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憲兵的水 道歉歸還仍判拘役10天
家住總統官邸附近的賴姓男子行經官邸時,拿走憲兵邱政良的礦泉水,邱員主張,執勤時不能碰觸民眾,呼叫警察拿回礦泉水,賴某雖道歉,邱員仍提告,台北地院依強制罪,判賴某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99年11月17日晚上10時許,賴某行經總統官邸第8便衣哨,他見木箱上有瓶礦泉水,問邱員礦泉水是不是他的?邱員答稱「是」後,賴某即拿走。
邱員主張,他距離礦泉水有2步之遠,來不及阻止,賴某表示誤以為人家不要的水,且案發5分鐘後隨即還回礦泉水。台北地院認為,賴某行為屬「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依強制罪判拘役10天。
*(來不及阻止)與(沒有阻止)有沒有差別???
*(隨即還回礦泉水....)
*微罪被判刑?
憲兵歌-----詞:蔣中正. 曲:于鏡濤.
整軍飭紀 憲兵所司 民眾之褓 軍伍之師
以匡以導 必身先之 修己以教 教不虛施
充爾德性 肅爾威儀 大仁大勇 獨立不移
克勵爾學 務博爾知 唯勤唯敏 唯識之宜
軍有紀律 國有綱維 孰為之率 唯爾是資
完成革命 奠固邦基 匪異人任 念茲在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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