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收買的正義)補償江國慶 免罰陳肇敏
一條人命值多少錢?按照目前的法令,如果兇手是國家,被冤殺的人命最少值新台幣一千萬,最多值三千萬。
在江國慶確定是遭刑求冤殺之後,突然人命又變得比較值錢了。立法院用一貫濫權或濫情時的速度,飛快地初審通過大幅提高冤死者的補償金,將來不及過的生命價格,從每天折算一千元至三千元,一舉提高為五千元,而且無上限。沒有意外的話,江國慶冤案的賠償金可能上億。
這似乎是要表達對冤死者的遺憾。
然而江國慶早已隕歿,以他為名的這筆巨款自然沒福消受。他沒娶妻生子,白白犧牲卻無後可庇。江爸爸為兒子的冤死氣憤難平、抑鬱以終。現在只剩下在電視前滿面愁苦的江媽媽,年已老、心已死,這上億財富要補償她甚麼?
這是一個淺薄、虛偽而缺乏公義的社會,那些投機的掌權者,最擅長花別人的錢,買自己的心安。
江國慶案不是第一個例子,二二八和白色恐怖受害者的補償條例也是相同的模式。花那麼多納稅人的錢,宣稱要撫慰受害者家屬,卻又用「國安法」不准進行司法平反,以致於有那麼多的冤死者,卻沒有追究半個加害者。很長的時間,白色恐怖時期的劊子手,都還可以在媒體上夸夸而談,數落受害者在酷刑威脅下的不堪。那些猥瑣卑鄙的告密者、殘酷無情的逼供者、濫權起訴的檢察官和枉法裁判的法官,繼續長期盤據在台灣的權力位置,扭曲台灣的價值標準。而導致這一切的最高決策者,仍被供奉為時代的偉人。
相對於過去戒嚴時期案件的不准平反,江國慶案終於可以水落石出,不能不說是台灣社會的相對進步,然而這進步卻顯示更大的殘酷。這殘酷是在於清楚指出誰是加害者,卻爭議性地引用法條使其不必被罰,因此對受害者家屬施加另外一次的傷害。
檢察官偵結認定,刑求江國慶的事千真萬確,但所涉刑責已逾追訴權時效,此外涉及刑求之軍官非司法官,因此沒人遭受起訴。然而民間司改會的法律意見卻舉事證指出,其實江案軍事檢察官、法官所牽涉的刑責是「濫權追訴致死」,屬重罪,追訴權時效至少20年,而共謀刑求逼供的陳肇敏等軍官則應以共犯論,並無疑難之處。
國家不會殺人,殺人的都是掌握國家機器而又濫權的具體個人。
怎樣才能讓正義得到伸張?一定是要把濫殺無辜的惡人揪出來,並且繩之以法。「補償冤死者、放過加害者」的作法,只是收買正義,哄騙國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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