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哥大採購案纏訟14年 14被告全無罪 中國時報 2008-05-01
喧騰一時的大哥大採購弊案,歷經十四年纏訟,前長途電信局長蒙志忠等十四名被告昨日全部無罪定讞。法官認定,本案無罪的關鍵,不僅是調查員以強暴、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取供,檢察官對於涉及電信專業的英文卷證資料原意,解讀也有誤會,被告無包庇、圖利得標廠商之貪汙犯行。
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指出,本案更三審受命法官兼審判長林銓正曾留學美國取得碩士學位,英文佳,他釐清英文卷證疑點,也是本案無罪定讞的關鍵之一。
蒙志忠昨晚獲悉無罪定讞,猶半信半疑,他說,他雖考慮聲請冤獄賠償,但他已被司法嚇破膽,對司法實在沒有信心!
被告訟累境遇 法官深表同情 ---------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昨日相當感慨的說,被告遭逢訟累,境遇值得同情,有一位被告在審判中痛陳:因他被起訴貪汙罪,使父親迄臨終前夕,都還不諒解他,猶以閩南語痛罵他「削祖公!」(即丟祖先臉!)。
昨日獲判無罪定讞的被告有七人,除了蒙志忠,另有前長管局總工程司葉永川、副總工程司林子路、設計處長簡文純、副處長洪明輝、工程司林秋明、張孫堆。本案八十二年十月起訴時,共有十四名官員列圖利等罪被告。工程司謝秋文等六人,於更審中已陸續獲判無罪定讞;另外,長管局設計處副處長洪明輝於高院審判中死亡,判不受理。
本案八十二年七月間案發,當時交通部長劉兆玄電召長途電信局長蒙志忠詢問案由,蒙志忠猶信誓旦旦的喊冤,但同年八月廿三日即被收押,十月間,檢察官依圖利罪嫌提起公訴。
檢察官起訴事實分兩大部分:一、是「第一標」部分,即長管局七十七年陸地公眾行動無線電話系統新建兩萬門號採購工程案;二、是「第五標第一類群」部分,即長管局八十年第三期擴充行動電話廿二萬門號工程及相關設備採購案。
蒙志忠一審依圖利罪判刑七年,二審改判刑六年,更一審再改為五年六月,更二審首度改判無罪,九十五年底的更三審仍判無罪,最高法院昨日駁回檢察官的上訴定讞。
粗暴方法訊問 檢未釐清原文 -----------定讞判決指出,蒙志忠等被告並無違約包庇圖利廠商犯行,但調查員訊問時,卻一再以強暴、威脅、利誘等「粗暴方法」取得自白,使得被告自白的「真實性」及「任意性」出現嚴重瑕疵,根本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積極證據。
其次,長管局上述招標,多涉專業知識,諸多英文資料,檢察官未詳閱研讀清楚其原意,即行起訴,也是本案最嚴重的瑕疵。
--------------------------------------
「不招就收押」 調查員不當取供判無罪 【聯合報】 2008.05.01
喧騰一時的交通部長途電信局大哥大行動電話採購弊案,纏訟十五年,昨天定讞。最高法院以調查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部分被告自白,不能當做犯罪證據等理由,判決長管局長蒙志忠等六名被告無罪確定。
無罪定讞的被告除蒙志忠外,還有前長管局總工程司葉永川、副總工程司林子路、設計處長簡文純、工程司林秋明及張孫堆,其中蒙今年已七十八歲,葉永川和林子路也已七十四歲,這場貪瀆官司,占據了他們人生的重要歲月。
蒙志忠等人被控於民國八十年間,於「第三期擴充行動電話廿二萬門號工程及相關設備採購案」中,審查第五標第一類群採購過程圖利得標廠商瑞典易利信公司,偵辦期間還傳有立委涉入,引發關注。
三審認定,調查局調查員以各種不正當方式令被告林秋明等三人自白,(自白)不能作為犯罪證據。
判決記載有關不正自白的內容,如「你若不承認,就會被以串證收押,之後被起訴、彈劾」來威脅;離間其他被告和蒙志忠的關係如「如果你不說是局長指示,局長沒有事,你跑不掉」。或一再逼被告自白,「你要拖就拖,拖到明天也沒關係」。
*檢方起訴蒙志忠等14人,一審宣判蒙等6人有罪,8人無罪;二審宣判,有罪被告多了一位簡文純。直到高院更二審出現大逆轉,合議庭認為檢調「誤認」招標規範,並無限定某系統,而是僅須具有相同應用功能的系統即可。
*白髮蒼蒼的蒙志忠痛批當年調查局調查員「製造」不正確的筆記本等証物取供,案子移送到檢方後,「我也莫名其妙被羈押」,尤其銬上手銬那刻,「一生的清白被羞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