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

罵佔公有地者「不要臉」二審無罪.法官判決說:沒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幫找判決書?





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2012/03/27 聯合報/台北報導】

        彭姓女子罵占用社區公共用地的廖姓鄰居「不要臉」,被對方告上法院,一審依公然侮辱判彭有罪,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人沒有「欺世盜名」權利,廖因占用公有地才被罵,逆轉改判彭無罪定讞。

高院認為,廖姓男子利用公牆在防火巷的法定空地上設置違建,彭姓男子罵他的言論涉及公共安全而與公益有關。措詞或許激烈失允當,但仍在合理範疇。

判決更指出,語言、文字的選用,除了客觀意思表達的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成分在內,「有力的表達,未必是文雅的」,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強令他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可能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合議庭認為,彭姓男子罵鄰居「不要臉」,雖讓廖姓鄰居覺得刺耳;但廖姓鄰居在防火巷上蓋違建,讓居住在同一社區的彭姓男子感到不適。

對於彭姓男子罵廖姓鄰居「不要臉」,是否損毀廖的名譽?判決指出,一個人有維護良好聲譽不受抹黑的權利,卻沒有「欺世盜名」的權利。名譽應構築在事實之上法律沒有理由處罰說實話的人,且卷內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廖姓鄰居占用公有地的行為應享有良好評價。 【2012/03/27 聯合報】





2 則留言:

  1. 一審法官跟二審法官的名字應該公佈,讓大家知道誰是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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