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弱勢者訴訟靠王牌律師?


弱勢者訴訟靠王牌律師?           2012-12-10 中國時報 【吳統雄】

     近日,日劇《王牌大律師》掀起極大反響,主角律師唯利是圖,為求勝利,不擇手段。而據筆者長期在台美兩地參與弱勢扶助的經驗,觀察到拯救弱勢者的力量,其實是建在三根支柱上:巨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勝訴抽成式的律師費用,與認罪協商/庭外和解的制度。這不僅也是日本的現象,且是源於美國的訴訟生態。


     在台灣損害賠償普遍偏低,經常不足補償真正的損失,更難有懲罰性意義。若無懲罰可能性,經濟上的強者根本懶得理會弱勢。譬如《王牌大律師》中大企業對被汙染的全村老村民,在律師出頭前,只願意付一千萬慰問金、且不肯停工。但律師搜證後,提出十五億賠償金、永遠停工的懲罰訴求。大企業發現有可能敗訴,才達成五億賠償金、停工至排除汙染源後才得復工的和解方案。


     律師為什麼投入一切搜證,以代弱勢出頭呢?因為他可以抽三成:一億五千萬元。這樣很多嗎?美國最高時可以抽到五成!律師也是一種職業,不是滴水不進的神仙,當然必須收費。


     台灣檢察官的起訴狀,其實不乏是由告訴人律師所代筆。蒞庭檢察官在整個審判過程中,只說四個字:「如起訴書」。台灣一般律師若是論案計酬,每案也要六、七萬元,對弱勢者而言,仍是不小的負擔。請不起律師的弱勢告訴人,提起案情又有點複雜的訴訟,便發生過草率不起訴結案的例子。


     巨額賠償與律師分成是否會鼓勵訟源呢?則必須靠認罪協商/庭外和解,與配套的「訴訟準備」共同平衡。


     以美國為例,律師「訴訟準備」包括:負起調查搜證責任,把證據書面化、進行宣誓、並與對造確認。也就是把「調查庭」的工作全部都完成了,雙方都了解對方手上可用的證據,自然較有機會能達成協商或和解,不像台灣經常在事實審纏訟好幾年。


     「訴訟準備」若堅守「具體證據法則」,檢辯與法官的結論就不會有太大差距。在證據充分下,檢察官對被告有極大的認罪協商權力,從輕、從重有如天淵。而附帶民事賠償,也以庭外和解為輕,如果一定要上庭,可加判懲罰性賠償,相差可達十倍以上。律師為了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如果證據明確,會勸當事人認罪賠償,以縮小受懲罰範圍,也減少絕大訟源。


     據美國司法統計,九成以上訴訟都是認罪協商、庭外和解。有些州的民事官司,會開庭的更低於百分之二。


     台灣的新制訴訟程序,已經給了檢察官極大的可協商和解空間,但實務上,檢察官似乎還是習慣於起訴或不起訴,在兩極選項下,當弱勢者對抗富貴者,較易有成為犧牲者的可能。以媒體侵權案為例,我們熟知的勝方包括:副總統呂秀蓮、交通部長蔡兆陽、台塑長子王文洋、漂亮寶貝陳純甄…全部都是:高官巨賈、公共名流、媒體寵兒。


     而他們獲勝原因,都是「不得單憑已揭露之情事,輕率推測其他相關而未經揭露之事實。」根據這個標準,媒體報導對升斗小民的侵權,為數並不少。但我們所收集到的案例中,升斗小民對媒體的訴訟獲勝率是「零」,印證了弱勢者正義難伸的現象。


     天下沒有十全十美的制度,這三根可保護弱勢的司法支柱,也不可能突然全盤移植進台灣。唯台灣有弱勢者缺乏司法扶助的事實,如何參考這三根司法支柱的精神,應也是司法改革的一個思考方向。(作者為世新大學資訊管理系/台灣大學資訊傳播學程教師,弱勢司法扶助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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