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拋夫棄子 夫死竟爭保金 【2012/03/26 中央社】 |
有3次婚姻記錄的謝姓婦人與第2任丈夫黃姓男子生下3名子女,後來離婚對子女不聞不問,黃男死後,謝婦卻回頭與子女爭奪黃男460萬元保險金,最高法院判她喪失對子女親權定讞。 根據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謝姓婦人與第一任丈夫育有1子,離婚後與黃姓男子交往、再婚,又生下3名子女。謝婦於民國93年6月又與第二任丈夫黃男離婚,並與他人又再婚。 謝婦對與第二任丈夫生下的3名子女不聞不問,3名子女由黃男及黃男的母親照顧;身揹債務的謝婦於99年4月間黃男車禍身亡後,為與3名不到10歲的年幼子女爭奪黃男新台幣460萬元保險理賠金,擅自將子女的戶籍從高雄遷到台中,打亂小孩的生活、就學。小孩的祖母憤而向法院訴請停止謝婦對子女的親權。 小孩的祖母指謝婦只顧生育、欠缺照料子女的責任感;謝女則稱自己長期都跟3子女聯絡,也曾表達與小孩同住的意願,是黃母阻止,才影響她行使親權。 法院審理認為,結婚3次的謝女離家後未負擔扶養費用,對親生子女不重視、對婚姻不慎重、對離婚一事草率,加上積欠債務、任意遷子女戶口企圖來領保險金等,判決謝婦停止親權。最高法院這次駁回謝婦上訴,停止謝女對子女的親權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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