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阮志忠-(跳天橋事件).為讓女兒上小學.四處抗議.陳情.都無效.最後割腕跳橋自殘被關.(依法行政)實例.





陳情四處碰壁



只是女兒上小學而已.官員總是搬出一堆法令.告訴他「沒辦法」.



當時阮志忠並不知道自己的同居女友已婚,因此在民法上監護權並不屬於阮志忠,內政部因而認為不合法,但是讓阮志忠無法理解的是為何當年內政部可以用一只公文,就撤銷法院裁定給他的監護權


談及當時的反應是什麼?阮志忠表示,「我就問,我說不然你內政部的公文給我看看,我瞭解一下,他說不行。」.「我要讓我女兒讀書而已,我只是要讓她讀書而已,為什麼被你們糟蹋,糟蹋的還不夠!」


        民國八十五年謝姓同居女友生下女兒,不久就不告而別,要登記女兒戶口時,才發現謝女是有夫之婦,但找不到女友跟她先生,女兒成了黑戶,原有身分證字號被註銷。


        他特地去驗了DNA,確認父女關係;再到高雄市前鎮戶政事務所辦妥戶口登記,不料,隔月要把女兒戶籍遷到苓雅區時,戶政人員竟以他沒有監護權為由拒不受理,甚至還撤銷他們的父女關係,女兒一下子變成了「幽靈人口」。


        「我只想讓女兒入學,這麼簡單的要求,竟然每個政府單位都說不行。當時實在無計可施,才會出此下策。」他說,當時四處陳情,四處碰壁,官員總是搬出一大堆法令,告訴他「沒辦法」。他不得已,帶著女兒北上抗爭,逼政府出面解決,想不到這招還真的有效。


        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下午兩點多,卅八歲的阮姓男子抱著女兒跨坐在天橋欄杆上,數度持美工刀割腕,身上血跡斑斑,又作勢要跳橋自殺。對峙了七十三分鐘,他才被警消人員制伏,隨即被警方依公共危險及妨害自由罪羈押。


        「跳天橋事件」落幕時,阮姓男子不僅被激動的圍觀民眾痛打了一頓,也隨即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兩個多月。由於他的行為涉及妨礙女兒自由,女兒隨即被緊急安置在寄養家庭。他獲釋後,連女兒在哪裡都不知道。


        他回高雄四處向社會局、兒福中心查詢女兒的下落,都沒結果。他還請外甥教他上網,發電子郵件向總統、副總統陳情,得到的卻只是官樣答覆

        眼看各種方法都失效,阮姓男子決定再度北上抗議。九十二年底,他騎著五十西西機車,帶著帳篷從高雄出發,騎了四天才到台北,當晚就在總統府前的公園搭帳篷過夜。在台北,他仍舊到處碰壁,總統府推給警政署戶口組,警政署推給內政部,內政部官員則敷衍他說,高雄有位專員在處理他的事。阮姓男子抄了專員的姓名,沒想到,回高雄找不到那位專員。那時,他一面抗爭,夜裡常徘徊在愛河邊,多次想尋死


  羈押後回到高雄,問題仍然無解,他又帶著女兒北上抗議,拖了一年多,內政部才認可女兒的生父認領登記,兩年多前法院裁定監護權,父女倆這才恢復平靜日子。


            


{昔日報導}

         來自高雄的三十八歲無業男子阮志忠,因不滿與妻子離婚致五歲女兒戶籍被撤銷,昨天下午竟挾持女兒,跨上台北車站前一座天橋欄杆揚言自殺,並數度持美工刀自殘阻止警方靠近,其女兒多次驚駭哭泣,警方勸說談判無效後發動突襲,趁阮某不注意之際一把將他拉下欄杆,救下小女孩,終止這場七十分鐘的鬧劇。


 阮志忠滿身是血,手腕、頸部都有刀傷,傍晚由員警陪同到台大醫院做精神檢查,但精神評估的結果屬病人隱私,院方不便透露,警方則依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罪嫌偵辦,晚間十一時,警方將阮某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檢察官以有再犯之虞,向台北地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飽受驚嚇的阮小妹妹,獲救後猶滿臉淚痕,經女警檢視幸未受傷,由台北市社會局家暴中心派員暫時安置。

 住高雄市左營區的阮志忠,與有夫之婦生下女兒,後因故和女方分手,近日為了女兒的戶籍問題心生不滿,前天攜女到台北,先赴立院向某立委陳情,再轉向附近一家有線電視新聞台陳情。

 昨天下午兩點廿分左右,阮志忠攜女兒到這家電視台,因自認無法獲得回應,遂帶女兒爬上忠孝西路、中山南路口的天橋,一腳跨坐在天橋欄杆外,作勢要跳下,一手抱住女兒並以自己的外套稍微圈住,另一手則拿著美工刀揮舞,而天橋下就是忠孝西路車行地下道,附近車水馬龍,若掉下去後果不堪設想。

 阮某當時持刀猛劃自己手腕,路人見狀立即報警,緊鄰現場的中正一分局派員趕抵現場,但阮某警告警員不得上前,否則要躍橋自殺,警方只得就近監控,中正一分局長吳思陸並急電刑事組長許榮春,協請消防局救援。

 下午三時廿五分左右,消防人員已在天橋下方舖設防護氣墊,中正一分局官警即兵分兩路,先從天橋右側作勢要上前抓人,阮某見狀,從欄杆下來,但立即又爬上欄杆,並準備跳下;埋伏在天橋左側的另一支警力,則趁阮某分神之際,迅速欺進,眾人一把將他拉進橋面,搶下他懷中的女童,奪走美工刀,將他制伏。

  而針對阮某女兒的戶籍問題,高雄地院行政法庭強調,經親子鑑定,二人父女關係確定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戶政事務所應以法院民事判決為依據,卻引用民法條文,應是認知有誤。

 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主任趙正惠說,今年阮志忠攜帶法院判決文前來辦理戶籍登記,雖然事實判決勝訴,經翻閱民法條文,該所認為於法不合,於是列為特案,請示內政部戶政司,戶政司同樣依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認為婚姻關係存續中,除非法定父母提出否認之訴,否則難以推定阮志忠與小女孩的親生血緣關係,由於小女孩的法定父母目前均不知去向,阮志忠收到回覆公文後,十分憤怒與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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