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依法行政)的迷思.當人民出聲改革時.就出現(依法行政)的回應.等同(不作為)的代名詞.(只做公務員)再選你何用.

  依法行政卻沒有作為.用白話文來講:就是(沒辦法!沒法辦!).


公務員對(依法行政)應有的認識


壹、前言:


    封建時期以人治為主,毫無法治行政可言;警察國家時期,雖然國家有監督官吏之行政法規,亦僅屬對內之行政規律,祇能由國家拘束官吏,與人民並無直接關係;到了民主國家時期,自由主義思想崛起,公務員由國家統治權作用的角色,演變為服務人民的公僕,一切行政措施,均需受民意的監督,符合民意的需求,惟不同層次的階層,有不同的利益衝突,行政機關勢難完全滿足全部人民的需求,故真正的民意在那裡?何者代表民意?常使施政者感到困惑,而有動輒得咎之感,影響公務的推展,因此必需依據民意機關所制定的法令規定,方能有效推展工作,因此,


「依法行政」成為民主國家公務員行為的最高圭臬。


「依法行政」又稱「行政合法化」,其涵意:


係指國家行政機關之一切行政行為須符合法令之規範,或有法律授權之基礎,


簡言之就是「在法之範圍內達成行政目的」。


是以「依法行政」為公務員首要原則,如違反依法行政,公務員個人須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而行政主體(服務之機關)則須負國家賠償責任


。因此公務人員在辦理國家公務,要遵守國家法令,依法律命令執行職務。


其原則分為消極與積極兩項,


在消極的依法行政是指


法律優越原則,即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祇須有消極的不牴觸法律即可:換言之,並不要求一切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祇須消極的不違背法律之規定即可。


而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


法律保留原則,即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因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能以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貳、依法行政與行政裁量:


    由於行政事務繁瑣,法令規定難以絕對週延,如完全拘泥於法的範圍內,勢難達到福利國家便民、利民之目標,因此,法律對某些事務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


便產生了所謂的行政裁量權


但裁量權並非完全的放任,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做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


如裁量權係基於法律條款之授權,尤其不得違反授權之目的或超越授權之範圍


故行政裁量是指對多數法律效果之行為擇一而行的選擇裁量,或因法律授權所為之決策裁量而言,


如國籍法規定:「外國籍或無國籍人,經內政部許可得歸化,呈請歸化者,非具備左列各款條件,內政部不得為前項之許可」,是以申請歸化者如未具備法所規定的條件,內政部自不得許可歸化,而不生裁量問題,但如果具備條件,法並未規定一定要許可,內政部即可為許可或不許可之裁量餘地。由本會近期迭有機關首長誤解或濫用行政裁量權,而誤觸法網案例,故就裁量權所易滋生行政或法律責任態樣說明如次:


一、裁量逾越:指行政機關裁量結果,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例如發放慰問金或代辦榮民殯葬支用經費,在無正當理由並奉權責單位核定,超過法令規定最高限額等,雖為法有明文規定的行政作為,但逾越了授權裁量的範圍,都可能構成刑事或行政責任。


二、裁量濫用: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與法律授權之目的不符,或係出於不同之動機。例如某單位首長將行政暨醫療獎金挪作捐款,導致其本人、業務承辦人及會計人員均受判刑處分,獎金如何發放,機關首長或有若干裁量權,但將之使用於與法律授權目的不同之用途,業已明顯濫用行政裁量權,即有觸法之虞;又如各榮院或榮家辦理伙食,是否自辦或外包,並無明確之法令規定,故首長自可裁量決定採取何種方式辦理,但如果採取外包方式,未經合法程序,憑個人之好惡,逕指定特定廠商承攬,則已濫用了行政裁量權,而有觸法之虞。


三、裁量怠惰: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之謂,例如榮民申請急難救助,服務處應斟酌事實是否符合發放標準,而做發放或不發放或發放金額多寡之裁量,假設服務處應斟酌裁量,卻不為裁量,不問事實狀況如何,凡有申請者,均發同一標準金額,此即為裁量怠惰。


參、本會較易發生不能依法行政的態樣分析:


一、榮財處理:


  依據會頒「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作業程序」規定,各會屬單位應編組「善後服務小組」,負責亡故單身榮民遺財之清理登記與暫行保管。唯部分榮服處限於人力不足或其他因素,未能依規定辦理,由承辦人員或駐區連絡人員逕行清查,致使不肖人員有機可乘,而滋生弊端。如某榮服處承辦人利用亡故榮民遺產清理時機,侵占死者存摺交由其妻冒領,經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其妻亦遭判刑一年。


  各榮院、榮家對重癱榮民財物保管均訂有明確之規範,惟仍有少數管理幹部或護工人員對單身榮患財物,不依規定辦理,以「財物交由院方(榮家)保管,將來使用不便」等為由,要求私下代為保管財物,造成紛爭,甚有藉機侵占榮民財物情事。


  處理榮民遺留之不動產未能善盡法令管理人責任,造成占住、毀損情事;另於標售時,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公告、拍賣,或未達三家即予決標,致使不肖員工有機可乘,勾結外人進行圍標,以低價得標再轉手牟利。如某服務處業務承辦人將單身亡故榮民遺留房屋,故意隱匿不報,私自連絡該亡故榮民在大陸親人來台繼承,並勾結民人以低價向其繼承人購得該房屋後,以高價轉手牟取暴利,業經檢方提起公訴。


  住家榮民、住院榮患大多年邁行動不便,或因不識字,對個人事務,需仰賴他人幫忙,致使少數不肖員工假服務之名,侵吞款項或收取不正當利益者,如某榮家某輔導員利用代辦住家榮民戰士授田證補償金時,趁機侵吞補償金,經地方法院判刑六年;另各榮家與榮院亦屢有發現工級人員向榮民收取額外服務費等不正當利益情事。


二、榮民(患)伙食:


  辦理主、副食採購未依規定辦理招標或開標未達三家即予決標,或於完成簽約後,再以各項理由調高單價,或不依單價付款等,如本會於政風查察發現,某榮家辦理榮民副食採購,未達三家即予決標,決標後不久,即以菜價上揚為由,多次調整單價,另結帳時,多項品項未依合約價格付款等情事,經移送調查單位偵辦,並經地方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禠奪公權五年。


  少數榮家將伙食以固定金額逕行外包民間廠商負責菜樣調配與供應,未經任何遴商或公開招標程序,極易形成圖利特定廠商之疑慮,另有某榮院將副食以外包名義交給單位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並將結餘款用於員工三節福利金,均有觸法之虞。


三、營繕工程:


  少數工程執行單位囿於缺乏專業規劃設計人才,而將規劃案委外設計,委外過程憑個人好惡選擇合作對象,未公告週知並公開辦理評選,對設計圖審查亦僅逐級蓋章了事,未能與使用單位充分溝通通,確實審核,致使少數不肖設計人員於規劃設計時,將特殊規格加諸在內,以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可能;或故意設計不週,或採用過時市面無法購得之材料,預留伏筆,以利低價搶標後,再以變更設計方式,要求利用工程剩餘款以偏高之單價辦理議價,從中牟利。


  承辦人員或對市場價格不瞭解,或另有所圖,對工程預算編列浮濫,以為爾後變更設計預留空間;或對底價訂定偏高,以圖利特定廠商。


  各項營繕工程規劃設計、招標作業與施工驗收,均有明確法令依據可循,唯少數承辦人員無法擺脫金錢誘惑或人情壓力,不惜觸法,以洩漏業務上的機密,或假藉承辦職務之便利,製造有利於特定廠商的因素,如限定廠商資格、縮短作業時程、洩漏工程底價、洩漏競標廠商或以化整為零的方式,逃避稽核監督等,進而圖利特定廠商。


  不肖營造廠商於施工階段勾結監工人員及業務承辦人員偽造不實監工紀錄,以達提前計價及偷工減料之目的。


  廠商依約完成工程,但承辦或驗收人員假藉各種行政作業程序或非必要之理由,處處刁難,拖延驗收時間,使廠商蒙受損失,並藉以向廠商索賄;或工程驗收發現問題,向廠商要求好處後,在複驗時睜一眼,閉一眼,護航過關。


四、物料採購:


  對年度內經常需要採購項目未能依規定集中辦理採購,故意分散採購項目,逃避會計稽核,以利從中舞弊。


  單位業管人員對相關採購作業規定未能深入瞭解,致使違反作業程序,如未能依稽核條例辦理公開招標或比價,在無正當理由並報奉核定,逕與廠商辦理議價,均可能造成圖利之弊端。


  以不必要之特殊規格,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標機會,以圖利特定廠商,如某單位辦理採購一般消費醫療用品,市面廠牌甚多,而其所訂規格竟僅一家符合,不無以特定規格圖利特定廠商之嫌。


五、財物管理:


  部分單位首長仍存有「公款公用」的錯誤觀念,變相支用公款如發放非法定給與,以差旅、誤餐名義,變相做為員工福利等,均有違法之虞。


  對現金保管未依規定日結日清,定期陳閱及實施稽核,致使經辦人員有機可乘,如某榮家保管榮民零用金,未依規定存入金融單位,擅自借予他人週轉;另前亦曾發現會屬某工廠經辦人員利用單位未依規定實施現金稽核,挪用鉅額公款多時,單位竟未能發現等情。


  依會計相關法令規定,支付廠商貨款,應由出納部門開具指名並不得背書轉讓之支票,付予廠商,唯仍有部分單位,應付價款未依規定由廠商逕向出納部門領取,而以現金交採購或經辦人員,致使不肖人員有機可乘,如某單位業務承辦人員,即利用此一時機,侵占應給付廠商之貨款。


  依規定行政機關各項保管款均應存放國庫無息保管,惟有少數單位將保管款存放於一般金融機關,並將孳生利息做為員工福利或挪做他用,而誤觸刑罰。


肆、如何貫徹依法行政要求:


一、建立責任制度:主任委員於各項會議中迭有指示:「單位主官對防弊肅貪工作具有領導作用,凡是不貪污的主官,所屬人員即不敢有貪污之念,故主官的領導作法至為重要」,同樣的要建立依法行政的良好風氣,亦必須由首長及各級主管以身作則做起,使各級人員均能依相關法令規定與作業程序,由下而上分層負責的決策模式,自然可使一切行政措施符合法令之要求。


二、健全法令制度:明確之法令規定與作業程序可使守法者有依據可循,免於觸法之虞,而能勇於負責,並可使貪瀆不法者無機可乘,達到提高行政效率與防弊之雙重效果,唯由本會案件查處中,迭有發現單位對易滋生弊端業務,缺乏明確之標準作業程序,且各級業務承辦人員更迭頻繁,對相關法令素養不足,為形成弊端因素之一,故各單位應就各項易滋弊端業務,結合單位特性,依據現行之法令規定訂定明確之標準作業程序,期能從根本上消弭可能形成貪瀆之因素。


三、發揮組織功能:肅貪防弊工作為全體員工每一個人的責任,單位首長負成敗之責,故設有「政風督導小組」單位,應以「政風督導小組會議」為樞紐,充分運用組織功能,分工執行各項肅貪防弊工作,未設「政風督導小組」單位,亦應透過各項行政會議,建立員工共識,以發揮整體力量,達到風清弊絕之良好政治風氣,以爭取榮民之向心。


四、暢通溝通管道:良好的意見溝通,能有效消除不必要的疑慮,並能促進團結與凝聚向心,各單位除應透過榮團會及相關會議功能,加強意見溝通外,並應針對榮民與員工可能產生之疑慮,或單位內可能產生之弊端,策辦問卷調查及辦理「政風座談」,期能透過多向溝通管道,建立共識,並先期發掘單位內潛存之易滋弊端因素,以消弭貪瀆不法情事於無形。


五、發揮稽核功能:缺乏完善的稽核制度,使貪瀆者自認為不易被發覺,為形成貪瀆的主要誘因之一,故各單位稽核小組應不定期實施個案稽核,對所屬下級單位亦應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工作輔導與查察,使各級人員心生警惕,以消除怠惰或僥倖心理,使一切行政作為均能符合法定的程序。


六、鼓勵檢舉貪瀆:單位如存有貪瀆不法情事,不但影響單位風氣與整體形象,甚至連累其他同仁,為維護單位之純潔,每一員工都具有檢舉貪瀆不法的責任,行政院為鼓勵檢舉,訂有「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對檢舉人提供最高檢舉獎金六百萬元之獎勵,及絕對保護檢舉人之安全與身分保密,故每一員工均應發揮道德勇氣,勇於檢舉貪瀆不法。另由於社會環境變遷,員工自主意識較高,如對單位某項問題存有疑問,不能導使循正常途徑向單位、本會或調查單位檢舉,給予澄清說明機會,並對少數不肖份子依法處理,勢將動輒向民意代表或相關機構陳情檢控,造成承辦人員與單位無謂困擾,故應透過各種宣導管道,鼓勵員工、榮民勇於檢舉貪瀆不法。


七、嚴懲貪瀆不法:主任委員曾多次指示:「凡會屬員工涉有貪瀆之嫌,事證明確,不論涉案階層高低,涉案人數多寡,金額多少,一律依法偵辦」,充分顯示本會肅貪的決心,各單位除應透過各種教育管道,鼓勵員工、榮民檢舉貪瀆弊端情事,以廣拓貪瀆線索來源外,凡發現不法具體事證,應即確遵指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期能以肅貪手段,達到積極防貪(弊)之目的。


伍、結論:


    主任委員於本(八十六)年六月份國父紀念月會中指示:「主官最重要的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指的是如果法有明文規定係禁止或不可行的事務,則必須依法處理;若是法律賦予彈性行政裁量權的,則可權宜處理,但還是要小心謹慎,不可逾越權責範圍」。本會任務在服務榮民,各項工作常與榮民個人有切身利害關係,如有行政措施未能依法行政,造成標準不一,勢將引發爭議,造成困擾,如因而發生貪瀆不法情事,對本會整體形象更會造成重大傷害,故會屬每一員工必須熟悉與工作有關的各項法令規定,一切「依法行政」,不濫用行政裁量權,不貪贓枉法,並善盡公務員的義務與責任,方能有效消弭貪瀆情事發生,建立廉潔效能的政治。



依法行政.用白話文講:沒辦法!沒法辦!


(依法行政)的迷思.當人民出聲時.就出現(依法行政)的回應.等同(不作為)的代名詞.(只做公務員)再選你何用.


1 則留言:

  1. 依法行政:其實早已成為公務人員推託不作為之藉口.
    以建管單位(最為人詬病單位之一),經常設立一大堆法規門檻,但有些投機取巧的營建廠商就行賄並偽造文書就可歸避,最好笑的事就是當有被害人發現受到侵權,向建管單位質疑營建案合法性的時候,建管單位會說他們是依法行政而同意放行,若有建商若有違法之處請自行向法院提告確定他們就會依法行政撤銷,但當提出告訴且勝訴後建管單位就會改口說營建廠商是依法申請,他們是依法行政不知道營建廠商所提出的文件為不實文件,但是他們是用合法程序申請所以就是沒有違法之處(承認偽造文書為合法行政文件書類),還是沒有依法撤銷,後來就依據行政程序有違法應依法撤銷,但建管單位就是不願意依據行政程序與法規合法性撤銷,並會想辦法廠商規避原有的建築法規程序,幫違法者拒受害者,歸咎原因就是有收受賄絡不得不為(反正只有營建廠商與建管單位知道內情被害人並不知道-可不是猜測是常年陋習,稔營建業都知道的事)怕營建廠商反彈舉發而不得不為,推託被害人的藉口就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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