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是否有理由以他人名譽受損為由,而動之以刑罰?
中央社 – 2011年12月26日
64歲張姓女子因懷疑先生與蘇姓女子有染,在公開場合對蘇女舉寫有「妳是G頭」的紙張,蘇女認為被指妓提告。台灣高等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張女罰金新台幣6千元,得易服勞役。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張女的先生與蘇女都是某協會的會員,張女因懷疑先生與蘇女有染,不滿家庭關係受到破壞,在去年5月間於協會舉辦幹部訓練活動時,向蘇女舉寫有「妳是G頭」的紙張,蘇女認為「G」與「妓」同音提告。
判決指出,張女辯稱,蘇女在很多場合會提到自己是「G頭」,指的是該協會G分部部長,另外,她舉牌時間短暫,即使在場的人看到,也未必了解意義為何。
法院認為...「G」與「雞」、「妓」的發音相似,社會上以「雞」稱呼女子,意指娼妓,張女舉牌時間雖短暫,但在場會員皆看到「G頭」等字,因而了解張女謾罵蘇女為娼妓。
法院審酌張女素行尚佳,僅因懷疑先生與蘇女有不正常往來,難以釋懷,就書寫謾罵文字後,在公開場合向蘇女短暫高舉紙張,依公然侮辱罪判她罰金6000元,得易服勞役。10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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