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彈劾案文----第 2 篇.
(往前接第1篇) ....備急需。應妹妹要求,老四除50外,另以自己的私房錢20,補足70,借給妹妹。向姨子借75:7月初,與二姨子討論治喪事宜時,知二姨子提有75,治喪暫時不用,爰提議暫借。姨子分幾次提不知。7月初某日,赴二姨子家中取之。治喪費用,二姨子如何支付不清楚」等勾串字句交予張權,再由張權於99年8月3、16 日接見李春地時,將串證內容傳遞李春地。果然,李春地於99年9月2日在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即不實供稱:30萬元是向二哥李春壽周轉,75萬元是江美容向其二姊江素美借得云云;江美容、江素美及李春壽先後於9月2日及3日,分別於臺北地檢署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證人訊問時,供前具結,而為附和李春地之不實供述,江美容虛稱:99年6月底有向伊二姊江素美借得74或75萬元,並隨之交付李春地云云;江素美虛稱:99年6月底或7月初,江美容有向伊借75萬元周轉,伊聽說為買另一個車位云云;李春壽虛偽證稱:李春地為買停車位,有於99年7月3日,向伊借款35萬元云云。嗣李春地於99年9月7日自白教唆事實,同月3日、4日及9日,江素美、江美容及李春壽先後自白偽證及教唆偽證等事實,又於9月10日,經檢察官指揮搜索,於張權法律事務所扣得前開江美容製作之串證字條。
詢據江美容,就上開偽證及教唆偽證事實均坦承不諱,並就所製作串證字條詳實說明。
二、證據:
(一)蔡光治交付、陳榮和收受賄賂部分:
1、何智輝透過秘書謝燕貞聯絡高院法官蔡光治及其女性友人黃賴瑞珍,經由蔡光治交付、陳榮和收受賄賂等情,詳如附件2,見第59頁至第107頁。
2、99年5月26日,蔡光治將臺灣菸酒公司米黃色手提紙袋攜入高院辦公室,如附件3,見第108頁。
3、99年7月13日,檢察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親率調查官搜索陳榮和高院辦公室,查扣130萬元,如附件4,見第109頁至第110頁。
4、100年1月19日,本院詢問陳榮和筆錄,如附件5,見第111頁至第117頁。
5、100年1月19日,本院詢問蔡光治筆錄,如附件6,見第118頁至第126頁。
6、99年7月19日、7月30日、8月6日,謝燕貞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其與何智輝共同透過黃賴瑞珍行賄陳榮和,並將200萬元現金交給黃賴瑞珍等情,如附件7,見第127頁至第146頁。
7、99年8月26日、27日,黃賴瑞珍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於99年5月間至何智輝住處拿取現金150萬元,分別存入其本人帳戶,再依蔡光治指示提領現金150萬元,交給蔡光治提進高院交給陳榮和等情,如附件8,見第147頁至第160頁。
(二)邱茂榮交付、李春地收受賄賂部分:
1、何智輝透過邱茂榮,並經由邱茂榮交付、李春地收受賄賂等情,如附件2,見第59頁至第107頁。
2、本院約詢邱茂榮通知及合法送達證明,如附件9,見第161頁至第162頁。
3、99年10月29日,邱茂榮於檢察官訊問就行賄事實及過程認罪等情,如附件10,見第163頁至第169頁。
4、100年1月26日,李春地於本院詢問時,承認收賄事實,如附件11,見第170頁至第175頁。
(三)李春地洗錢及教唆江美容偽證部分:
1、李春地觸犯洗錢罪行及教唆江美容偽證等情,如附件2,見第59頁至第107頁。
2、100年1月26日,李春地於本院詢問時,承認洗錢及教唆偽證事實,如附件11,見第170頁至第175頁。
(四)邱茂榮偽造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部分:
1、邱茂榮偽造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情,如附件2,見第59頁至第107頁。
2、99年7月13日,邱茂榮於檢察官訊問就偽造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均予以認罪等情,如附件12,見第176頁至第182頁。
(五)陳榮和、蔡光治、邱茂榮均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邱茂榮甚而生女部分:
1、100年1月19日,陳榮和於本院詢問時,承認與魏清華婚外情,如附件5,見第111頁至第117頁。
2、100年1月19日,蔡光治於本院詢問時,承認與黃賴瑞珍婚外情,如附件6,見第118頁至第126頁。
3、邱茂榮於檢察官訊問時,承認與林淑慧婚外情並生有一女,如附件12,見第176頁至第182頁。
(六)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部分:
1、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等情,如附件13,見第183頁至第185頁。
2、江美容於99年9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供前具結偽證及99年9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偽證等情,如附件14,見第186頁至第198頁。
3、江素美於99年9月2日檢察官訊問時偽證及99年9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偽證等情,如附件15,見第199頁至第206頁。
4、李春壽於99年9月9日檢察官訊問時自白其於99年9月3日偽證等情,如附件16,見第207頁至第210頁。
4、江美容製作串證字條影本,如附件17,見第211頁。
5、100年2月17日,江美容於本院詢問時,就偽證及教唆偽證事實坦承不諱,如附件18,見第212頁至第216頁。
三、刑事案件之司法偵審情形:
查被彈劾人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邱茂榮觸犯刑責部分,業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於99年11月5日以99年度特偵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提起公訴,現於臺北地院審理中。江美容觸犯偽證等罪,則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99年11月9日以99年度偵字第24898號、第24899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並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月內,向國庫支付8萬元。江美容已繳交完畢。
肆、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一、被彈劾人陳榮和、李春地法官審理苗栗銅鑼科學園區開發弊案,分別經被彈劾人蔡光治法官及被彈劾人邱茂榮檢察官之牽線,收受被告何智輝交付之賄款,嗣並改判何智輝無罪,蔡光治、邱茂榮亦收受佣金,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交付、收受賄賂罪;李春地為掩飾所收受賄款,教唆江美容偽證,觸犯教唆偽證及洗錢罪;邱茂榮偽以查案為由,調取他人個人資料,觸犯偽造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二、被彈劾人江美容上開犯行,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等罪。
三、經核陳榮和、蔡光治、李春地、邱茂榮之犯罪行為,不僅觸犯刑責,且明顯牴觸司法院訂頒之法官守則第1點:「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不當或易被認為不當的行為」、第2點:「法官應超然公正,依據憲法及法律,獨立審判,不受及不為任何關說或干涉」;法務部訂頒之檢察官守則第2點:「檢察官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第5點:「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司法形象」、第7點:「檢察官不得洩露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又陳榮和、蔡光治、邱茂榮均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有違上開法官守則第1點、檢察官守則第5點,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至江美容教唆偽證罪及偽證部分,除觸犯刑責外;並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規定。
綜上論結,被彈劾人陳榮和、蔡光治、李春地、邱茂榮,渠等之行為已嚴重破壞司法威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之規定,嚴重戕害司法信譽,應予迅速嚴懲;江美容確有違法情事,亦應受懲戒。爰依憲法第99條、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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