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臺灣(最高法院)該做的事---最高?有多高?三四層樓這麼高.





台灣 最高法院該做的事---聯合報社論


 2009-10-15

 聯合報15日社論指出,最高法院撤銷高院羈押陳水扁的裁定,栽了一個大筋斗。明明是法律審,卻論及陳水扁可不可能逃亡的事實判斷;既是事實爭議,身為事實審的高院當然不客氣,理直氣壯地繼續羈押陳水扁。

 重罪羈押能向最高法院抗告成功的案例鳳毛麟角,扁案又是眾所矚目的大案,最高法院無法令出眾服,不但立威不成,且顏面無光。

 最高法院無法建立權威,固有制度上的原因,而法官欠缺承擔責任的使命感,沒有展現「最優」法律見解的的企圖心,益使「最高」的招牌蒙塵。

 從制度上的原因探究,要建立權威,就不能一門多調;但我們的最高法院有多個分庭,刑庭十三庭,民庭有七庭,各擁一座山頭,各持法律見解,誰也管不了誰,只有當發現重大歧見,召開刑事庭或民事庭會議討論後,才會形成一致的看法。

 現行做法固然彰顯審判獨立的可貴,使各種法律意見有頭角崢嶸的機會,但如運作失靈,各庭各自為政,把自己看成法院的一小部分,容易失去擔起最後把關責任的使命感,而人民則益發無所適從。

 正如作成扁撤押裁定的合議庭,發回案件,讓羈押程序重走一遭,好像就盡到了維護人權、重新審查的責任;但因沒有提出擲地有聲的法律見解,反而給人輕忽職能的感覺,也混淆了法院就法論法的功能。

最高法院既是法律審,本應在法律見解上引領下級法院,但在實務運作上卻天差地遠,二審常抱怨最高法院撈過界管太多,老 在案件事實上作文章,甚至在枝節上計較。何況,即使表示意見,最高法院法官並不直接挑明該怎麼做,發回的理由書裡常可見到「似乎」、「不無研求餘地」等用語。倘若最高法院自己都沒信心,沒把握,也不想負責任,則下級審如何依循?久而久之,就形成我們最高法院獨有的「求免責多於立威信」的審判文化。

 因此,不必苛責作出扁撤押案的合議庭,這些法官早就浸潤在最高法院獨有的文化中多時。他們只是沒有料到:裁定理由會受到社會各界的嚴格檢視,事實和法律的分際會突然被劃得這麼清楚;他們也沒有料到,要為一次發回的裁定面對這麼多的檢視和質疑。

 這種審判文化的形成其來有自,成為扼殺審判信度的可怕殺手。前述提及的制度因素雖有影響,法官卻非毫無改變的著力空間,改變的最大動力在於法官怎麼看待自己的審判使命。法官雖無大小之別,然職有分工,終審法官握有案件定讞、法律適用當否的權限,應當自我期許以相當的氣魄和學養,開創出有見解之審判系統。

 終審法官如果看重自己,就會想辦法減少見解的歧異,像個老大哥的樣子,給下級審具體而值得敬佩的指引;更會站在訴訟民眾的立場去思考,不要僅為躲避責任而發回案件,無視當事人陷於纏訟的苦痛;進而會把眼光放遠,離開獨居的辦公室、成堆的文書卷證,為如何作出啟發後世的一篇篇經典判決而努力。

 這些都需要時間經營,但只要法官們願意投注心力於此,審判文化就會慢慢改變,產生良性的循環,帶動審判的精緻化,由一件件個案重新建立起審判的新價值。三審法官應是法官中的精選,是影響司法審判風氣的重心;由此標準再出發,三審法官著實責無旁貸,不能任由審判笑罵由人,還無動於衷。

 最高法院應當看重自己的「最高」品牌,細心呵護審判的品質;最高法院該做的事,莫過於此。 

 

臺灣(最高法院)該做的事---最高?有多高?三四層樓這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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