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錄記載不實怎麼辦?
遇到明顯不實筆錄最好不要簽名.(要當場一字一字閱讀並要求書記官需修改到好才簽名..)
但有些筆錄是看起來像是照你原義所筆錄,但隱含者文字陷阱那種筆錄才難防範.
但最誇張的是,就是檢察官將數案併案送審,將筆錄張冠李戴讓和解與不和解案件一起並合一起和解,或者是將認罪與不認罪合併為全數認罪陷害當事人.(這重很常發生)
這天,益瑋在家裡看電視時,突然有兩名警員來訪,表示想請益瑋到警局協助辦案。 「上個月十號下午,你人在哪裡?」 「不記得了!」
「去過這家便利商店嗎?」
「我真的忘了!」
「你確定沒去過便利商店?」
「不能確定,可能去過吧?」
「你偷了東西嗎?」
「沒有!」
「為什麼監視器會拍到你?」
「不可能!」
「監視器都拍到你了,還強辯!」
「不知道!可能是小偷跟我長得很像。」
益瑋矢口否認偷東西,警察顯得有些不耐煩。半小時後,警察拿出打好的筆錄要求益瑋簽名。益瑋一時嚇壞了,沒仔細看就簽了名。
到了法庭,才發現筆錄上記載著:「我承認去過便利商店。」「我承認監視錄影帶中的小偷很像我。」儘管益瑋抗議筆錄和原意不符,可是法官根本不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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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筆錄記載不實,應該怎麼辦呢?
犯罪的偵辦通常由警察先調查,檢察官偵查,最後由法官判決定罪。在每個階段,警察、檢察官和法官都會詢問被告和證人。為了記錄詢問內容,提供犯罪偵辦之用,因此,詢問的內容都會被記錄下來,就叫做「筆錄」。
其中,法官的「審訊筆錄」是最具公信力的。法官是在法庭訊問被告和證人,法庭是公開的,也就不會發生偽造筆錄、脅迫被告或證人等情況。
檢察官的「檢訊筆錄」是公信力次高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國家賦予檢察官控制偵查過程合法的責任,所以特別信任檢察官,除非被告能夠證明筆錄「明顯有不可以採信的情況」,否則檢訊筆錄依然可作為犯罪證據。不過因為偵查不公開,公信力不及審訊筆錄。
至於警察的「警訊筆錄」是公信力較低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也就是證人可以在法官面前推翻在警察局所說的話,除非能證明警訊筆錄有「比較可以採信的特別情況」。
筆錄如果記載被告承認犯罪,或是記載證人證明被告犯罪者,都可以當作犯罪的證據。問題是,如果被告或證人在事後主張筆錄記載和當初所回答的原意不符時,應該如何處理呢?
被告可以向法官聲請調閱記載筆錄的錄音帶或錄影帶,證明檢訊筆錄「明顯有不可以採信的情況」,或是警訊筆錄有「比較可以採信的特別情況」,而改以錄音帶或錄影帶的紀錄為準。(作者現職為律師)
真情處方箋 審慎
真相有時會被扭曲,要推翻或是重建不容易,更會遭受質疑,因此,面對法律文件相關的紀錄時,不得不審慎。
每個人隨時在接收外界訊息,然而,單憑片面之詞或是未經縝密判斷的訊息,可能產生誤解,儘量多方查證,就能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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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明顯不實筆錄最好不要簽名.但有些筆錄是看起來像是照你原義所筆錄,但隱含者文字陷阱那種筆錄才難防範.
回覆刪除但最誇張的是,就是檢察官將數案併案送審,將筆錄張冠李戴讓和解與不和解案件一起並合一起和解,或者是將認罪與不認罪合併為全數認罪陷害當事人.(這重很常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