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彈劾人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級:
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簡任第14職等,民國99年7月14日因案停職迄今)。
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簡任第14職等,民國99年7月14日因案停職迄今)。
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簡任第14職等,民國99年7月14日因案停職迄今)。
邱茂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任第13職等,民國99年7月14日因案停職迄今)。
江美容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前處長(簡任第13職等,現任司法院參事)
貳、案由: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等審理苗栗銅鑼科學園區開發弊案,經該院法官蔡光治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邱茂榮牽線,收受被告何智輝交付之賄款,嗣並改判何智輝無罪,蔡光治、邱茂榮亦收受佣金,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賄賂罪;李春地為掩飾其收受賄款,另觸犯洗錢罪,並教唆江美容觸犯偽證罪;邱茂榮違法調取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資料,觸犯偽造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陳榮和、蔡光治、邱茂榮均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婚外女子發生姦情,行為失檢,皆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前處長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等罪,爰依法提案彈劾。
參、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被彈劾人陳榮和為司法官訓練所第15期結業,自民國(下同)82年12月7日,奉派擔任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法官,99年1月起擔任審判長,被彈劾人蔡光治為司法官訓練所第12期結業,81年至高院擔任法官,被彈劾人李春地為司法官訓練所第21期結業,89年底至高院擔任法官至今。被彈劾人邱茂榮為司法官訓練所第21期結業,現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皆為依法律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人員,另被彈劾人江美容係李春地之配偶,為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前處長。緣於97年1月間,前立法委員何智輝因「銅鑼科學園區基地徵收弊案」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高院就被訴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部分認定有罪,何智輝上訴,經最高法院於98年12月17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於99 年1月8日分9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0號案件,由審判長陳榮和、受命法官李春地及陪席法官黃斯偉組成合議庭審理。審判長陳榮和、受命法官李春地,經法官蔡光治及檢察官邱茂榮之牽線,收受被告何智輝交付之賄款,嗣並改判何智輝無罪(附件1,見第1頁至第58頁)。茲將被彈劾人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邱茂榮違法失職及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等罪之事實與證據,分述如下:
一、事實:
(一)蔡光治交付、陳榮和收受賄賂部分:
97年間,何智輝於前開案件上訴高院審理期間,即透過其秘書謝燕貞聯絡渠好友即高院法官蔡光治及其女友黃賴瑞珍,分別在多家餐廳、何智輝轎車內、蔡光治住處及其住處巷弄等處所,或招待蔡光治或與其進行密會,商討該案之相關細節。何智輝並於98年間持續在高級日式料理店招待蔡光治、黃賴瑞珍達10餘次,並在蔡光治引介下,於98年間、99年1月7日,在餐廳多次招待法官陳榮和及其女友魏清華,何智輝因而與陳榮和熟識。98年12月17日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審理,何智輝仍持續以致贈禮物予陳榮和之女友魏清華及邀約魏清華南下苗栗招待出遊等方式,建立與陳榮和間良好互動關係。另一方面,何智輝透過蔡光治向陳榮和傳達欲以行賄換取無罪判決訊息,陳榮和乃與蔡光治達成以「後謝」換取無罪判決之期約。99年5月12日,高院更一審(9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0號)判決何智輝被訴藉勢藉端勒索財物部分無罪。
何智輝籌得前開「後謝」賄款交予謝燕貞暫時保管,於99年5月21日起,多次透過司機兼助理謝騏杰電話通知黃賴瑞珍、蔡光治南下苗栗拿取賄款。蔡光治指派黃賴瑞珍於同年5月23日下午以謝燕貞競選總部成立道賀為由,與友人至苗栗,謝燕貞獲悉後即以「200斤米粉」作為賄款200萬元暗語,電話中獲得何智輝同意後,取出200萬元現金,陪同黃賴瑞珍前往何智輝位於苗栗市住處,當著何智輝面前交付予黃賴瑞珍。黃賴瑞珍於翌 (24)日電話通知蔡光治已收受該賄款,25日將賄款分別存入其土地銀行雙和分行及中和農會民享分部帳戶。26日黃賴瑞珍再依蔡光治指示自該農會提領150萬元,裝入中和農會綠色紙袋,再以臺灣菸酒公司米黃色手提紙袋包裝,在接送蔡光治返回高院之際,由蔡光治攜入高院辦公室交付陳榮和,作為「後謝」。陳榮和因而收受賄款150萬元,蔡光治、黃賴瑞珍共同從中另獲取50萬元佣金。
99年7月13日,檢察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親率調查官搜索陳榮和高院辦公室,自其辦公室櫃子內起獲以中和農會綠色紙袋包裝,放置在臺灣菸酒公司米黃色手提紙袋內之部分賄款130萬元扣案。
詢據陳榮和、蔡光治2人雖均矢口否認犯行,陳榮和辯稱:扣案130萬元是自有合法的錢,是流通的私房錢,不是蔡光治交給他的錢。99年5月間蔡光治並沒有交給他,用臺灣菸酒公司米黃色紙袋包裝,內有中和農會紙袋裝置150萬元。至扣案紙袋係之前黃賴瑞珍透過蔡光治向渠借款,還錢時所使用紙袋,黃賴瑞珍共借款七、八次,大概各有50萬、70萬、100萬,最後一次200萬。總之每次至少50萬,第一次是1分利,後來改成1分半利息云云。蔡光治則辯稱:沒有關說,沒有交150萬「後謝」予陳榮和,也沒因此案獲得50萬佣金。至99年5月26日,黃賴瑞珍送渠回高院辦公室時,是否交予一個臺灣菸酒公司印製米黃色紙袋乙情,則無印象。而150萬元係黃賴瑞珍經由他向陳榮和借過錢,大概借過三次,有一次借50萬,一次借100萬,一次200萬,前二次50萬、100萬已一次歸還陳榮和,利息為1分利云云。惟查同案被告謝燕貞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其與何智輝共同透過黃賴瑞珍、蔡光治行賄陳榮和,並將200萬元現金交給黃賴瑞珍之事實,又同案被告黃賴瑞珍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至何智輝住處拿取現金150萬元,分別存入其本人帳戶,再依蔡光治指示提領現金150萬元,交給蔡光治提進高院交給陳榮和等情,陳榮和、蔡光治之違法行為,至為明確。且陳榮和、蔡光治2人於本院所稱有關黃賴瑞珍透過蔡光治向陳榮和借款之次數、金額及利息之情節,互核不符。陳榮和、蔡光治2人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二)邱茂榮交付、李春地收受賄賂部分:
何智輝於獲悉渠友人即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與前開98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0號案件之受命法官李春地,為司法官訓練所同期同學後,即經由謝燕貞、謝騏杰、前國會辦公室主任陳愷璜、邱茂榮長女邱涵纖等人輾轉聯繫邱茂榮,多次在板橋地檢署外人行天橋附近、邱茂榮桃園市住所等處會面,希冀邱茂榮能透過同學情誼,向李春地轉達欲以行賄換取無罪判決之訊息,邱茂榮乃於前開案件分案後之99年1月間某日,與李春地約在臺北市中山堂「堡壘咖啡廳」會面,將前開何智輝欲以行賄換取無罪判決之訊息告知李春地。嗣後,李春地與邱茂榮達成以行賄換取無罪判決之期約。
何智輝前開貪瀆案件,訂於99年4月14日進行言詞辯論,4月13日,何智輝、謝燕貞2人共同籌湊350萬元,於同日下午4時前往板橋地檢署外之人行天橋下與邱茂榮見面,並將前揭350萬元賄款交付邱茂榮,邱茂榮隨即駕車趕往臺北市中山堂前廣場與李春地會面,李春地於確認何智輝賄款已交付邱茂榮後,乃要邱茂榮轉知何智輝於翌(14)日進行言詞辯論庭時,供述內容務必切斷與該案獎勵金之關連性等語,並洩漏其將解除何智輝之限制出境處分。邱茂榮旋即於同日晚間7時許,在其住處外與何智輝見面並轉告。嗣後,邱茂榮確認該案評議結果為無罪後,乃聯絡李春地於4月27日中午在中山堂停車場地下l樓,將內裝賄款200萬元之黑色手提包交付予李春地後即駕車離去,李春地則步行返回高院,李春地因而收受賄款200萬元,邱茂榮從中另獲取150萬元佣金。嗣於99年5月12日,高院更一審即判決何智輝被訴藉勢藉端勒索財物部分無罪。
本院訂於100年1月12日約詢邱茂榮,案經合法送達邱茂榮無正當理由而未到院,然查其於檢察官訊問時,就行賄事實及過程均坦承不諱。李春地,則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詢問時,就收受賄款200萬元坦承不諱,並交代賄款去處:70萬元交不知情之胞妹李貴雪買賣股票、126萬元購買停車位及4萬元零用等語,惟就被起訴貪瀆的部分事實,則辯稱:「因為我從頭到尾均未允諾邱茂榮要做什麼行為,99年4月27日拿袋子給我的時候,我也不知道那是賄款,而且我是在評議完後才拿到錢,所以並非拿到錢才做特定的行為。而且評議均係依法正常評議程序,對證據及事實並無違法認定。」云云,顯屬避重就輕之詞,難以採信。
(三)李春地洗錢及教唆江美容偽證部分:
李春地為隱匿前開200萬元賄款,於99年5月24日交付70萬元予其不知情之胞妹李貴雪從事股票投資。另於同年7月以126萬元購買其住處地下一層之第二個停車位。
李春地於99年7月14日,經裁定羈押禁見後,為掩飾上開利用賄款126萬元,以渠妻江美容名義購買停車位之事實,遂於99年7月19日委任之張權律師至臺北看守所接見時,討論如何應付檢察官之調查、訊問。張權竟與李春地共同基於教唆偽證之犯意聯絡,由張權將李春地所欲掩飾之購買車位資金來源訊息,告知江美容,並傳達李春地迫切要求江美容製造不實購買車位資金來源之意,江美容幾經張權之勸說及顧念與李春地之夫妻情誼,遂同意提供不實之資金項目。嗣後江美容取得其二姊江素美及李春地二哥李春壽共同偽證之首肯後,繕打勾串字句交予張權,再由張權於99年8月3、16 日接見李春地時,將串證內容傳遞李春地。李春地於99年9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即不實供稱:30萬元是向二哥李春壽周轉,75萬元是江美容向其二姊江素美借得云云。嗣李春地於99年9月7日自白教唆等事實。
詢據李春地,就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
(四)邱茂榮偽造文書、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部分:
邱茂榮於97年間因參加桌球隊結識林秀蕊,林秀蕊向邱茂榮表示欲查知其前夫楊明清是否再婚相關訊息。邱茂榮竟偽以偵辦案件為由,先後於97年1月21日上午10時許3次、同年7月2日下午4時許1次及98年5月7日下午2時許2次查詢林秀蕊、楊明清個人基本、戶籍等資料;復於97年1月21日,在其檢察官辦案進行單上不實登載:「本署偵辦97年度偵字第2880號詐欺乙案,有調取前述資料之必要。」,並發函向屏東縣枋寮鄉戶政事務所查詢並調取楊明清之結婚登記及全戶戶籍謄本等證件影本,邱茂榮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屏東縣枋寮鄉戶政事務所函復後,邱茂榮於得知上揭楊明清之婚姻狀況等基本資料後,洩漏該等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資料予林秀蕊知悉。查邱茂榮於檢察官訊問時,就渠上開偽造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予以認罪。
(五)陳榮和、蔡光治、邱茂榮均為有配偶之人,卻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邱茂榮甚而生女部分:
1、陳榮和於本院詢問時,就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婚外女子魏清華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坦承不諱。
2、蔡光治於本院詢問時,承認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婚外女子黃賴瑞珍發生不正當性關係。
3、邱茂榮雖於本院約詢未到院,惟查邱茂榮於檢察官訊問時,承認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婚外女子林淑慧生有一女。
(六)江美容受李春地教唆觸犯偽證及教唆偽證部分:
江美容配偶李春地因前述案件經收押禁見後,欲掩飾渠將賄款其中126萬元,以江美容名義購買其住處地下一層之第二個停車位事實,遂透過委任張權律師告知予江美容知悉,並傳達李春地迫切要求江美容製造不實購買車位資金來源之意,江美容幾經張權之勸說及顧念與李春地之夫妻情誼,遂同意提供不實之資金項目,並於99年7月下旬某日及同月24日,分別教唆其二姊江素美及李春地二哥李春壽共同就李春地前開購買車位之資金來源出庭偽證後,即利用辦公室電腦繕打「70,暫借妹周轉:老二多年來陸續交50予老四。老二自己留20以備急需。 前往(續接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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