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6日 星期六

台中江姓婦人取(一杯水)警方竟依(竊盜罪)函送法辦。(司法和警察怎麼了!)

       
只取1杯水 60歲阿婆被以(竊盜罪)法辦 --------自由時報   2010-2-6









    
江姓阿婆取水的水龍頭。                      江姓賣水果阿婆取一杯水,被告竊盜
*明知雙方有私怨.協調就好....竟接受還將案件函送...南屯派出所太....

取一杯自來水被告竊盜!-----------60歲江姓婦人在台中市南屯市場擺攤賣水果,與邱姓男子因承租攤位結怨,4日上午10時,江婦為清理水果,拿著500CC的塑膠飲料杯,至邱某住處騎樓打開水龍頭取水,被邱某發現報警,南屯派出所所長李秉澤說,江婦此舉雖是微罪,但仍觸法,加上邱某堅提告訴,警方依竊盜罪嫌將江婦函送法辦。


江婦表示,之前她曾向邱某租攤,自認與邱某熟識,才自行以塑膠杯至該水龍頭取水,當時邱某並未在家,準備等邱某出現才告知,豈料邱某事後報警處理,十分不近人情。


雙方因承租攤位結怨---------邱某說,去年6月間,江婦向他承租攤位,他以每月2600元遠低於行情的價格出租,也告訴江婦,11月希望將租金調漲至4500元,後來江婦嫌太貴沒租,竟直接將攤位擺到他住處的防火巷,影響家人進出,幾經溝通,江婦才將攤位移至對面,雙方鬧得很不愉快。


邱某強調,江婦擅自取水後,盛氣凌人說:「一杯水有什麼了不起,頂多給你5塊錢!」他希望對方建立使用者付費觀念,非只為一杯水就告她。


刑法竊盜罪中,於社會倫理觀念上,如果侵害財產的數量或金額相當輕微,一般人不認為有科以刑罰的必要,也符合「微罪不舉」原則,若以竊盜罪起訴,屬於公訴罪,江婦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但無法獲得大眾認同,更浪費司法資源。


東海大學政研所研究生陳炅宏表示,依法來說,有人告發,警察就要受理,這是行政程序,雖然只是一杯水,但確已觸犯法律,這是民主國家應有的法治觀念;而移送後,檢察官大可不必起訴,口頭訓誡讓對方警惕即可。????(此說法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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