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9日 星期日

陳明文案.發現法官(葉淑儀)的丈夫是陳的委任律師的同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作成「法官迴避」決議.

  


蔡碧仲律師...嘉義律師公會24屆第3任、25屆第1任理事長
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會長...政大法律系、法研所、司法官第25期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嘉義縣、市政府法律顧問


陳明文涉貪汙案,原先抽中--審判長陳仁智、受命法官葉淑儀、陪席法官李秋瑩合議庭。


*蔡碧仲 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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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律師妻 陳明文案「迴避」2011.05.29 聯合報



        立委陳明文涉嫌民雄汙水廠弊案,嘉義地方法院原訂17日開庭,卻發現受命法官葉淑儀的丈夫,是陳委任律師蔡碧仲事務所雇用的律師,院方認為違反律師法,應迴避,發函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討論蔡是否適合委任,並取消庭期,聯合會理監事會昨晚作成「法官迴避」決議。

嘉義法院發言人張道周說,收到聯合會函覆公文,交承審陳明文案合議庭處理。陳明文辯護律師蔡碧仲說,兩年前就受陳委託辯護,葉法官後來才抽籤抽到,站在當事人與辯護人的權益,當然是法官要迴避,樂見聯合會做此決議。

聯合會理事嚴庚辰說,聯合會理監事昨晚開會,討論嘉義法院申請解釋案,大家對「法官迴避」意見一致,未引發爭論,此案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早在法官抽中籤就接案,應由法官迴避,聯合會會將決議函覆嘉義法院。

陳明文涉貪汙案,地院上月抽籤分案,抽中審判長陳仁智、受命法官葉淑儀、陪席法官李秋瑩合議庭。法官閱卷後發開庭通知,陳辯護律師蔡碧仲遞委任狀,院方才發現與葉淑儀的丈夫,與蔡在同一事務所,又是蔡雇用的律師,認為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


















裁判號】99,嘉勞簡,3
【裁判期】990407
【裁判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裁判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國慶律師
被   告 陳x梅即xx醫事檢驗所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9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93年1月13日起至98年9月15日止受僱於
被告,於98年6月10日上午11時許,伊因執行公務騎車前往
嘉義市○○路上之「孫福山診所」取回檢體途中,行經嘉義
市○○街131巷48號發生車禍,伊受有頸痛、肩痛、尾骨頓
挫合併下背痛及腰椎間突出之傷害,伊於車禍受傷後因傷勢
需要持續前往醫院就醫,故伊曾向被告提出欲於98年6月25
日離職,被告得知後給予慰留,並同意伊自98年6月25日起
以工傷事由請假,並繼續給付7月份薪資,故兩造尚未達成
終止僱傭契約之合意.........................
...............................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項、第78條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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