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4日 星期六

尤嘯峰-承辦警員.製作筆錄未(邊問邊寫)未告知享有「緘默權」.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判無罪




【2011/12/25 聯合報】尤嘯峰...焦海貴...

台中市民焦海貴被控竊取財物,台中高分院調閱警訊錄影光碟勘驗,發現現場沒有員警繕打筆錄的聲音,認定員警可能因打字慢等原因,事先做好筆錄,讓焦「照唸」回答,合議庭認為警方取供違法,判焦無罪。

承辦警員尤嘯峰昨天受訪時表示,他處理的零星竊案太多,已經忘記此案細節;市警二分局副分局長莊耿宗說,有部分打字慢的警員,以相同案例當做範本繕打筆錄,這個案例提醒員警在製作筆錄時應更嚴謹。

警方調查,焦海貴(四十八歲)去年三月涉嫌在台中技術學院籃球場與排球場,分別竊取俞星辰、蔡旻軒等五人的財物,被檢方依竊盜罪起訴。法官審理時,焦僅坦承偷竊其中三名女子財物(這一部分判刑五月),但否認竊取俞、蔡財物,是警方一直要他「承認比較好」,他才會依照警方事先擬好的筆錄回答。

承辦員警尤嘯峰當時在法庭上指出,當天他只先繕打筆錄的問題內容,被告的答話內容,是根據被告供述當場打上去,沒有員警強迫焦承認行竊。

法官調閱警訊當天錄影光碟勘驗,發現員警訊問焦嫌時,幾乎沒有聽見員警邊問邊打字的聲音,只有修改螢幕內少數幾個字的短暫打字聲;且焦回答問題時,眼睛好像一直盯著左前方某樣東西看,警訊筆錄內記載的回答內容,也非一般正常回答問題的語法。

法官認定,員警訊問前,已事先製作好筆錄,再交給焦依照筆錄內容回答,因此才沒聽到員警繕打筆錄的聲音,顯見焦辯稱他是依警方事先擬好筆錄回答說法,並非沒有根據;證人員警尤嘯峰證述不實,不足採信

合議庭並查出,尤嘯峰否認製作筆錄前曾與焦談話,可見並未告知當事人可享有「緘默權」與調查有利證據的請求權,員警有程序上的違法;所以焦在警訊中的「自白」,是員警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顯然無證據能力,判焦無罪。




未邊問邊寫 警訊筆錄搞砸竊案【2011/12/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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