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臺灣(最高法院)對(花蓮警察性侵女童案)判決書.轉貼「陰莖大小」與「興奮程度」



女童遭性侵 法院竟查興奮程度------中央網路報


1名13歲女童遭性侵後處女膜未損,法院一審到更一審均判被告有罪,但最高法院日前將案件發回更審,竟要求查明被告「陰莖大小」與「興奮程度」,讓基層法官傻眼。

 中央社17日報導,司法院內部網站法官論壇近來討論1起最高法院1月間做出的判決,許多法官驚呼,相關判決是「開年看到的第一大笑話」,也有法官感歎,太過爭論細節,難怪外界批評法官食古不化、恐龍法官。

 根據先前法院一審到更一審的相關判決,花蓮縣1名派出所吳姓員警民國94年7月間執勤時,在1所國小前發現1名13歲女童與男友逗留,上前盤查女童身分,並利用員警身分脅迫女童若不跟他走,將把女童結交男友的事告訴父母,開著警用吉普車將女童載往海邊。

 吳在車上以抖出結交男友一事脅迫女童,要求女童與他發生性關係。女童因擔心被父母發現,沉默不語,吳認為有機可乘,出手撫摸,女童因害怕不敢反抗,吳進而性侵得逞,因女童喊痛才中途停止,將女童送回學校。

 女童在事發5天後告訴男友,男友一氣之下告訴老師,校方趕緊報案,吳因而遭查獲。

 法院審一、二審時,被告否認性侵,並辯稱將女童載往海邊是因她哭鬧,是因女童不願去派出所。女童則告訴法官,如果被父母知道交男友,一定會被打,因害怕才跟著被告,非出於自願。

 一、二審法院審理,時根據驗傷報告發現,女童處女膜沒有新傷,但法官認為,性侵過程只有約10秒,且女童與男友指控一致,認定員警性侵,重判被告11年;更一審時,被告仍被判刑9年。

 沒想到被告再上訴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不但又撤銷判決,將案件再發回更審,還在發回理由書裡指出,若陰道有遭插入、抽動行為,處女膜是否破裂應考量男性陰莖大小、興奮程度,若是出於非自願性,則處女膜破裂機率較高。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女童是在心生畏懼的情況下與員警性交,沒有抗拒,「然上訴人(員警)『陰莖之大小』、及行為時的『興奮程度』各係為何?原審法院應查明」,正是這段見解,讓基層法官看了傻眼。 


臺灣(最高法院)對(花蓮警察性侵女童案)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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