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肇事者辯駁 法官銬被告遭彈劾
高雄高分院一名法官唐照明,在民國96年時,審理一件車禍案件,因為被告多次在法庭上言語辯解,和解不成,唐照明竟然裁定被告交保,被告當庭被銬上手銬、拉到地下室,監察委員認為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態度有瑕疵,於是對他進行彈劾,在經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投票,彈劾成立。
這是民國95年,高等地方法院為審判321滋擾案,所引發爭議的拘提邱毅案,當時的審判長唐照明,由他出席說明當時的拘提理由!但就在隔年,民國96年,唐照明審理車禍案件,卻因為不滿肇事者多次言語辯解,竟然把被告上手銬。
監察委員李復甸:「他在不符合羈押的條件下,就禁令被告要具保,這個事情是違法法條規定的。」
原來,當時的唐照明審理案件時,被告有多次言語辯解,口氣並不好,結果就引起法官不滿,違法諭令被告交保,讓被告上手銬,唐照明解釋是要給被告一個警惕,但監察委員調查後認為,沒有事證顯示被告具法定羈押原因,法官裁定的動作,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
李復甸:「而且被告不是死刑,不是無期徒刑5年以上的罪,原則上是不會羈押的。」
因為要求雙方和解不順利,唐照明竟裁定被告三萬元交保,被告當庭被銬上手銬、拉到地下室,監察委員認為11職等的法官處理案件違反人權,彈劾投票結果通過,也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唐照明- 法官(違反人權).不滿車禍(肇事者)辯駁.當庭上手銬+羈押.彈劾通過.民國96年發生的事.
李復甸懲唐照明 老師彈劾學生
李復甸說,唐照明審理一起交通意外、過失傷害案件時,要求雙方和解不順利,竟裁定被告交保。當事人是一名66歲婦人、銀行退休襄理,知識背景不錯,法官裁定新台幣3萬元交保後,婦人當庭被銬上手銬、拉到地下室,從人權保障的角度,非常不妥,在地下室的處理過程,也有不妥,這部份也將糾正相關機關。李復甸指出,唐照明告訴監委,因認為被告對於是否和解,前後立場反覆,加上被告幾次言語對告訴人造成心靈上的傷害,為了「給被告一個警惕」,而裁定被告交保。
李復甸說,「交保的制度不是拿來懲戒人的」,交保是為讓案件審理順利,被告先要符合羈押條件,在沒有羈押必要時,才以交保替代,但此案被告沒有逃亡、串證之虞,也不符合羈押要件,且法官的立場應該是中立的,「怎麼可以要求雙方一定要和解?」。
他說,唐算是好法官,這件事相較於為非作歹,算是小事,但是監察院「要敲敲司法院的腦袋」。
李復甸指出,像這種「不法對待」的案件不會是第一件,但如果監察院不依法提出彈劾,這也不會是最後一件違法侵害人民權益的案件,因為司法體系官官相護,欠缺自我檢討改進的能力,希望此案引起司法界對人權的尊重。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
回覆刪除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過失傷害案件告訴人於準備程序庭中當庭聲請告訴代理人卻遭法官以:
1、告訴人癱瘓 2、告訴人正在開刀房開刀 3、告訴人人在國外
駁回告訴代理人聲請
「法官是否違反法條規定?」「法官是否違反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