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最初聽到這句話,是兩年前上課時,一位研究生的說辭。當時直覺上很怪,但是沒有多作聯想和論證。最近又碰上這句話,激起了我的好奇心;經過一番搜尋和閱讀查證,挖掘出一些有趣的點滴。
這句話的由來,是哈羅伯曼(Harold Berman),美國著名的法律學者。出處,是1971年,他在波士頓大學的演講。講辭後來輯為一本小書,1974年出版。1987年,中文譯本由北京三聯書店發行,譯者是梁治平。
根據Google搜尋,「法律必須被信仰」這一項,有近500萬條資料。有篇文章表示,這是中國大陸法學界最著名的一句話。可是,伯曼真是這麼說的嗎?根據原文,他的說法是”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or it will not work”,中文譯文是「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兩相對照,頗有趣味。
由字面上看,伯曼的意思只是:人們要相信法律,否則法律發揮不了作用。然而,在譯者的生花妙筆之下,中文譯本添加了不少額外的涵義。
反映當時社會情景
就英文而言,伯曼的這句話其實很平常普通,毫不起眼;這句話的背景,要更為重要。當他發表演說時,正是美國社會處於極端動盪的狀態。一方面深陷越戰;一方面有反戰、反社會、反體制的各種運動。大學校園裡遊行示威,嬉皮各地串聯,反文化大行其道。而且,不但宗教力量式微,法律這道防線也岌岌可危,瀕於崩解。尤其是年輕的一代,對法律秩序抱著嘲諷訕笑的態度。這種背景之下,伯曼憂心忡忡;他苦口婆心,希望挽救體制於即傾。因此,「人們要相信法律,否則法律發揮不了作用」,平實地反應了當時的情境,也透露出伯曼心中的憂慮。他訴求的對象,不是主政者,而是一般社會大眾。
在另外一個層次上,對於法律和宗教,伯曼長期關注,也論著頗豐。他強調,西方文明裡,有很長一段時間,至少有幾個世紀之久,法律和宗教幾乎是合而為一。宗教的戒律,主宰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在具體的法律中,也隱含著宗教對於「善」和「公義」等價值的追求。19世紀以降,宗教和法律似乎逐漸分道揚鑣;特別是,美國開國以來,標榜政教分離,宗教的影響力迥異於從前。伯曼像是法學界的傳教士,念茲在茲,希望能補綴和重砌法律與宗教之間的連結。
呼籲對象是執政者
然而,中文譯本把法律和信仰放在一起,卻令人困惑。1987年中文本問世時,大陸剛剛改革開放不久;思想上幾乎是真空,對外來的知識求知若渴。不起眼的序文,經過中文的巧妙轉換,成了帶有哲學意味、又隱含想像空間的詞彙──「法律必須被信仰」。而這正是曲折所在:西方文明裡,宗教和法律密不可分;在華人文化裡,卻並沒有這種傳統。
法律和政治緊密結合,法律和宗教卻幾乎是各行其是的兩個體系。既沒有宗教的傳統,希望「法律必須被信仰」,即便不是緣木求魚,也相去不遠。
因此,大陸法學界的廣泛反應,與其說是呼應伯曼,不如說是反應了某種普遍存在的「幽微意識」。文化大革命十年,四人幫呼風喚雨,紅衛兵打砸搶燒,社會法紀盪然無存;改革開放讓社會重新起步,民眾希冀有基本的法治。而且,是合於公義的法治,能得到民眾的支持。「法律必須被信仰」想表達的,或許是「法律必須能被民眾所相信」!呼籲的對象,不是一般民眾,而是執政者。這種解讀,似乎更符合歷史經驗和社會現實。
伯曼已經作古,即使在他有生之年,大概很難想像:他不經意的一句話,經過某種扭曲,觸動了另一個古老文明裡千百萬個心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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