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洪期榮-檢察官.可惡的爛蘋果 敗壞法治. (轉貼法治時報)檢察官-洪期榮.檢察官-黃俊嘉

    



總編輯 陳裕鑫 放水大官員 欺壓小記者 就是不索賠


檢察長 劉惟宗 縱容屬下犯法 打記者、搶相機 就是不移送


 


http://blog.yam.com/lawpaper/article/17522847    轉貼法治時報


    以下的「新聞事實」,讓人看到「蘋果日報是如何的出賣記者」、「法務部長王清峰是如何的包庇不法」、以及法務部官員,如何利用專業手法,以「行政調查」之處理,來偷渡掩飾應該進行的「刑事偵查」。且讓我們從蘋果日報自己登載的版面,一一戳破,媒體高幹和法務部官員,為了息事寧人,雙雙聯手作踐台灣法治的行徑,看透它們讓台灣「司法界」和「新聞界」同時蒙的    無恥爛行。忝不知恥 版面自曝其短


    經常自己的報紙版面上,標榜是國內最多人看,最有影響力的報紙「蘋果日報」,200896日的版面上,登載了這麼一則新聞:


都會中心高雄報導】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洪期榮,昨天下午和一名女子共同搭車前往春天商務旅館,《蘋果》記者王吟芳接獲爆料前往查證時,洪竟當街攔下記者車子,將女記者強拉下車,為了搶下相機,還猛踹女記者胸部及肚子。雙方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後,高雄地檢署自知理虧,由主任檢察官黃俊嘉出面致歉。」





「針對檢察官當街打人的惡劣行為,法務部次長黃世銘昨晚震驚表示:「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他表示除將要求高雄地檢署立即了解外,也強調法務部的立場是「不袒護、不包庇,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劉惟宗則表示,會找洪期榮(三十九歲,已婚)了解事發經過。而高雄高分檢昨晚也立即指派檢察官劉玲興調查此事。





胸腹被踹手受傷


「昨天下午二時許,《蘋果》記者王吟芳接獲爆料,指洪將前往汽車旅館,進行查證時,見到洪期榮與一名女子,一起離開地檢署後,開著一部白色轎車離去,王尾隨了解時,發現車子繞進美術館園區後,刻意繞了好幾圈,最後開進附近的「春天商務旅館」。直到下午五時許,這輛車子才離開汽車旅館。
洪期榮駕車離去時,發現有車子尾隨,在路口大轉彎後失去蹤影。當王吟芳的車子開到大同二路時,洪竟開車堵住王的去路。」
「根據王吟芳描述,她搖下車窗表明身分後,洪期榮立刻打開記者車子車門,把身子彎進車子,猛搶放在右前座的相機,王本能護住相機,卻連人帶相機被拉出車外,而洪為搶下相機,不僅用手強拉相機,還用腳猛踹對方胸部、肚子,造成左手臂、手腕及左小指挫傷及擦傷。
女記者急得大喊:「救命啊!救命!」、「檢察官打人!」而洪期榮見當時圍觀民眾愈聚愈多,就對著自己車內的女子說:「先把車子開走。」警員到場處理時,洪竟然還告訴警方:「這相機是我的。」兩人於是前往新興分局自強路派出所製作筆錄。洪期榮聲稱,他懷疑被人跟蹤,才會有此反應;而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俊嘉隨後到派出所緩頰,並代表地檢署向王道歉。」



《蘋果》譴責暴力


「針對此事,《蘋果》總編輯陳裕鑫表示,對此暴力事件嚴加譴責,「尤其是司法人員,用這種方式解決問題,不可原諒,支持記者採取法律行動。」目前社方對洪期榮,保留傷害及妨害自由兩罪的告訴權。」


在上述新聞描述中,我們看到了讓人覺得不可思議,而「蘋果日報」和「法務部官員」雙雙同時裝聾作啞,刻意不處理的幾大疑點:



一、記者被打就忘了重點


現年39歲,司法官訓練所37期的已婚檢察官洪期榮,為什麼可以在星期五下午兩點多的「上班時間」,帶女人去上賓館?(昨天下午二時許,《蘋果》記者王吟芳接獲爆料,指洪將前往汽車旅館,進行查證時,見到洪期榮與一名女子,一起離開地檢署後,開著一部白色轎車離去,王尾隨了解時,發現車子繞進美術館園區後,刻意繞了好幾圈,最後開進附近的「春天商務旅館」。直到下午五時許,這輛車子才離開汽車旅館。)蘋果日報應該追查,以告訴讀者,法務部更應該查明,是去賓館辦案?還是不假外出,到外面搞緋聞?公務員拿的是納稅人的錢,檢察官上班時間不辦案,帶了女人上賓館,這麼嚴重的事,不可因為蘋果日報的記者被打,就忘了重點,或模糊了焦點。



二、檢察官有沒有曠職?


洪期榮檢察官是不是「不假外出」,是第一個應先查明的重點,因為那關係到他的「身份」和「責任」,刑法瀆職罪章,是規定「身份犯罪」的刑責,洪期榮當街打女記者,還行搶相機,這種行為,如果洪某是「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罪者(打人、行搶)是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刑法134條),如果不是,則是以一般刑責論罪。法務部有必要先行交代清楚這一部份。



三、訴訟法規定應解送


檢察官洪期榮「當街打女人、行搶相機」,這種行為是涉有刑責,且「搶奪」或「妨害自由」,都是「公訴罪」,並非「告訴乃論罪」,是以,在警方處理時,洪某是「現行犯」,按照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二項規定,現行犯應即解送檢方,而不是由「主任檢察官黃俊嘉出面致歉」就可了事,如果高雄地檢署這種模式可以了事,以後有人當街行搶,試問,搶匪的父母親如果「出面致歉」,也就可以不必解送檢方了嗎?



四、公訴罪沒人可保留


更可笑的是,蘋果日報的總編輯竟然還表示:「目前社方對洪期榮,保留傷害及妨害自由兩罪的告訴權。」這是什麼總編輯在講的放屁話?「妨害自由」是「公訴」,沒有誰可以保留的,莫非,蘋果日報為了和官方維持良好關係,好偶而私下關說,故意想大事化小,想保留日後為個人私事關說,才如此放水?



五、蘋果應替記者請律師


社方最讓人寒心的是,整篇報導內容中,竟然沒有任何一個字提到被打記者的「權益」,蘋果日報將如何為其爭取?在這篇報導中,很明顯的記者王吟芳,是受雇替蘋果日報進行採訪,而受到傷害,受到攻擊,記者的「個人權益」受到嚴重侵犯,照理,蘋果日報應該替記者出錢請律師,對洪期榮檢察官提出民事的侵權賠償之請求,以及刑事傷害、妨害自由、搶奪等刑事告訴。怎可說些互相矛盾的官話(支持記者採取法律行動、但社方又保留告訴權)?這不是叫記者自己花錢去當壞人,而讓報社自己保留「當好人」的空間?再說,蘋果日報是應該主動依「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規定,給付記者補償,如記者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讓人扼腕的是,天天標榜大報,天天強調爆料的蘋果日報,對待自己的員工被打,對官方低聲下氣,息事寧人的樣子,對記者的法律權益,不但不出錢提告,還強調自己社方要「保留」,對勞工的勞動基準法權益,更是一字不提。這種爛蘋果的嘴臉,天天在台灣大賣,真是台灣的悲哀。



六、公然違法包庇不知恥


法務部公開說謊的言行,表露無遺,請看:「針對檢察官當街打人的惡劣行為,法務部次長黃世銘昨晚震驚表示:「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他表示除將要求高雄地檢署立即了解外,也強調法務部的立場是「不袒護、不包庇,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法務部如果「真的不包庇」,必須要求警方,依「現行犯解送洪期榮」才是啊!為什麼一般百姓成為現行犯時,都必須隨案解送,為什麼檢察官是現行犯(當街打女記者,搶相機,並報警現場處理),就不必隨案移送?這明明就是包庇!這明明就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依照正常程序,洪期榮至少要被隨案移送到高雄地檢署,並經值班內勤檢察官製作完筆錄,再決定是「交保」或「聲請羈押」,這種情節應該不會聲押,但如果是一般百姓,「交保」個幾萬元,是一定跑不掉的。可是,今天就因為「現行犯」是「檢察官」,不但不必隨案移送,連交保都不必了!這種公然違法包庇,法務部還敢忝不知恥,公開強調:不袒護、不包庇,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這明明就是袒護,這明明就是包庇,這明明就是該怎麼處理,卻沒有怎麼處理!



七、法務部縱容惡行


更高明包庇手法還在後頭,且在此露餡:「而高雄高分檢昨晚也立即指派檢察官劉玲興調查此事。」這是用專業手法,來包庇檢察官惡行的掩飾動作,因為,高檢署是負責「行政調查」的「監督單位」,並不是「一般刑事犯罪」的「偵查單位」,也就是說,出動高檢署,只是用來了解洪期榮的行為,有無「行政上」應予「處分」(如:記過、申戒等等)之調查,並不是刑事責任之調查,而從這裡就可以看出,檢察官的特權有多大,法務部又是如何在縱容檢察官的惡行。整個檢察體系面對檢察官如此惡行時,從法務部到高雄地檢署,一脈相連,上下一心,共同決定的「第一時間」處置結果就是:1.不隨案移送,2.不必交保,3.用「行政調查」代替「刑事偵查」。這種特權心態,就是造就今日民怨的根源,王清峰當部長,不但沒有改善,看來,是更悲哀。



八、程序錯誤無可挽救


 



司法界的前輩常常告誡年輕一輩,程序正確很重要,因為,「程序錯誤」是「無可挽救」的,一旦「程序上」錯了,就是「已經完成」的錯誤,時間一直在前進,程序無法回頭,誰也沒有辦法再去動手腳改變「錯誤的程序」。這個案子,檢方在處置的程序上(不隨案、不交保、不刑事訊問),是徹徹底底的錯了,這些錯誤發生在檢方身上,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劉惟宗,以改革派起家,卻讓手下上班時間開溜上賓館,還大街上公然打女人,搶記者相機,耍特權不隨案移送,一錯再錯,難道,就只因為他是「改革派」,他有「派系相挺」,就可以如此包庇手下?果真如此,也就難怪聯電的曹興誠會指責檢方的辦案,和黑道在砸店沒有兩樣。因為只有黑道大哥在處理手下的紛爭時,是「不問是非,只問立場」,黑道大哥面對手下惹出的爭端,一向是先問:是不是「自己人」,只要是「自己人」,就是要「力挺到底」。莫非,當檢察長的人,眼中每個手下檢察官,都是「自己人」,所以,都要「力挺到底」(不問是非,只問是不是有檢察官身份)。只是,劉檢察長這種心態,和「黑道大哥」有什麼不一樣?有這樣的心態的檢察長,我們還需要法律嗎?也難怪有小百姓看了之後,大嘆:檢察官明知是蘋果日報的記者,都敢當街又打又搶,這種氣焰,要是一般尋常百姓,落在他的手上,還有什麼事情他做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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