鋸殘木整家園 3原民涉竊更1審洗冤 2010-02-10 中國時報
新竹縣尖石鄉泰雅族司馬庫斯部落原住民曾榮義等三人,依部落會議決議,將颱風過後倒下的櫸木殘枝鋸斷,運回部落美化景觀,被控違反森林法。高院更一審判決,認為被告行為合於政府承認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及生活習慣風俗的立法意旨,認定三人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改判三人無罪。
對高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被告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等三人都非常興奮,在法庭外與前往聲援的十多位族人擁抱在一起,曾榮義等人表示「感謝法官還我們公道,我們要的是尊重,不是同情!」
94年9月中旬,泰利颱風來襲,造成司馬庫斯部落遭受強風及豪雨摧殘,對外道路不通,一棵大櫸木倒在路中央,影響道路搶修,林務局新竹林管處於十月初,將樹身鋸斷載離後,剩餘的樹根及樹枝留在現場。
司馬庫斯部落經過開會後,決議將道路上的倒木清除,載回部落作美化造景。曾榮義、何國正與余榮明等三人受部落會議指派,開挖土機前往現場,將剩下的樹枝鋸成五段,準備運回部落時,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
曾榮義等人一審被判刑六月,併科罰金16萬元,二審改判減為三月,併科罰金7萬988元,曾榮義等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更一審找來原住民文化專家林益仁作證,以了解泰雅族原住民對山中資源的態度。
高院審理後認為,曾榮義等人依部落決議,將倒下的櫸木殘餘部分運回部落,做為美化景觀之用,合於政府承認原住民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並尊重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及生活習慣風俗的立法意旨。
判決指出,撿拾漂流木通常是供做己用,曾榮義等人的行為,沒有不法意圖,並未破壞森林自然資源,且欲發揮倒下櫸木的公益及經濟效用,不構成竊取森林產物的罪行,改判三人無罪。
司馬庫斯族人2007年在埋石立柱宣示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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