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8日 星期二

自殺行為成兇宅.台北地院判女友媽媽判賠443萬.但台中地院是判駁回.「自殺」不是犯罪行為.不構成民法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同居女友自殺.導致(兇宅)房價暴跌.法官要{女友母親}賠443萬給男友.樓上樓下鄰居都可索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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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影響房價?法官說不會     2011-02-08 中國時報




     王姓中年男子在台中市租屋處墜樓死亡,林姓房東怪罪死者「害」房子成凶宅,提告訴要求其家人賠償賣屋價差一百四十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凶宅影響房價是主觀因素造成,還舉彰化洪若潭滅門血案豪宅為例,指二者缺乏因果關係,將全案駁回。


     王姓男子與張姓妻子、兒子三人,自九十八年七月起,在台中市西區一公寓十二樓租屋居住,但王姓男子在同年十一月墜樓身亡;案發當時陽台有一張椅子,檢方相驗認為無他殺之嫌而結案。王男之子稱父親平常就有將陽台落地窗全部開啟、站在椅子上運動的習慣,當時是運動時不慎墜樓的意外。


     但林姓房東不以為然,認為王男有慢性糖尿病、胃潰瘍等病史,是久病厭世而自殺,也是因王男跳樓造成他的房子變成凶宅


     他向法官表示,該地區附近中古屋行情價約每坪十三萬五千元,他的房子原本價值有三百九十萬元,但受到跳樓事件影響,他以二百五十萬元賣出,損失的價差一百四十萬元應由王男家人賠償。


     法官審理認為要先定義「自殺」是不是犯罪行為,再就相驗報告認定王男是否為自殺,即使是自殺,刑法上只處罰加工自殺罪,對自殺者(若未遂)不處罰,也就是不具違法性


     法官並以世界各國對自殺行為處罰的比較,英國在六○年代廢除自殺罪,自殺從「犯罪」演變成「權利」,屬「法外空間」;我國法律體系也是對自殺行為不禁止、不保護,也不構成民法上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凶宅是不是會影響房價?法官認為若非林姓房東急於削價出售也不會造成損失,凶宅造成房價貶損是主觀因素造成,因交易對象不同而有感受差異。


     法官並以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發生的洪若潭全家命案為例,還是有人不畏懼「超自然現象」,高價買屋,難認定林姓房東賣屋損失與王男墜樓之間有因果關係,還以欠缺「悲憫之心」為林姓房東動輒提告做註解,將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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