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參與司法”已成台灣改革的”雄關漫道”
“當人民的主權被推翻時,就要把陪審制度丟到九霄雲外;而當人民主權存在時,就得使陪審制度與建立這個主權的各項法律協調一致”-------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
卓越的法國政治學家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曾經在其名著《論美國的民主》中,客觀地指出:“將陪審團僅僅看成是一種司法機構,是看待事物相當狹隘的觀點,因為它雖然對訴訟的結局產生巨大的影響,但它對社會命運本身的影響卻大得多。陪審團因而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而且應當始終從這種觀點對它做評價”、“陪審制度首先是一種政治制度,應當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權的一種形式”、“陪審制度賦予每個公民以一種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對社會負有責任”。基此足見,陪審、參審乃至其他模式的人民參與司法,不僅僅是訴訟法律的專業技術性問題,其取捨選擇,實有深度的政治、社會層面意義,更應上從國家政策角度,宏觀地來作思考。
基於民主國家的”人民主權”原則,國家權力本應由人民共有,人民群眾才是國家的頭家主人。司法權既屬國家權力的一環,理應為人民所共有。惟受人數、時地、資源、專業等條件所限,不得不委由職業的司法官、檢察官,來行使執行審判、偵查等權能。並輔以司法獨立等特殊機制保障,以排除干擾,維持其職務的公正性。但這並不表示,人民即永遠無條件地拋棄上述權利。在客觀必要時,人民如欲以權力主體的資格,行使其原應享有的司法權,本無不當。最少也應讓其有機會直接地加以監督制約,始真正的符合了”人民主權”、 ”主權在民” 或所謂”人民當家做主”。參審、陪審等人民參與司法的各種制度,正是為了讓公眾共享國家權力,分擔國家管理,實現民主原理而設。人民藉著參與司法活動,不但直接體現其民主權利,更可減少違法腐敗,增加司法透明度與公信力,改進審判與偵查程序,救濟專斷與缺陷,並間接鼓勵群眾投入公共事務,強化法制教育。正因制度效益宏大,不論是英、美的陪審,或德、法的參審,早均行之多年。我國鄰近的日本平民裁判員、檢察審查會,與韓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也都已付諸實行。就連司法清廉度與獨立性普遍受到質疑的對岸大陸,近來也在民意要求與”司法民主化”(註1)、”陽光司法”的政策號召下,將現有的”人民陪審員”與”人民監督員”制度,視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並積極利用以改善其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註2)。
回頭檢視我國,從威權過渡到民主,雖已透過公民投票與選舉制度,對於三權中的行政權與立法權,實現了”主權在民”的理念。唯獨司法一項,卻在反映、象徵民主的人民參與機制長期缺漏下,任由特別考試通過,機關自我審訓,未經選舉或國會同意,不具民意基礎的職業法官、檢察官,獨佔壟斷審判、偵察權。導致幾年來,冤案屢生,司法風紀出現弊端,甚至於部分判決與刑事處分,嚴重地背離常識與民意。這不能不說是國人保守怠惰,漠視國際潮流,輕忽司法的政治、社會影響力,與民主改革未竟全功的自食惡果。
令人遺憾的是,縱使經歷多起負面事件,與司法高層的相繼換手去職,又面對以”人民參與審判”,作為司法改革核心的強大輿論。我政府領導,未能仿傚1999年7月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模式,廣納各界意見,仍遲遲不作全盤戰略性的思考與部署。迄今,僅見司法院對外單獨端出,先試行一年,後續再作評估的”觀審制度”,作為初步回應。對於亦受濫權抨擊的檢察機關,其公民的監督安排,猶付之闕如。整體來看,不但是廣度不足,步伐過慢,更恐難脫”球員兼裁判”、”改革者與被改革者混同”等質疑。此外,就已公開的”觀審制度” 規劃而言,”觀審員”在審判程序上,僅能表達意見,不具有評議表決權。開放人民參與及監督的力度,充其量僅等同於大陸地方人民法院,目前尚在實驗中,不具有實質功能的”人民陪審團制度”而已(註3)。這種”觀而不審”、”無權無責”的作法,除大幅落後於鄰近國家地區的腳步,更突顯了相關單位堅持”菁英主義”,及輕蔑本地國民素質的心態(註4),實難滿足台灣民眾殷切的改革需求與期待。
雖說1987年所推”國民參審”,仍在研議中,所以”觀審制度”未必是最終的方案。然而審時度勢,我主事改革者,倘不能儘快突破障礙,朝向涵括監督審、檢,具備實質制衡功能的人民參與機制,另謀修正,而仍然固守己見,托詞”違憲”、”資源不足”、”配套複雜”的話。恐怕民間的”白玫瑰運動”,街頭洶湧再起,進而牽動大選結果,只在不遠矣!(2011/4/6定稿)
註1:關於”司法民主化”,大陸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公布《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首次提到要“大力推動司法民主化進程”。 2009年3月31日《南方都市報》指出,大陸司法改革過程中,推動”司法民主化”的一大著力點,即”人民陪審員”制度。按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的解釋,”司法民主”,是在強化司法人員的職業素質的同時,必須使司法權的行使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必須讓普通民眾有序參與決定案件基本事實、性質、措施等司法過程。前一種民主,即人民選擇誰來管理自己的權利,可稱為“間接的司法民主”;後一種民主,即人民參與最終判斷是非的權利,可稱為“直接的司法民主”。
註2:據統計,2008年至2010年11月,大陸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已占基層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結案總數的27%。某些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率更高,例如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其人民陪審員的參審,占到普通程序結案總數的79%;湖北省鄖縣人民法院甚至達90%以上。截至2011年2月,大陸各級人民法院共選任了人民陪審員將近8萬人。
2003年9月大陸開始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點工作。經七年多的檢討改進,2010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頒《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正式全面實行。根據報導,至2010年10月,大陸各地已先後選任人民監督員3萬多人次。
註3:有鑑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若干缺陷,與許多人認為英、美陪審團或歐陸的參審,均不適合中國國情。大陸河南省與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始在自己與轄區內的下級法院,開展試行所謂”人民陪審團制度”。 被選中試行的案件大多為敏感、重要、棘手、易對社會觀感產生影響的刑事案件。不同於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團”的組成,具有開放性、臨時性、隨機性等特點。一般先由地方政府官員負責,從當地鄉鎮和城市居民中選取,或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推薦基層群眾,經過當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人民法院審查,或通過法院公告、邀請、單位推薦、自我報名等其他多元方式, 組建所謂“人民陪審團成員庫”。原則上,只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未經法律系統教育,未受過刑罸,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普通群衆,即可擔任。一旦案件選定,法院會從規模龐大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抽取陪審員。 陪審員參與庭審,並在庭審結束後,提出他們對案件事實的看法及該如何量刑的建議。不須就法律問題發表意見,也不須做出全體一致的決議。法庭應當尊重考慮陪審團的意見,但不受其拘束。如果法庭決定不接受,也應向陪審團說明理由。不過,這些理由屬於法院”內部文件”,不會被寫入判決書中。故與人民陪審員不同,”人民陪審團制度” 屬於一種民意溝通、吸納的機制,不能定罪量刑,僅有單純的建議權。上述做法,有不少人認為,所謂的“人民陪審團制度”,出處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審制,也不像德、日、法的參審制,缺乏有力的理論與實踐基礎。況”人民陪審團”既不決定定罪,也不決定量刑,終究不能發揮參與監督審判的實質功能。
註4:諷刺的是,自2010年起,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江蘇、天津、福建、廣東等台商比較集中的地方,設立專門的涉台案件審判庭或合議庭,並嘗試選擇由長期在大陸生活的臺灣居民擔任其人民陪審員,以營造有利於台灣的法治環境。據悉目前,福建已在薌城、龍海、漳浦三個台商投資較為集中的基層人民法院,選任了八名台灣居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比起在台灣,西進台商更早地取得參與司法審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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