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最牛審判}檢察官-宋宗儀收賄、縱放人犯 判刑14年(從2004年起訴到今2010年底才更一審?)監察院彈劾案文

     



【2010/12/29 聯合報】

    檢察官-宋宗儀被控縱放人犯、收受賄賂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他14年,應執行13年、褫奪公權10年,追繳沒收300萬元犯罪所得。

    宋宗儀在一審時,涉及縱放人犯、開職業賭場聚賭抽頭、收受賄選案家屬賄賂等五案,合計判處47年徒刑,合併應執行20年。

宋宗儀貪瀆事件簿


1994/宋任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KTV命案,涉縱 放兇手黃村
1995/承辦嘉義市電玩賭博案,以妻子支票、芭樂票向該案業者陳盈助借款364萬餘元。
1995~1997/於嘉義縣議會當時議長蕭登標的議會房間及外面民宅設賭場,抽頭1049萬元。
2002/查辦王槫明殺人案,收受500萬元予不起訴。
2004/04/28/宋被檢調人員拘提到案,收押停職。
2004/08/23/台南地檢署以瀆職、貪汙、賭博、洗錢等罪嫌將起訴,求刑20年。
2004/09/07/宋在台南市賭場玩天九牌欠帳,並資助賭場運作,另被依賭博罪起訴求刑2年。




宋宗儀--監察院彈劾案文(台南檢察官)

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宋宗儀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任第十一職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因案羈押,同日核定停職迄今)。


貳、案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宋宗儀,收受賄賂因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沈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出入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違失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宋宗儀為司法官訓練所第二十三期結業,民國(下同)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分發至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處(現改制為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候補檢察官,歷任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現改制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台南地檢署)、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雲林地檢署)、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復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調任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迄今。查宋員擔任檢察官期間,涉有多起貪瀆、賭博犯行,並有替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等違失情事,茲分述如下:


一、關於貪瀆部分


(一)承辦雲林縣虎尾鎮「水玲瓏KTV」黃村殺人案,明知黃某為有罪之人,無故不使其受追訴:
宋宗儀於八十三年間擔任雲林地檢署檢察官,與當地黑道分子潘旭晃過從甚密,緣潘員之小弟黃村於同年七月二十日凌晨,在雲林縣虎尾鎮北平路六十七號「水玲瓏KTV」內飲酒作樂,因不滿女侍服務情形與店內人員發生激烈衝突,憤而以槍托重擊該KTV之總經理蔡添財致死。黃村見事態嚴重,乃央請潘旭晃出面斡旋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其後雙方達成賠償被害人配偶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協議,雙方和解後,黃村方於同年八月十二日前往虎尾警察分局投案。宋宗儀當時尚非本案承辦檢察官,明知黃村為殺害蔡添財之真兇,竟在黃員投案時,去電虎尾警察分局刑事組長黃榮正,以「不要刑求」等語為藉詞,暗示不得為難黃村。本案嗣經原相驗檢察官蕭敦仁簽出,改分由宋宗儀承辦,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傳訊曾持口卡予戴玉惠指認黃村為兇手之虎尾派出所警員盧水盛,詢及「水玲瓏KTV」店員戴玉惠指認兇手為何人,盧員答係「阿村」,後一字是台語「村莊」之「村」,宋員竟一再以是否為「河川」之「川」字曲意誘導,而盧水盛仍再澄清是「村莊」之「村」,宋員仍以是否為「河川」之「川」強迫其回答,致盧員迫於無奈,不得已而點頭同意,遂令書記官記載筆錄為「阿川」之文字(附件一、八、九)。其後,宋宗儀更違背職務將被告黃村為不起訴處分(附件二)。本案嗣經該署檢察官曾勁元依法重新調查後,發現黃村確為殺人兇手,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提起公訴(附件三),黃村因懼怕司法追訴逃亡至中國大陸地區,現遭台灣雲林地方法院通緝中(附件四)。
宋宗儀於接受本院約詢時雖否認有濫權不追訴有罪之人情事(附件五),惟前揭事實有黃榮正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在警訊及檢察官訊問時供述明確(附件六、七);且有盧水盛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書面報告及經同年八月十三日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述無誤(附件八、九);並有江戴玉惠八十三年十月十日警訊筆錄(附件十)及同年月二十八日宋宗儀訊問江戴玉惠之筆錄(附件十一)附卷可稽,宋員違法行為自堪認定。
(二)承辦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農會賄選案,收受賄賂違背職務,准其具保:
宋宗儀於八十六年二月間擔任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承辦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涉嫌農會賄選案,王茂雄之子王榮聰為使其父免受羈押,與時任嘉義縣議員之李清圳及嘉義縣議員會館管理員黃文益,基於共同行賄之犯意聯絡,先由黃員與宋宗儀達成交付賄賂,以換取王茂雄於農會選舉結束後才自行到案,且不予羈押之合意。其後,李清圳在其嘉義縣朴子市四維路之服務處,將王榮聰提交之四百萬元現金賄款轉交予黃文益,再由黃員在嘉義縣議員會館車庫,親交當時借居於該會館之宋宗儀。嗣王茂雄於同年三月四日鹿草鄉農會總幹事遴聘完成後,依先前協議自行到案,而宋宗儀明知同案尚有被告陳健平等十一人未到案,且有被告施清田等六人在押,竟違背職務以「(王茂雄)與在押之被告及其他被告、證人無串證之虞,無羈押之必要」為由,准以二百萬元具保(附件十二)。
詢據宋宗儀,雖否認有收受賄賂之行為,然查前揭事實,經核有王榮聰、李清圳、黃文益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檢察官自白在案(附件十三、十四、十五)及王茂雄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於檢察官訊問時供認無訛(附件十六)在卷足憑,事實已臻明確。
(三)承辦嘉義市「侏羅紀電動遊樂場」涉嫌賭博案,洩漏警方取締行動予電玩業者,並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包庇賭博:
宋宗儀於八十四年一月承辦嘉義市太陽城小鋼珠賭博案(八十四年度他字第六四號),緣該案係嘉義地檢署接獲二封檢舉信,而輪分調查,檢舉函並影印訂於卷中,其中一封檢舉信係另檢舉黑道角頭「榮助」(台語與「盈助」相同),於嘉義火車站前仁愛路開設「侏羅紀電動遊樂場」等情。宋宗儀明知陳盈助即係該電玩店之負責人,而該遊藝場內確有擺設賭博性電動玩具與顧客賭博,竟違背職務,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結上開他字案(附件十七),而未主動偵辦陳盈助涉嫌賭博罪部分。且自同年六月一日起,至翌(八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止,以渠配偶黃秀琴之支票或無法兌現之客票,分別向陳盈助借支一百三十四萬五千元、一百五十萬元、五十萬元、三十萬元,陳盈助畏於宋宗儀檢察官之身分而不敢拒絕(上開款項係陳盈助自前嘉義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總社,匯款至黃秀琴於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華分行帳號0412010006913支票存款戶內,詳見附件十八)。
宋宗儀復於八十七年一月,承辦八十七年他字第三十五號侏羅紀電動遊樂場涉嫌賭博案,宋員雖曾於同年二月六日簽發搜索票,交由嘉義市警察局刑警隊前往侏羅紀電動遊藝場執行搜索,又於同年三月十七日率同書記官及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至「侏羅紀電動遊藝場」進行勘驗。惟偵查期間宋宗儀曾數度通報陳盈助有治安單位在注意陳盈助經營之賭博電玩店,要渠小心一點,故上開搜索行動均未有所獲。迨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宋宗儀藉詞「憲兵隊探訪回報該店以洗分換卡兌現金之方式賭博財物,正由曾主任檢察官銘芳縝密偵辦中」為由,先予簽結該案(附件十九)。嗣宋員又持續以前揭手法向陳盈助調用現金,至八十七年底或八十八年初,陳某因害怕其再持無法兌現之客票向渠週轉現金,乃約宋員於嘉義市巴登咖啡廳見面,並退還約二百五十萬元之客票,遽料宋宗儀竟假藉最近手頭比較緊無法償還該等支票債務為由,要求陳盈助同意免除債務,陳員明知宋宗儀並無償還之意,但恐懼宋員利用檢察官之職務找渠麻煩,乃同意免除該等票據債務,宋宗儀因而變相收受不正利益約二百五十萬元。
詢據宋宗儀雖否認有上開犯行,然查前揭事實,除有上開宋宗儀之簽文、匯款申請書附卷可稽外,並經陳盈助分別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六月十一日在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在案,有各該訊問筆錄可稽(附件二十、二十一),其違法行為足堪認定。
(四)承辦台南市「順昌當舖」王槫明殺人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將主嫌為不起訴處分:
緣台南市東區中華路三段八號「順昌當舖」實際負責人王川銘(後改名為王槫明),接受與渠有表兄弟關係之張璜全請託,協助處理張某與謝玉換間七百多萬元之債務糾紛,而謝玉換則委由關廟地區角頭吳順水、吳志飛替其出面。九十一年二月二日晚間,吳順水聯繫王槫明至「順昌當舖」談判解決,王某因不滿吳順水等人插手干涉謝、張間之債務,竟與其手下陳金榮共同開槍射殺吳順水、吳志飛,二人雖經送往奇美醫院急救脫離險境,惟吳順水現仍下半身癱瘓。該案台南地檢署分由宋宗儀承辦,王槫明於案發後亟思尋找管道擺平此案,得知嘉義地區角頭陳武龍與宋宗儀交情甚深,遂透過陳坤厚與陳坤成兄弟之居間聯繫,與陳武龍謀議解決前揭槍擊事件之民事和解及卸免刑責事宜。其後陳武龍即出面斡旋,由王槫明賠償吳順水三百六十萬元、吳志飛六十萬元,以取得被害人諒解,於司法調查時與其他相關證人相互配合,使不牽連到王槫明本人。另於同年二月中旬陳武龍與宋宗儀協議,達成由王員交付五百萬元賄賂,宋宗儀則不追訴王槫明前開犯行,並僅羈押陳金榮兩個月之共識。同年二月底,王槫明借用其員工鄭月琴於第一商業銀行富強分行開立之一○八三七四號甲存帳戶,簽發面額共計五百萬元之五紙支票,送至嘉義市給陳武龍收受,再由陳武雄以不詳方式將賄款轉交予宋宗儀本人,宋員即依約定於同年六月十九日向台南地院對陳金榮聲請停止羈押(按陳金榮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被拘提到案,翌日聲請羈押獲准,附件二十二);並於九十二年一月,違背職務將王槫明不起訴處分(附件二十三)。
上開事實業據王槫明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二十四)、陳金榮於同年二月三日(附件二十五)、吳順水於五月十八日(附件二十六)、陳武龍(附件二十七)及陳坤成、陳坤厚於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二十八)分別向檢察官供證明確,並有上開王槫明借用其員工鄭月琴簽發面額計五百萬元之支票影本五紙附卷足憑(附件二十九),自不容宋宗儀空口否認,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


二、關於賭博部分


(一)開設賭場抽頭營利:
宋宗儀於八十四、五年間意圖營利,利用借住之嘉義市育平街九巷十五號開設麻將賭場,以一、二萬元為一底,每一圈由宋宗儀向每位賭客抽頭四千至一萬二千元,並由私人司機陳文進負責看場,聚眾賭博。復於借住之嘉義縣議會會館,當時議長蕭登標個人使用之房間內,開設麻將職業賭場,以十萬元為一底,每一圈向每位賭客抽頭三萬元,亦由陳文進負責看場,聚眾賭博。期間賭客林金得積欠該賭場二千二百萬元賭債,除以現金償還一千萬元外,另以友人陳志堅設在台灣省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四○九六︱五帳號之支票(每張一百萬元或二百萬元)償還其餘一千二百萬元。後因陳志堅之支票均跳票,宋宗儀乃要求林金得友人亦為該賭場賭客之蔡文溪,以宋宗儀尚欠蔡文溪在該賭場內所贏之賭金一千萬元債務與林金得債務相抵。宋宗儀於經營上開賭場期間,由陳文進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五年二月五日、三月一日、三月二十五日、三月二十七日、四月五日、五月二十二日、八月二十六日,分別匯款一百四十萬元、三十萬元、二百萬元、十萬元、二百四十四萬元、一百七十五萬元、五十萬元、一百萬元,合計九百四十九萬元;另由議會會館管理員黃高金圓分別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匯款各五十萬元。該二人將抽頭獲利之一千零四十九萬元,匯至宋宗儀配偶黃秀琴設於台南區中小企銀中華分行0412010006913支票存款帳戶。
宋宗儀接受本院約詢時,否認有開設賭場情事,辯稱係與朋友打麻將云云(附件五)。然查此部分之違法行為,業經陳文進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在檢察官訊問時(附件三十)、林金得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在檢察官訊問時(附件三十一)、陳志堅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在嘉義縣調查站訪談時(附件三十二)、蔡文溪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在檢察官訊問時(附件三十三)、黃高金圓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檢察官訊問時(附件三十四)分別供認無訛,並有上揭匯款單影本十紙(附件三十五)在卷可參,足見宋宗儀所辯,係卸責飾詞,核無足採。
(二)流連職業賭場沈溺豪賭,為抵銷賭債提供資金供賭場營業週轉:
1、宋宗儀於九十一、二年間某日,在台南市忠義路國花大樓八樓,陳東興所經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天九牌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賭客賭博財物,當晚共計賭輸一百多萬元。宋宗儀援賭場之慣例,於二日內交付所輸金額半數之現金,另半數則盼以短期支票支付,惟宋員於清償半數現金賭債後,即以經濟狀況不佳為由,要求另一半賭債,由渠提供陳東興三百萬元供賭場週轉數月,幫助該賭場營業,以抵銷所欠之賭債。
2、宋宗儀於九十二年八月間某日晚,在台南市仁和路大友保齡球館附近,蔡志杰所經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天九牌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賭客賭博財物,賭輸一百多萬元,亦以前述手法,提供三百萬元供蔡志杰之賭場週轉數月,幫助該賭場營業,以此方式抵付半數之賭債。
3、宋宗儀於九十二年十一月間某日晚間,在台南市東門路土地銀行六樓,陳東興所經營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天九牌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賭客賭博財物,總計賭輸二百二十八萬元,宋員除交付二十八萬元現金外,另開具面額各一百萬元之支票二張交予陳東興收執。
4、九十三年四月初某日晚,宋宗儀在台南市林森路一段一百四十三號二樓,黃哲寰所經營公眾得出入聚賭之賭場,以天九牌與其他不詳姓名之賭客賭博財物,計賭輸六十萬元。
宋宗儀接受本院約詢除否認認識蔡志杰外,餘均坦承不諱(附件五),並有宋員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三十六)、陳東興同年月七日(附件三十七)、蔡志杰同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三十八)、黃哲寰同年五月十一日(附件三十九)分別在檢察官訊問時供證屬實,事證至為確鑿。


三、關於為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部分


(一)受電玩業者請託出面向警方關說:
宋宗儀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獲悉台南市警察局行政課查獲台南市金華路「鈦田電子遊藝場」經營小鋼珠賭博一案後,即電請同市府前路「賓士KTV」負責人邱彥騰,請其找台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刑警瞭解案情,邱彥騰透過熟識之刑警劉嘉慶找來同分局刑警黃文夏,宋宗儀即要求黃文夏於同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載往台南市警察局行政課關說上開營利賭博案,由該課負責策劃該次取締行動之局員蔡泰村接待,嗣宋宗儀查閱警方相關筆錄後,認為本件事證明確,始無功而返。
宋宗儀接受本院約詢時,諉稱:係接受電玩業者之請託,前往台南市警察局瞭解案情云云(附件五),惟本件業經蔡泰村、孫發、黃文夏、劉嘉慶、邱彥騰等人分別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證屬實,有各該訪談筆錄附卷可參(附件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並有通訊監察譯文(附件四十五)在卷可按,事實甚為明確,宋員所辯核屬避就之詞,委無可採。
(二)由電玩業者陪同前往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玩樂:
宋宗儀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晚十一時四十分許,由電玩業者吳錫川及刑警劉嘉慶等人陪同,前往台南市永華路與永華一街口「喜相逢大舞廳」玩樂。經查該舞廳係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宋員一行至翌日零時三十一分始步出舞廳,渠並在大門口塞鈔票予女侍。
宋宗儀於接受本院約詢時,對於上情坦承不諱(附件五),並有司法警察行動蒐證(即跟監)報告(附件四十六)、蒐證照片(附件四十七)可供佐證,宋員此部分行為亦屬明確。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彈劾理由:
查宋宗儀自七十五年十二月即擔任檢察官之職,為資深司法人員,職司摘奸發伏、打擊犯罪,自應稟於職責重大,謹慎勤勉、廉潔自持,詎竟與黑道分子及電玩業者過從甚密,交往關係複雜,復收受賄賂,違背職務不起訴殺人案主嫌,犯行遍及雲、嘉、南三地,貪瀆所得高達一千一百五十萬元左右(鹿草鄉農會賄選案四百萬元,陳盈助免除宋宗儀約二百五十萬元債務之不正當利益,王槫明賄款五百萬元),經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二十年,褫奪公權十五年,犯罪所得併予追繳(附件四十八);另宋員不知潔身自愛,經常留連職業賭場沈溺豪賭,金額動輒上百萬元,亦經檢方另案偵辦起訴,請求從重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在案(附件四十九);此外,宋員替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核宋宗儀所為,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法務部並以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法人字第○九三一三○二七五九號函(附件五十),檢附宋員違失事證函請本院審查,並請本院建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撤職之處分。


二、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關於貪瀆部分:
1、宋宗儀承辦雲林縣虎尾鎮「水玲瓏KTV」黃村殺人案,明知黃某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
2、宋宗儀承辦嘉義縣鹿草鄉農會總幹事王茂雄農會賄選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准其具保,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
3、宋宗儀承辦嘉義市「侏羅紀電動遊樂場」涉嫌賭博案,洩漏警方取締行動予電玩業者,並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包庇賭博,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四條第一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
4、宋宗儀承辦台南市「順昌當舖」王槫明殺人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將主嫌為不起訴處分,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之規定。
(二)關於賭博部分:
宋宗儀連續意圖營利於八十四、五年間,在借住之嘉義市育平街住所及嘉義縣議會會館,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另於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四月間,分別在陳東興、蔡志杰、黃哲寰所經營之賭場,沈溺豪賭,並為抵銷賭債提供資金供賭場營業周轉部分,均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
(三)關於為電玩業者關說及出入不正當場所部分:
宋宗儀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替「鈦田電子遊藝場」出面,前往台南市警察局行政課關說乙節,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之規定;另與電玩業者吳錫川出入有女陪侍之「喜相逢大舞廳」部分,則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


綜上論結,宋宗儀收受賄賂因而不起訴殺人案主嫌、准賄選案被告具保、包庇賭博;且不惟沈溺豪賭,更自行開設賭場抽頭營利;復替電玩業者關說案情、涉足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核其所為,斲傷司法形象至深至鉅,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五條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請予撤職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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