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聽譯文加料 3審判無罪 2010.02.07
台南縣新營警分局前刑事小隊長黃榮福被控在監聽譯文加油添醋涉嫌偽造文書案,一審被判2年6個月,官司纏訟4年多,被降調為偵查佐,他形容身心煎熬,最近三審獲判無罪定讞,才放下心中大石頭,他舉自己官司勸同事監聽到什麼直接翻譯就好。
顧立雄在辯護時舉販毒者常以「粗的」、「細的」、「查脯」、「查某」代稱毒品為例,警方譯文直接譯成毒品,可提醒後續偵審人員注意,並非故意入人於罪,也未脫離原意,黃在二審獲判無罪,台中高分檢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黃無罪確定。 【2010/02/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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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警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黃榮福被控4年前偽造台中市民洪姓女子洪美娟等人的監聽譯文,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判刑2年6月,他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譯文不可能逐句逐字譯出,而是採摘要方式,且黃榮福所列譯文具可信度,並非憑空捏造,昨天判處他無罪。
黃榮福(49歲)在92年間,懷疑洪美娟等人是詐欺集團成員,向檢方聲請監聽洪女等人電話內容,監聽到洪女與弟弟洪志昌在吵架。黃榮福所譯內容,指洪女說「你害許多人破產」、「我們不要把以前犯案(詐財)全部講出來,我們被查獲均不好過日子,萬一我被關你也不好過」。
黃榮福依所譯監聽內容,以洪美娟等人籌組詐騙集團行騙詐財為由移送檢方偵辦,檢方起訴,一審法官將洪女及弟弟判刑6年餘,她不服上訴,二審法官改判無罪。
洪女等人不甘被誣陷,對黃榮福提出偽造譯文告訴,台中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將黃榮福判刑2年6月,他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黃榮福否認偽造譯文,辯稱偵辦 洪美娟等人詐欺案,針對通信監察譯文工作,全是依檢察官指示而為,本案監聽錄音帶有百餘捲,僅能在繁重工作量中,盡可能聽完大部分通話內容後,憑記憶印象做出重點記載,不可能逐字逐句製作譯文。
合議庭法官查出,有7名被害人前往警局,指證洪女的電話談話聲音,與向他們詐財的詐欺集團成員聲音相同;並發現由洪女手機傳出的簡訊內容,曾傳出「萬泰銀行通知恭喜您中獎」可疑詐騙訊息。
法官查出,黃榮福與洪女素昧平生,遑論仇隙,黃榮福認為洪女及弟弟洪志昌電話對談中,提及「害人家」、「瘡疤」等言語,確有隱藏「簡訊詐財」、「詐財」意涵,並非憑空捏造,因此判他無【2008/01/05 聯合報】
.........警界中的老鼠屎 惡警偽造監聽譯文 構陷良民 ............: 2006/12/22
前台南縣新營分局刑事小隊長黃榮福,為求辦案績效,偽造監聽「譯文」,讓洪美娟姊弟與男子潘志明成為「詐欺集團首腦」,三人一審各判六年多徒刑,所幸二審明察改判無罪;洪女反控黃小隊長偽造文書、誣告罪,台中地院審結判處黃榮福二年六月徒刑。
該案告訴人洪姓姊弟與潘志明等人是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初被依常業詐欺罪起訴,同案起訴還有藍江祥、徐茂如、江銀湛、謝敏吾等人。
為求績效造假 害三人判刑 當初起訴是指洪等三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以國浩、江達和恩可三家公司,以手機傳簡訊和寄發刮刮樂等方式詐財,洪等三人分別擔任會計、主任等,三個月詐得兩千三百萬元,受害人有卅人,洪女的胞弟與潘志明還被羈押兩月。
九十三年七月間,洪女一審被依常業詐欺判處六年十月、洪女胞弟與潘志明各六年六月徒刑,並要強制工作三年。
三人不服上訴二審,去年五月底均獲無罪判決確定,同案另四人被告,一、二審分別判處七月、五月、六月徒刑與無罪。
二審判決洪女等三人無罪,主要是警方只提供洪女等人的監聽錄音帶讓被害人聽音指認,證據薄弱,且洪女手機並未發出詐財簡訊,監聽洪女與其胞弟對話譯文,也無涉簡訊詐財。
洪女等人獲判無罪後,去年七月反控當初偵辦該案的台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刑事組小隊長黃榮福涉嫌偽造文書、誣告,於今年二月間起訴。
台中地院承審法官審酌黃員為執法人員,為求績效,竟以虛偽不實監聽譯文,獲取法院核發搜索票,使承辦檢察官對洪女等三人產生涉嫌重大的懷疑,洪女交重保,洪女胞弟和潘志明遭收押,嚴重危害三人權益,進而造成國家司法權與警察公正形象受到傷害。
黃員犯後還否認犯行,辯稱監聽譯文是依照檢察官指示辦理,監聽譯文是另一員警製作,絲毫未具悔意,全案審結,昨天依誣告、偽造文書判處黃榮福二年六月徒刑。
--------自由時報 2006年2月9日--------
一審法官判處洪美娟有期徒刑6年10月,洪志昌則被判處6年6月。
二審時,洪2人一再否認參與詐騙情事,法官調閱監聽錄音帶,發現錄音帶中根本沒有上述等語,都是由黃榮福擅自加入譯文中,並不當誘導被害人指證2人為詐騙集團成員,因此改判洪姓姊弟無罪。
判決確定後,洪美娟已向台南縣警局訴請國家賠償170萬元,目前由法院審理中,其弟洪志昌也因案被羈押62天,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31萬元。
..........中華日報..............
─生活萬象─ 日期:2008年05月07日
警監聽 洪美娟提國賠敗訴 記者孫若瑄/南市報導
家住台中縣的女子洪美娟因刮刮樂詐財集團案,經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後,認為台南縣警局新營分局刑事小隊長黃榮福偽造監聽錄音帶譯文坑害,提起一七○萬元國家賠償之訴,台南地院判台南縣警局應給付四十九萬九千元,雙方都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民庭六日判決洪女敗訴,警方不必賠償。
洪美娟及其弟洪志昌因涉嫌刮刮樂詐財集團成員,以「國浩集團有限公司電腦抽獎」、「恩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腦抽獎」等名義詐騙廿餘人,金額達二千三百多萬元,經台中地檢署起訴,台中地院判處洪女六年十月,其弟判刑六年六月,但台中高分院改判無罪。洪女認為是新營分局刑事小隊長黃榮執行監聽,製作不實的報告導致他們遭到官司,因此提出國賠之訴要求台南縣警局付給律師費五十萬元,精神損害一百廿萬元。
台南高分院民庭審理時發現,台中地檢署偵辦一項恐嚇取財及洗錢案,懷疑洪美娟及其弟洪志昌為詐財集團成員,九十二年一月廿一日指揮新營分局刑事小隊長黃榮福監聽,但檢察官是依同年四月七日韓政達等被害人的指證提起公訴,當時黃員尚未將監聽錄音帶送給檢察官,亦即她被起訴並非採證於監聽。
高分院在判決書指出,監聽內容不可能逐字譯為文字,黃員的譯文雖有出入,但洪美娟確在電話中互相指責有加害他人行徑,洪女並稱不要挖瘡疤,如果將過去做過的事抖出,彼此都不好過,因此不能指摘黃某故意捏造不實文書,對一審的判賠認有不當,判決洪女敗訴。
搜字:(刮刮樂詐財) 洪志昌.洪美娟姊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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