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鄭銘展-只賣過一次500元的海洛因.就被判16年2月.嚴刑峻罰但毒品量反而劇增?因為抓不到大毒販?




賣500元毒品 判刑16年2月    .【2011/02/11 聯合報】


        男子鄭銘展販賣海洛因被查獲,販賣一級毒品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因為鄭銘展坦承犯行,又只賣1次,且價值僅500元,台南地院法官昨天判他16年2月,販毒判刑之重足為警惕。


*鄭銘展-只賣過一次500元的海洛因.就被判16年2月.嚴刑峻罰但毒品量反而劇增?因為抓不到大毒販?


*鄭銘展-販賣價值500元的一級毒品海洛因.判刑16年2月(原依法要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坦承眅毒 減刑16年2月
 前科男子鄭銘展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得款五百元被查獲,這條罪很重,量刑從無期徒刑起跳,重可判到死刑。台南地方法院考量鄭販售數量輕微且坦承犯行,奈何情輕法重,因此酌減判他十六年二月。
 判決書指出,鄭銘展(三十一歲)曾有詐欺前科,他和李安政(涉犯共同賣一級毒品罪未據起訴)一起賣海洛因,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晚,李將一小包海洛因交給鄭某,當晚八時鄭親自開車前往台南市安南區安富街的某加水站前,把海洛因賣給陳妏琪,並向陳女取得交易款五百元。後來,李政安另涉販賣毒品案(業已經判決)而查獲。
 法官認為,鄭銘展販賣海洛因之犯罪情節,不能與大盤毒梟者等同併論,如量處法定最低度之無期徒刑,猶嫌過重,顯可憫恕,惟鄭某應知施用海洛因不僅殘害身心健康,且因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更不可勝計,應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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