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開庭竟然對律師吼叫,開庭態度超差的!」
「1個小時的偵查庭,前半小時問過的東西,後半個小時又再問一次,檢察官好像忘記前半小時問過。」
「檢察官的作風官僚,訊問受害的災民竟然變成像是訊問被告一樣……。」
我國司法史上首次針對檢察官進行評鑑調查報告出爐,部分不適任的檢察官種種脫序行為因而曝光!
這是律師界繼日前評鑑高院法官後,首次針對檢察官進行評鑑,意義重大,業已引起法務部及檢察官們的重視。
民間司改會與與台北律師公會合作,針對台北、士林及板橋3個地檢署檢察官進行評鑑的結果公布,有5位偵查檢察官在偵訊態度、偵查程序作為及書類品質項目上表現最差,有3位公訴檢察官在蒞庭態度、蒞庭表現及品德操守上表現最差,台北律師公會將其中3位最不適任檢察官的評鑑結果,發文給該署檢察長請求回覆。
5位檢察官表現最差
司改會指出,這次檢察官評鑑分一般評鑑和個別評鑑2個階段進行,民國98年先辦理第一階段的一般評鑑,並對於同意接受訪談的律師進行訪談;民國99年再辦理第二階段的個別評鑑,去年7月底完成評鑑報告。
這次的評鑑,一般評鑑共回收100份問卷,其中6份未署名,問卷回傳後,表明願意接受訪談的律師共21位;而個別評鑑部分,共回收54份回卷,其中1份未署名,1份表示未辦理刑案無法評鑑。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評鑑方式首先將3個地檢署的檢察官全數列出寄送給律師,請律師回傳問卷,提供這些檢察官的印象分數;之後再篩檢出被評價不佳的檢察官,請律師進行個別評鑑。
一般評鑑方面,列出三地地檢署所有的公訴和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方面,針對其蒞庭態度、蒞庭表現及品德操守3項給予評價;偵查檢察官方面,針對其偵查態度、偵查程序及作為、書類品質、及品德操守4個項目給予評價。
至於個別評鑑,若在一般評鑑中被評為「不佳」達10份以上的特定檢察官,公會即對全體律師會員發出個別評鑑表,就這些特定檢察官的作為表達意見,也就是說,請填表律師就其所辦的特定案件,就這些表現不佳的檢察官,在評鑑項目中勾選可能的具體理由,並提供對該檢察官的評語及意見。
有關偵查檢察官部分,有5位檢察官在偵訊態度、偵查程序及作為、類品質上表現最差,台北律師公會對參與評鑑的律師進行訪談,訪談內容相當「勁爆」,令人感慨這些檢察官的水準竟是如此的糟糕。
罪狀一:態度輕蔑、辱罵辯護人
例如,A檢察官在偵辦一件房屋倒塌案,第一次開庭時,檢察官的作風很官僚,受害的災民竟然變成被告一樣,檢察官以虛應故事應付的態度來製作偵查筆錄,災民希望檢察官偵辦腳步快一點,趕緊調閱資料追查建商的責任,但檢察官竟說偵查不公開,拖拖拉拉,災民氣不過,向檢察長及法務部長陳情,等到上級檢察官督促他後,A檢察官的態度變得比較客氣,但還是看得出來是應付了事。
律師在訪談中指出,A檢察官態度不好也就算了,偵查方法很笨又不專業,感覺上A檢察官就是想要趕快簽結,對公務單位的疏失不是查得很清楚,以致影響到偵查書類的品質。
另一位律師也說,這位A檢察官雖然相當的資深,但問案時對當事人的態度不好,甚至於對律師(不管是告訴人或被告的律師),A檢察官的態度都很差,而且A檢察官太過主觀,在一件工程案件上,他還對律師自誇說:「我當檢察官那麼久,在工程營造界也有很多朋友,你律書狀上跟我說的那些東西,我寧可從朋友那邊的知識作為判斷的標準。」每個案件的案情不同,檢察官偵查時本來就應重新調查了解,但A檢察官在偵查庭上提私人關係,不就專業去了解,反而向律師誇耀自己的社會經驗很豐富,不聽被告、律師怎麼講,實在沒有專業水準。
在個別評鑑結果上,有3/4參與評鑑的律師認為,A檢察官已經不適任,另外1/4認為有待觀察,綜合律師們對A檢察官的評語包括:在通姦案件傳喚不相干證人,開庭時有輕蔑之語、強迫被告認罪、辱罵辯護人、對辯護人摔水杯、威脅當事人、言語羞辱、諷刺當事人、開庭態度極端惡劣、說冷笑話諷刺被告、打斷被告及辯護人陳詞、對被告語多奚落,有三字經口頭禪、問案態度不佳、辱罵被告……等。
罪狀二:不做功課、問案空洞
在媒體曝光過的B檢察官辦案態度一樣讓人「震憾」,與他交手過的律師指出,B檢察官問案內容很空洞,天馬行空,兩造事先都有補書狀進去,B檢察官似乎事先沒有看過書狀,問案的時候無法掌握焦點,1個小時的庭,前半小時問過的東西,後半個小時又再問一次,他好像忘記前半小時問過,而且這件案子是B檢察官當天的第一件案子,他的精神應該不致於不好,但問題卻完全失焦。
這件案子從程序上,律師不斷地在書狀上陳述管轄權的問題,但是B檢察官根本不理會,B檢察官後來因某事件在媒體上鬧的沸沸揚揚,被上級暫緩辦理案件,他原先的案件被移到其他的地檢察署偵辦,而承接該案的檢察官沒有開庭,直接就依照律師書狀予以不起訴,不起訴的理由是依照港澳條例規定,因為告訴人指摘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在香港,依台灣刑法規定,我國並沒有審判權;讓人不解的是,B檢察官似乎沒有看書狀,一般的檢察官或法官看到能從管轄權就解決的案子,能先程序處理的,根本不會進入實體偵審,何況該案一看就很清楚沒有審判權,但這位B檢察官竟然不了解,害得兩造在他偵辦時,就花了半年時間進行3、4次的庭期,浪費時間,也毫無意義,問案又抓不到重點,這個檢察官還是資深的,讓人覺得很奇怪。
另一位與B檢察官有交情的律師表示,B檢察官的問題就是開庭態度很不好,太過主觀,或許是他個人風格。
參與評鑑的律師認為,B檢察官曾經當庭恐嚇告訴人,已經不適任檢察官。
罪狀三:專業不足、書類品質差
此外,C檢察官的不專業,也讓人不敢領教。受訪律師指出,C檢察官真的很不認真,書類品質「非常非常的差」,C檢察官辦很多金融案件,但專業知識不足,而且書類內容錯誤百出,比如說,股票盜賣1,000張,證據顯示的清清楚楚,C檢察官的起訴書竟然寫成100張,真的很不用心,而且開庭態度也不好。
評鑑結果指出,在一件山坡地開發案時,當事人在自有土地上蓋了一個蓄水池,水池旁邊有一小部分占到別人的地,被控竊占,當事人和律師要向C檢察官解釋為何會占用,但C檢察官開庭時說,「啥?你們那個是開發案?有多大?」「喔,好大!有多大?」律師回答說,「真的很大,我們可以拿開發的計畫書給你看……。」C檢察官竟說,「不要開發計畫書啦!你把這邊地號每一筆的權狀都拿來給我看好了。」律師很驚訝問:「要權狀幹嘛?我們現在有爭議的就那2筆而已啊,你為了要釐清那條線在哪裡,跟我們要整個開發案的權狀?」
受訪律師指出,C檢察官根本在狀況外,權狀上不會有圖,只有寫面積多少、所有權人是誰,檢察官要的應該是附圖的地籍謄本,C檢察官不懂,連東西都要錯了,還要當事人在一個禮拜之內呈報給她100多份的權狀,專業水準令人不敢領教。
另一位受訪律師表示,C檢察官的脾氣很不好,EQ也不好,當事人有律師陪都會怕,何況沒有律師陪的被告更怕這種檢察官。在一件車禍案件上,機車騎士載女孩闖紅燈,被開車的撞上,雖然C檢察官對開車的車主予以不起訴,但在開庭時,C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的內容不夠確實,例如證人講一段話,C檢察官只截取其中的後半段給書記官記錄,與證人原先講的不太一致,律師立刻向C檢察官解釋,C檢察官竟然對律師吼叫,「你給我坐下,再起來的話,就把你趕出去!」開庭態度超差的。
回收的評鑑結果顯示,有4/9參與評鑑的律師認為C檢察官已經不適任,在評語上寫C檢察官竟曾經對菲籍被告說,所講的都是「bull shit」,口氣惡劣;將告訴人當成被告,對案情不了解,對客觀證據不調查,僅憑主觀好惡決定偵查結果。
但也有部分參與評鑑的律師認為C檢察官適任,在評語稱C檢察官聰明認真,事前有做功課,對案情熟悉了解,略帶一絲自滿,對被害人友善親切。
罪狀四:恐嚇證人、羞辱律師
另外在公訴檢察官評鑑方面,受訪律師指出,D檢察官的蒞庭態度和表現實在不好,甚至在詰問證人時使出恐嚇手段;去年法院開庭審理一件刑案,D檢察官詰問證人時,竟當庭對證人說「你這樣講的話,我把你送偽證喔!」公訴檢察官這種做法如同是合法的恐嚇,在法庭上,檢察官也是當事人,怎麼可以在法庭上用國家給予檢察官的權力恐嚇證人?
參與評鑑律師表示,他曾在法庭與D檢察官直接交手,D檢察官看起來高傲輕浮,詰問證人時,D檢察官的態度不佳,還摔卷宗,大聲斥責要證人好好回答,有一次詰問時,證人回答比較多,但D檢察官認為不是他要的答案,竟罵證人:「我又沒有問那麼多,你回答那麼多幹嘛。」
另一位律師指出,這位D檢察官是金融專股的,但金融專業知識卻不足,對金融運作、連一些基本常識都很欠缺,而且對律師很不尊重,常常不時虧一下律師,講很難聽的話,例如:一位律師認為D檢察官對起訴書上幾個犯罪事實沒有說清楚,要求補充或再說明,D檢察官竟然跳起來說,「我並沒有教育律師的義務!」
先前在一件很小的竊占案,由於起訴時,被告沒有收到起訴書,被告臨時接到法院通知去開庭,法官要被告現場答辯,律師為保障被告的權益,堅持因為還沒有看到起訴書,也還沒有和被告溝通,無法現場答辯,結果D檢察官竟然站起來說,「律師,你這樣是在延滯訴訟,你再這樣主張的話,我就要把你送懲戒。」D檢察官的做法,欠缺做檢察官的基本態度。
罪狀五:濫用職權、偵案粗糙
至於E檢察官,在個別評鑑上,有5/6參與評鑑的律師認為他不適任,並下評語認為他「疑似有精神噪鬱傾向,濫用檢方職權,要求當事人及律師踐行不必要的程序補正。」「態度不佳,專業不足,偵案粗糙。」
受訪的律師指出,在一件少年法庭的案件,他的當事人是一位少年,另有其他3位少年在前案被認為是共同正犯,在本案中成為證人,他詰問其中一位證人時,有一問題採取溫和的誘導性詰問,但沒有偏離範圍,E檢察官竟然跳起來指著律師的鼻子罵,「辯護人,你不要亂問,你不要以為我不知道你在問什麼喔!你想要讓他脫罪就可以這樣問嗎?」他心想,當律師本來就要為當事人的最大利益,而且這名少年堅持他沒有犯罪,律師為當事人辯護,竟被檢察官痛罵;後來法官看不下去,對E檢察官說,「檢座,麻煩你回座,坐好,讓律師問完問題,你可以異議,但不要用這種方式。」E檢察官竟發出一聲「厚!」表現出對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很不以為然的反應。
後來,律師改用較中性的方式再問一次,E檢察官竟又突然罵律師,「我不是叫你不可以問這個問題嗎?」審判長實在看不下去了,再對E檢察官說,「先讓辯護人把問題問完,我再判斷可不可以問這個問題,」接著,審判長又說,「異議駁回,辯護人繼續問完問題。」
E檢察官後來反詰問3個證人時,與3個證人都起了衝突,E檢察官問問題時,語氣輕佻、質疑、瞧不起人,甚至下了證人說謊的結論;律師考量到E檢察官的精神狀況似乎不穩定,為避免不必要的反應,儘量不用交互詰問的規則,但審判長後來也看不下去,制止E檢察官,「請檢察官不要用那種攻擊性的口氣。」但E檢察官不滿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充滿鄙視的表情;當審判長自己問問題時,E檢察官竟又不時發出不以為然的聲音,審判長後來根本賴得理他。E檢察官的作為,實在讓人嘆為觀止。
外部評鑑淘汰劣等司法官
司改會董事、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理事的林永頌說,檢察官這樣的評鑑結果,「對我們律師來說,一點也不稀奇,」他表示,檢察體系因為偵查不公開,「門關起來最大,沒有人監督」,導致檢察官辦案即使有瑕疵,也因為不透明,一般人難以窺其真實面貌,當事人就算吃了悶虧,也無從申訴。
林永頌表示,官方版本的「法官法」草案所謂的司法官(包含檢察官)評鑑,僅有被動接受個案檢舉特定的司法官,且評鑑委員會設在司法機關內部,過半數的評鑑委員由官方任命,缺乏獨立性,無法有效淘汰不良的司法官,他認為,官方應收回這一套虛有其表的評鑑機制,建立公平有效的外部評鑑制度,才是根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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