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房價.沒有買賣那來損失?未來漲價了那要怎麼辦?是要退回443萬嗎?
*有人可以提供這443萬(判決書的全文)嗎?
* 近年來判決凶宅賠償最高金額,也是房屋並未賣出,屋主就出擊求償首例。
*同居女友自殺.導致(兇宅)房價暴跌.法官要{女友母親}賠443萬給男友.重點是(房屋並無買賣)怎能確認暴跌是事實?怪哉......
*這房子樓上樓下和附近鄰居.知到此(房價暴跌)判決.都可依此提告延例獲賠償金....天下大亂囉.
*司法是在告訴我們::鄰居有人自殺時..成兇宅.就去告該自殺者的(繼承人)索賠?....是嗎?
女友自殺好房變凶宅 女母得賠男子443萬
患有躁鬱症的陳姓女護士,一年前在邱姓男友住處自殺,邱男因不滿房子變成凶宅,房價暴跌且乏人問津,訴請陳女母親賠償損失。台北地院依據不動產公司鑑價,認為房屋是因陳女自殺才成凶宅,並導致房價下跌一半,十四日判決陳母要賠償新台幣四百四十三萬元。
本案不但是近年來判決凶宅賠償最高金額,也是房屋並未賣出,屋主就出擊求償首例。
陳姓女護士患有多年躁鬱症,過去有自殺紀錄。兩年前她與邱姓男友同居在台北縣新店市某社區。去年九月間,陳女到台大醫院擔任試用護士時,疑因與醫師爭吵而被開除,陳女因情緒不穩病情復發,翌日在邱某住處自行注射藥物後中毒死亡。
邱某因女友自殺,房子變成凶宅,日前向法院訴請女友的繼承人、陳女母親賠償損失。
陳母則辯稱,女兒會自殺,應是生前受到邱某長期家暴所致,認為邱某請求賠償損害不合理。
法官依陳女遺書,指跟邱情同夫妻,願將名下財產全歸他所有,希望家人別為難他;因而認定陳女自殺原因並非出於邱某家暴。法官認為,陳女自殺身亡,造成邱某房屋價值減損,確有過失。陳母是女兒的繼承人,應賠償邱某房屋變成凶宅的損失四百四十三萬元。
高等法院在2011-09-20已改判陳女母親不用培443萬......可上訴.....
這一期的「法治時報」(第58期,99年12月15日出刊)有一則報導,花蓮地方法院的楊碧惠法官竟然對於她老公吳明益律師事務所所承接的案件(該報導中有具體指出有十多件案子都是由吳明益律師事務所的二位林姓和籃姓小律師去開庭的),不知道要迴避,還給予受理判決,不知道楊碧惠法官這樣行為,是否有違法或違反什麼法官倫理等等?但是依我們小人物的觀感而言,這絕對是不行的,因為如果這樣可以的話,那在花蓮打官司如果遇到楊碧惠法官承辦的案件,就去找她老公事務所的律師來辦,不就妥當了,畢竟是自己老公事務所的案子,自由心證可能就不客觀了,這樣勝算當然較大,一定有違反公平正義原則,那另外一邊就比較倒楣了,因為訴訟的基礎已經不平等了。我想這樣的情況在全省各地的法院應該都有這種情形發生,司法院應該具體規定如果有這樣情形的法官應該不能和他配偶在同一法院管轄的地區參與審判,也就是應該利用隔離制度來規範,否則會讓人民對司法產生不信賴感,那司法改革就不用談了。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