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最高法院98台上532、 台中高分院97上訴2288、 台中地院97訴807、台中地檢署96偵字21512號
警察「以案換案、縱放人犯」,但檢察官刻意忽略有利被告的證據,無異成為濫權警察之幫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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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等》 高雄地院94訴2245、高雄地檢署94偵字8377號
檢察官連物證「文書」都沒有就起訴偽造文書,明顯證據不足;遭駁回後不服欲抗告、又逾期,明顯草率與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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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等》台北地院99金訴字45、台北地檢署99偵字2186號
雖裁定書所能獲得之資訊不多致無法判斷全情,但,強烈懷疑本件根本就是誤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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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法官基於不告不理的原則,是消極被動的。檢察官才是真正握有司法大門鑰匙的人,沒有起訴就沒有審 判。換言之,若起訴證據不足、未及時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或法律見解錯誤,都會讓不該進入司法審判甚或本就無辜的被告,墜入纏訟的痛苦深淵。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還可以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仍可不認輸地上訴最高法院。只要檢察官不放棄,早該結束的案子就會在法院「依法」進行,但那些求告無門的被告只能沒有選擇地「依法」應訊,不出庭還會有被拘提的可能,漏接傳票還有被通緝的風險,司法糾纏得至訴訟終結、判決無罪確定為止。
本會已將最高法院2009及2010兩年間的無罪確定判決—超過800個案件地毯式搜尋一遍,從公開的判決書內容中,過濾出極可能與承辦檢察官的不法不當起訴與上訴相關者,分批逐案向社會公布。另有一部份亦決定公佈之案例,是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之案件,從中亦可發現檢察官明顯怠忽職守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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