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5日 星期二

陳銘仁.撿取咖啡桌上的5元被判侵佔罪.警檢閒閒沒事幹?微罪好判有績效?彰化地院重判弱勢人.司法資源浪費實例

 

自由 日期:2011/02/15

 


    司法資源浪費實例

 

法匠重判弱勢人.還張揚已法外開恩?

        彰化地院有一起罕見的侵占案判決,起因就是一枚5元硬幣,全案經警方移送、檢方起訴到法院判決,偵、審機關都不「鬆手」,昨天依侵占罪,將撿到5元硬幣的陳某判處罰金1000元新台幣



        彰化縣49歲男子陳銘仁去年10月間在彰化市一間連鎖咖啡店的桌上發現一枚5元硬幣,隨即占為己有,掉錢的女失主回頭來找,雖陳某當場歸還錢幣並道歉,但女失主仍堅持提告。



        針對這起罕見的案子,承辦警員印象深刻的表示,事發當天,女失主在咖啡店點了一杯咖啡後,把找回的5元硬幣放在桌上,不久後,跑去附近的服飾店看衣服,回來後發現5元硬幣不見了,隨即大叫:「誰把我的東西拿走了」,在場卻沒人理她,情緒激動的女失主報警處理。



        警員指出,到場後先查訪店員,店員指稱,可能是當時還在場的陳某順手拿走了,他隨即走向陳某並詢問,陳某隨即坦承並表示,以為那是沒人要的才隨手拿走,願意道歉及還錢。



        警方表示,陳某平日以拾荒為生,所以,他們原本也希望女失主接受道歉,不要再計較,但女失主堅持提告,雖然無法理解其心態與想法,警方只能依法受理。



身背前科檢方不饒    (兩件不同的事實竟能扯在一起判?)



        而將陳某提起公訴的彰化地檢署則表示,雖陳某侵占5元硬幣的金額不高,且已歸還,應屬微罪,但陳某先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且在侵占事件發生4天後,又以手推車偷走別人價值8000元的電瓶,所以檢察官認為他多次進出監所,卻沒有受教化,不改惡習,才會在起訴竊盜案的同時,也將這一起5元侵占案一併起訴。



法官:罰千元已是最輕.  (一千元罰金要撿拾許多紙張瓶罐?...法官可能不知其難?...)



        彰化地院表示,案件起訴,法官需依法審理,不過,侵占罪章中的侵占脫離物罪,依法最高可處罰金1萬5000元新台幣,最低則是1000元新台幣,因此,法官判決罰1000元,已是最輕微的判決。


陳銘仁.撿到5元被判侵佔罪.警檢閒閒沒事幹?微罪好判有績?彰化地院重判弱勢人.


按刑法第377條固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固也規定,案件有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惟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係指案件有犯罪嫌疑不足者,始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本案犯罪嫌疑苟足,自不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惟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1項、第253-2條第1項也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本案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甚小、犯罪所生之損害甚微、犯罪後之態度尚屬良好,而且犯刑法第377條侵占遺失物罪或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也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係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似乎以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向被害人道歉或悔過書為宜,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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