開始專注、甚至到過度的興趣。例如,他喜歡時間,他會不斷的過度的專注在時間上面;可能會不斷的談論或是提出與時間有關的事情。他可能會不停的說「六點要吃飯」「一點要睡覺」「三點放學」「九點睡覺」等等。
  • 專長:
    因為亞斯柏格症兒童的固執性和上述的對有興趣的事激烈的專注,因此他們很容易在某方面培養特殊才華。例如對數字有興趣,可能成為數學家;對拉小提琴有興趣,可能成為音樂家。

因為亞斯柏格症在兒童時期的表現可以和正常孩童一樣正常,因此這個病症很不容易被檢驗出來,所以確定患有亞斯柏格症的人數很難有正確的答案;我在亞斯柏格症協會上找到該協會做出的一個預估的數字,世界上 0.024% 0.36% 的兒童患有亞斯柏格症,男孩多於女孩,初步被斷為亞斯柏格症的孩童年齡在二到六歲之間。


至今沒有藥物可治癒亞斯柏格症,治療的方法注重在增加社交能力及行為矯正。根據 Lauly 教授告訴我,亞斯柏格症兒童在語言發展上是有可能與正常兒童完全相同,智商方面大多與正常孩子相同甚至高於正常孩子。但在隨著年齡的增加而社交機會增加的情況下,由於社交能力的障礙,使得亞斯柏格症逐漸變得嚴重。這在某些家庭來說是個危機,為什麼呢因為某些家長看到自己患有亞斯柏格症的孩子,各方面發展與其他正常孩子相差不多的情況下,會開始忽略孩子的病症,甚至認為孩子根本沒問題。而當孩子的年齡逐漸增加,亞斯柏格症狀變得嚴重,家長才警覺事態嚴重,開始找醫生尋求幫助;但此時醫生多半開的是抗憂鬱的藥物。而亞斯柏格症患者在其他腦部疾病中屬於高危險群,例如早發性癡呆;因此用藥需謹慎小心。


參考資料:美國醫學協會、亞斯柏格協會、以及 Lauly 教授


資料來源:http://teach.mlc.edu.tw/~r7341/word/Asperger.doc


7歲童過目不忘、英文溜 竟是患罕見疾病!


NOWnews 更新日期:2010/02/18



許多電影裡的主角擁有超能力,令人羨慕不已,而現實生活中也有超強記憶力的小孩,廣東一名7歲男童小豪,在3歲時就能以英文跟老師對話,但經過檢查卻發現,他竟然是患了罕見疾病。



電影《第三類奇蹟》中,約翰屈伏塔飾演一名被一道光打中後,就擁有過目不忘超能力的人,而現實生活裡,住在佛山的小豪跟電影主角一樣擁有超強記憶力。記者拿著照片問:「這是PHOTO嗎?英文怎麼拼?」小豪回答:「是的,P-H-O-T-O…」他又隨手拿起玩具吉他,說:「吉他,GUITAR…G-U-I-T-A-R…」



據了解,小豪3歲時,就能以英文跟幼稚園老師對話,還得了不少獎狀。小豪母親表示:「2歲到3歲的時候,發現他記憶力好,可以說是過目不忘,特別是英語。」雖然感到很自豪,但小豪越長越大時,父母卻發現他特別好動,還常常自言自語、答非所問。小豪父親說:「我擔憂他現在回學校,一班的老師學校會以為這種兒童不正常。」



經過醫生檢查,才發現小豪有過人記憶力,是因為患了阿斯柏格綜合症這種罕見疾病。不過,醫生指出,這屬於機械記憶,完全不經思考。目前,小豪已經接受治療,父母希望他可以趕快恢復快樂的童年生活。(新聞來源:東森新聞)


***************


何謂(亞斯柏格症)-----
        亞斯柏格症(Asperger)開始受到注意,是1944年亞斯柏格醫生報告4位有社交互動缺失(social interaction deficit)的男孩案例,1993年被世界衛生組織正式承認。

         這類個案通常是在兩歲左右逐漸出現社會情緒障礙和人際互動異常,極度自我中心、缺乏同情心、講話像學者、常對某事物有執著且特殊喜好。他們喜歡自己獨處,對個人空間有強烈自主性,如果其他人太靠近會有不舒服的感覺。

  從事的遊戲大多是機械性活動,像組合、拆解,內容缺乏彈性。努力想社會化但經常受挫,而且由於眼睛不太看人,對於一般人都能理解的社會訊息感到極大困難,甚至出現反社會行為


*那一群...機械性記憶法條的司法人...擅情挪移法理..呼生喚死..其們所為與社會觀感脫節行為和邏輯...或許就是這樣的情形??.....

  他們懂的單字和詞很多,但溝通卻有困難,像是不太會用適當的音量,或在適當時機提出要求,內容大多集中在他們喜愛的主題,而且千篇一律。他們不易了解笑話,有壓力時,溝通品質明顯退步。

  雖然這類的小孩有社會情緒和人際互動的困難,但也有很多優勢能力,他們可以十分專注於有興趣的事物,不易分心;有的對於字詞具有很好的記憶能力;在某些科學領域上有著高深的知識。


參考資料 http://www.youth.com.tw/una/Nursing/N94.02.02-b.htm

2010年2月15日 星期一

新的精神病名詞.將(懶惰) (性上癮+縱慾) (愛發脾氣)(過份自我)列入精神病.

 
 2010年02月15日 壹蘋果


(懶惰) (性上癮+縱慾) (愛發脾氣)(過份自我)是新精神病名詞.現時生活實例很多......


懶惰、性上癮 擬列入精神病


懶惰、性上癮的人,未來恐列入精神病中的一員。根據香港《蘋果日報》報導,美國精神病協會出版的《精神失調的診斷和統計手冊》(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逾50年來被喻為精神病學界的聖經,現正籌備出第五版,有專家建議正式確認數十種新精神病,包括性上癮和多種情緒病,新書預計於2013年出版,估計會接納大部份建議。


發脾氣變間歇性暴躁失調


專家建議確認的新精神病,包括一般稱為懶惰的「緩慢認知速度失調」;兩人之間難以相處的「關係失調」。孩子經常發脾氣的「情緒失調導致煩躁不安」;青年過份自我中心的「精神失常危機綜合症」;男性渴望有多個性伴的「性慾過度失調」;成人不時發脾氣的「間歇性暴躁失調」等。


對此,英國威爾斯臨床心理學教授本托爾批評,這些建議的病症大部份毫無意義和沒科學根據,「但精神病種類越多,精神病專家就越賺錢」。


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配偶惡意脫產之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 ◆離婚後配偶之財產如何請求


一、何謂夫妻財產制?有哪些作法?

  • (一)法定財產制

    1.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分配
    2. 財產之所有權、處分權
    3. 你也可以合法保留私房錢-自由處分金

  • (二)約定財產制

    1. 共同財產制
    2. 分別財產制

  • (三)如何選擇適合的財產制?

二、「夫妻財產制」應該如何約定?何時約定?
三、如何運用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
四、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
五、離婚後配偶之財產如何請求

  • (一)離婚之損害賠償?
  • (二)贍養費用?
  • (三)子女扶養費用?

六、婚姻契約的內容與法律效力?

  • (一)婚姻契約的類型。
  • (二)婚姻契約的效力。
  • (三)婚姻契約的內容。
  • (四)違反婚姻契約的效力。

七、契約中如何訂定預防配偶外遇條款?
八、配偶惡意脫產之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

吳孟玲



現職:

樺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律師
婦女新知協會等各單位夫妻財產制議題講師



夫妻相互借貸.可依《民法》「償還請求權」或是提(民事訴訟)進而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夫妻相互借貸 可依法討錢


我和丈夫一起經營公司,丈夫轉投資失敗,用我名下的房子借款周轉,公司營運才日趨穩定。最近我知道他在外面交了女朋友,我不想捉姦,他也死皮賴臉不想離婚。我擔心他玩女人,把公司弄垮,我又得背債過苦日子,請問夫妻之間可以簽借據嗎?他如果不還錢我可以控告他嗎?我可用法律手段阻止他交女友嗎?



律師蘇彥文回答:
夫妻間當然可以相互借貸,但借貸關係是不是成立,不是光簽書面借據就算數,還須有實際交付借款的事實。
依據徬徨者的來函顯示,你之前曾用自己的財產替丈夫還債,沒有跟他計較,你最擔心的是,以後他又讓你背債,你沒辦法把錢討回來。
其實,就算你們之間是夫妻關係,欠債還是要還錢,你可依據《民法》「償還請求權」,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是提民事訴訟,進而強制執行丈夫的財產,逼丈夫償還欠款。



夫外遇 妻可訴離求償


欠債要還錢,但你想阻止丈夫交女友,不能只用法律手段來處理,畢竟,婚姻的本質要用感情來維繫,而不是法律。
若想用法律手段解決目前的外遇,你有兩種方法,首先,你可採取刑事手段,用《刑法》通姦罪來控告他及外遇對象。此外,你也可採取在民事上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
提醒讀者,若想提出通姦告訴或離婚及損害賠償,必須要蒐集證據,就是要有他們兩人通姦的物證才有可能打贏官司。2010年02月11日蘋果日報



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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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
《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王如玄「一眼色盲,另一眼是黃色的」(會有罰單就不開車)--都不做就不會出錯--拖!!

 法律人阿彌陀猴  拖..拖..拖..


圓山上空秀不了 王如玄憂猥褻


爭議多時的圓山上空秀,勞委會昨日審查仍未同意,國人無緣在春節中看到演出。引進表演的業者忍不住大罵:「勞委會有一隻眼睛是色盲,另一隻眼睛是黃色的。」馬伯樂國際歌舞秀是家庭娛樂秀,並非不入流的色情秀,政府整天高喊支持觀光產業,卻沒有國際視野,根本是目不識丁。


     去年十月起,台北圓山飯店演出馬伯樂國際歌舞秀,當時外國表演者申請工作許可時,提出「上空秀」構想,一併申請變更表演內容。勞委會認為「茲事體大」,發函詢問警政署、移民署、文建會、交通部、教育部等意見,原預定昨日做出准駁,後又改口「年後再做決定」。


     業者痛批勞委會色盲 ---------據了解,三十多年前就已經率先引進國際大型表演節目的藝眾國際娛樂董事長吳國信表示,為了申請上空秀表演,有關單位嚴重扭曲馬伯樂歌舞秀的內容,開演五個多月以來,已賠了兩千多萬元,業者有苦難言。


     他指出,在長達一個半小時的節目裡,包括賭城拉斯維加斯等級的特技表演及獲金氏世界紀錄的丟咬劍表演等,上空秀是創造國際歌舞秀的氛圍與氣勢,華麗服裝配合燈光與音效,串場穿插,總計兩幕,每一幕不超過三分鐘。


     飯店業者也為馬伯樂打抱不平,台北晶華酒店表示,將拉斯維加斯的表演秀引進台灣,可提升台灣觀光的娛樂性與多元化,就像澳門的太陽劇團不但吸引大批觀光客專程前往,飯店住房也非常加值,只要不是類似瘋馬秀的裸露表演,應不會有違背善良風俗的嫌疑。


     各部會已表示不反對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就服法》規定,審查外國人工作許可除考量是否影響國人就業機會,「社會安定」也需一併考慮。為避免爭議,年後再邀集法務部、警政署、觀光局、文建會等單位觀看業者提供的示範影帶後,再做決定。不過,勞委會先前已發文各部會,各部會回函都「未表示反對意見」。


     法國紅磨坊、美國拉斯維加斯都有上空秀,為何我國如此慎重審核,王如玄說:「我國有公然猥褻罪,國外沒有啊!」


【連作錯都有堂皇的理由】【沽名釣譽】


監委重批 王清峰「未能謹言慎行,損害司法威信」

【沽名釣譽】

重批王清峰 監委:善意點醒


監察院公布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的調查報告,除了說明彈劾陳聰明的理由外,報告中還批評法務部指王清峰「未能謹言慎行,損害司法威信」。監委指出,調查報告既非糾正也不是彈劾,是要「善意」點醒王清峰,也希望藉此警惕其他首長。(張德厚報導)

監察委員李復甸、錢林慧君提出對前檢察總長陳聰明的調查報告。報告中除了說明彈劾陳聰明的理由外,並批評法務部長王清峰對於陳聰明行事屢生爭議,不思規過督促於部內,卻兩度在立法院答詢時強調「如果是我的話,早就離開了」
,認為王清峰身為長官卻「未善盡領導統御之能事」,沒有掌握行政倫理和行政長官的風範。報告中也批評,去年春節王清峰到監所巡視,當場喊著「有沒有人要上來,跟總長抱抱?」「抱抱就可以假釋!」監委認為,王清峰特立獨行實在非常罕見,嚴重損害司法威信。

監委李復甸說,當初開始查案時就有其他監委提醒他,「言行有問題的不只陳聰明」,他也認為不能失之平衡,因此除了對陳聰明不適合的部份要講,對於部長不適合的言行舉止也要有所著墨。

監委強調,調查報告既非糾正也不是彈劾,主要是要「善意」點醒王清峰,也希望藉此警惕其他首長,言談舉止和思想都要符合自己的身分。 【2010/02/11 15:37 中廣報導 】


官僚震撼教育--「為八塊錢下台」(空汙費)追蹤日後.印證效果?

 



 行政院長吳敦義讓一個局長「為八塊錢」下台的「效益顯現」,如果沒有先前這個「震撼教育」,中油超收空汙費一事,別說油價連降兩次,恐怕連一次都不會降。


     如果沒有之前的「烈士」,中油現在一定還是擺出各項理由辯駁,而且不退就是不退,一副好官我自為之,你奈我何狀。事件剛開始,不就是這般嘴臉?


     而大部分官僚機構,對民眾的委屈、訴願,有多少是以「將心比心,苦民所苦」的心態協助解決?不敢說沒,但肯定不多。大部分都是號稱「依法辦理」的引經據典,一棒把民眾打回去。例如,明明確定是超收人家的稅,但引用一個五年追訴期的條款就把人家打回票,這般官僚,豈能不令人厭惡?


     其實,如果有心,公務員可透過簽呈、協調等解決民眾問題;不過,無利可圖、又無長官壓力、又不影響薪水與考績,誰這麼累去幹這種傻事?沒事不要找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實乃我輩公務員之金玉良言也。


     有人認為,政客應尊重文官體系,不能隨意「戕害」常任文官;但韋伯在政治作為一種志業中,卻正好相反的是期望政客─或是說政治家,能為文官體系帶來改革。


     雖然,不希望矯枉過正到讓文官體系、政府政策,失去專業、成為媚俗的政策;但對一個冷漠的官僚體系,是該下點重藥。吳揆的震撼教育有其意義,還是值得肯定!2010-02-11 中國時報



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曾榮義.新竹(泰雅族)清除颱風災後路樹.竟被判(竊取森林產物)纏訟4年無罪.悲啊!!



鋸殘木整家園 3原民涉竊更1審洗冤      2010-02-10  中國時報


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司馬庫斯部落原住民曾榮義等三人,依部落會議決議,將颱風過後倒下的櫸木殘枝鋸斷,運回部落美化景觀,被控違反森林法。高院更一審判決,認為被告行為合於政府承認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生活習慣風俗的立法意旨,認定三人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改判三人無罪。


     對高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被告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等三人都非常興奮,在法庭外與前往聲援的十多位族人擁抱在一起,曾榮義等人表示「感謝法官還我們公道,我們要的是尊重,不是同情!」


     94年9月中旬泰利颱風來襲,造成司馬庫斯部落遭受強風及豪雨摧殘,對外道路不通,一棵大櫸木倒在路中央,影響道路搶修,林務局新竹林管處於十月初,將樹身鋸斷載離後,剩餘的樹根及樹枝留在現場。


     司馬庫斯部落經過開會後,決議將道路上的倒木清除,載回部落作美化造景。曾榮義、何國正與余榮明等三人受部落會議指派,開挖土機前往現場,將剩下的樹枝鋸成五段,準備運回部落時,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


     曾榮義等人一審被判刑六月,併科罰金16萬元,二審改判減為三月,併科罰金7萬988元,曾榮義等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更一審找來原住民文化專家林益仁作證,以了解泰雅族原住民對山中資源的態度。


     高院審理後認為,曾榮義等人依部落決議,將倒下的櫸木殘餘部分運回部落,做為美化景觀之用,合於政府承認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及生活習慣風俗的立法意旨。


     判決指出,撿拾漂流木通常是供做己用,曾榮義等人的行為,沒有不法意圖,並未破壞森林自然資源,且欲發揮倒下櫸木的公益及經濟效用,不構成竊取森林產物的罪行,改判三人無罪。



司馬庫斯族人2007年在埋石立柱宣示主權.


..........

一、事件經過:

兩年前(2005年)的8.31,泰利強颱造成新竹縣尖石鄉司馬庫斯唯一對外聯絡道路崩塌,為讓部落學生下山就學、病患者能順利就醫,部落族人決定自行搶通。在搶通道路過程中發現一棵被風吹倒的櫸木(胸徑約60公分)橫欄在路中,部落就派遣族人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將該櫸木櫸木移置路旁。2005.10.7林務局終於發現該櫸木,旋將該櫸木樹身截成數段載運下山,但樹根及部分枝幹因深埋土石之中無法取出,遂於噴上紅漆並烙鋼印後將殘枝、樹根遺留現場。對於林務局鋸剩下的部份殘材,司馬庫斯2005.10.14的部落會議認為可將殘材充份利用在部落意象(如木雕、建築..等材料用途) 上,便再指派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3人前往櫸木殘材處,用電鋸將櫸木切割成5段後用車載回部落。但於搬運途中為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分局長沈炳信、警員王兆華撞見,隨即會同新竹林區管理處竹東工作站人員余智賢前往斯馬庫斯部落扣得鏈鋸1台等物,並報請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新竹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新竹地方法院於2007.4.18以96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判處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3人構成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6款「結夥二人以上」且「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二、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罪理由:


(一)風倒櫸木殘材客觀上為國家所有,並非無主物:


1.風倒櫸木殘材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第1款是森林主產物。所以本案櫸木並非無主物。


2.又國有林之林務管理機關就其管理之森林內林產物,均有管領權;如未經許可而拿取,仍是竊取森林主產物,應依森林法之規定論處。


(二)曾榮義等人明知該殘材為國有,卻仍意圖不法之所有而取回部落,構成竊取森林產物之罪:


1.因曾榮義等人等均為長期居住於斯馬庫斯部落之原住民,且於參與道路搶修工作時發現遭沖刷至路旁之櫸木,更何況遺留現場的樹根部分仍有噴紅漆並烙鋼印,對於該櫸木原在國有林地生長屬於國有而非無主物一事,不能諉為不知。


2.其次,不法所有之意圖是指明知自己對財物欠缺合法權源,仍意圖將他人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曾榮義等人既被認定已知該櫸木殘材為國有,卻仍表示要依部落指示將殘材搬回部落利用、美化環境,主觀上仍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三)原住民族依其生活方式、習俗使用資源之方式尚未立法規範,原住民只可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撿拾小枯枝:


1.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1項、23條雖然分別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但曾榮義等人取回之櫸木殘材有相當之材積及價值,且發現地點距離斯馬庫斯部落已有約12公里,已非原住民單純撿拾枯枝、竹木資為一般日常生活運用之行為。


2.再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第3項規定:「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可見原住民族對於土地之使用,雖然應加以高度之尊重;惟仍須依法定之方式、範圍加以運用,非謂全然不受法律之規範。所以曾榮義等人不能根據原住民基本法主張免罰。


三、為何要聲援司馬庫斯?


既然原住民族基本法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20條第1項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23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森林法第15條第4項也規定:「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都旨在透過保障原住民利用自然資源的方式,實踐族群物質與精神的文化內涵。而司馬庫斯部落行事除以泰雅Gaga(傳統規範)及良心判準為最高指導原則外,其餘皆依據「部落公約」召開部落會議處理一切公共事務,且於固有傳統領域上善加利用風倒木,本是愛惜資源、天經地義的事。依部落決議將風倒櫸木搬回部落作為整體部落意象之用,是依司馬庫斯傳統文化、生活習慣需要的非營利利用,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森林法第15條第4項的規定。依部落決議搬運櫸木的族人,竟被認定為竊盜,叫司馬庫斯族人情何以堪。況且,司馬庫斯人在這塊土地生活了至少超過20代以上的歷史,司馬庫斯利用環境的成績有目共睹,山林林像完整、欣欣向榮,較之政府不知好上百倍,國家本應給予獎勵並給予最大的尊重,詎料卻被法院認定原住民只能撿撿小枯枝,凡稍有材積的林木全歸國有,原住民一概不得利用,如何體現司馬庫斯族人與森林共生共息的優良傳統文化?


其次,新竹地院判決以風倒櫸木距離司馬庫斯部落12公里,否認該處為司馬庫斯部落傳統領域;但要質疑的是,原住民部落與漢人不同,並非農業社會,狩獵、採集的傳統讓司馬庫斯族人必須有較大的生活領域,豈能僅以風倒櫸木距離司馬庫斯部落12公里否認該處為族人之傳統領域?


最後,原住民族基本法一經訂定,即已確認原住民有依其傳統、生活需要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因此該基本法第20條第3項所謂「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只是希望透過立法建立部落權利範圍的通案原則,方便確認部落與國家間的權利範圍,以減少基本法訂定後,部落與政府間因權利界線不明所產生的紛爭;非謂在該等法律制訂前,原住民即未無權利用自然資源。所以,在相關法律未制訂前,法院仍應不辭辛勞的在個案審酌原住民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確認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及使用自然資元之方式;而非如新竹地院一般,以原住民管理自然資源的法律尚未制訂為由,全面否認司馬庫斯族人有援引原住民族基本法主張利用自然資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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