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東山-照片圖
警察破案取得績效.事實上卻是造假事件.抓到的嫌犯竟是警察收賄後用(人頭)來頂罪...而真正犯罪人卻逍遙法外.
助竊賊找人頂罪 警收賄求刑12年
2011年 03月19日
雲林縣警局前刑事小隊長陳東山偵辦竊車集團案,被控在高市警局刑事偵查員賴江漢關說下,收取竊車嫌犯胡福仁轉交的30萬元賄款再找人頂罪。檢方昨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以陳破壞警譽且犯後否認犯行,求刑12年;賴因坦承犯行並繳交不法所得,求刑2年、緩刑5年。
警方指出,陳東山(47歲)去年9月16日案發被收押禁見,當時雲縣警局長震怒,考紀會火速把陳東山免職、直屬隊長調非主管;事後警政署改為停職,一個多月前檢方羈押期滿,陳東山申請復職,目前降調為刑二隊偵查佐。督察長連金河昨說,收到起訴書後將予停職,等判刑再免職。
寫「自白信」吐實
檢方指出,陳東山去年初在嘉義縣水上鄉某中古車行查到5輛贓車,進而查出贓車來自屏縣某車行負責人胡福仁(54歲),胡透過賴江漢(48歲)找陳關說。3人於去年1月底在賴家會面,陳涉嫌指導應訊內容,事後胡透過賴轉交30萬元給陳,並把竊車及銷贓責任推給竊盜通緝犯呂壽福(48歲),並和呂套招扛罪,胡並願付給呂20萬元。
陳另要求胡再交出2輛贓車充績效,事後胡要另涉竊盜案的共犯吳輝龍(54歲)頂罪。因吳擔憂再扛起竊車及銷贓責任,會被關很久,寫「自白信」請律師轉交檢察官,檢察官據此重新查證,才追出是2警收賄搞鬼。
裁判字號】 | 100,訴,304 |
【裁判日期】 | 1010515 |
【裁判案由】 | 貪污治罪等 |
【裁判全文】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04號 |
裁判字號】
回覆刪除100,訴,304
【裁判日期】
1010515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山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律師
被 告 賴江漢
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律師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胡福仁
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
吳碧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
年度偵字第7791號、99年度偵字第9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東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
伍年捌月,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追
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犯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陸年貳月,褫奪公權柒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
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賴江漢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又共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新臺幣拾
萬元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新臺幣拾
萬元沒收。
胡福仁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
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又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
;又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
奪公權貳年。
胡福仁被訴誣告、教唆頂替、教唆搬運贓物、教唆教唆公務員登
載不實部分均無罪。
非常的可惡、是胡福仁找賴江漢
回覆刪除賴江漢找塗警察!跟本沒有收賄
是否是賴有問題!做人處事必須心安為何!一個賴我們又不認真!那來的關說一個人的自白不能成為…唯一證據之順序
請把證據拿出來!我願意面對面對質
如果!他們這樣亂說!真的!該死!
我先生從不聽取關說!再來跟本不認識怎麼關說!案件太多的疑點!您們不該傷害一個認真的好警察!
可惡的賴姓警察 拖人下水
刪除真的很倒楣被挖洞跳了進去 賴真的很可惡 推的一乾二凈
刪除真的很倒楣被挖洞跳了進去 賴真的很可惡 推的一乾二凈
刪除真的非常可惡到極度!賴警從未辦理此案完全不認識!是由塗姓警官(因為我們認識二十幾年了)是塗介紹的!怎麼是我先生給關說!我先生負責!怕被偷的家庭!無法交車貸!一家庭生計而增加一家人的困苦!沒想到被曹合一指揮指定一定要辦此案!被迫招陷害!我用我的生命做賭注
回覆刪除我先生絕對不會!我用我自己生命賭
曹合一…主嫌的太太及賴妻都說出、曹收賄胡太太七十元!而因我先生並不知情再來一次我先生被禁見壓時!主嫌的太太有以為!聽信賴江漢到主嫌家要錢2000萬
得手1300元主嫌報請調查局!有案在高調賴也說我先生在要給個交代!全是謊話!
只因是白冰冰是賴的乾弟弟!請問我先生都沒做的事!為何要抹黑!我先生在禁見能夠講話嗎?請還我先生日子!清白!
那麼多的抹黑叫人、感到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