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是否有理由以他人名譽受損為由,而動之以刑罰?
國家憑什麼要求人民不可以說出不中聽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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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警「他媽的」 言論自由判無罪 自由時報2011-12-22
遇員警酒測起爭執.兩度脫口夾雜「他媽的」
蕭姓男子被員警認定酒駕,他解釋是其妻開車,情急中使用了「他媽的」字眼,被警依妨害公務送辦,一審被判4個月;二審時大逆轉獲判無罪。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昨審理認為,「他媽的」是台灣社會長期存在的俚俗言詞,言者並不必然反應其主觀意欲,只是說話者習慣用來發洩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並非有意侮辱公務員,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改判無罪。
法官錢建榮曾主張............未設專區 娼嫖都不該罰
法官錢建榮16日曾在一份判決書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規定「娼嫖俱罰」,看似平等處罰,實質上不公,他認為未設專區之前,娼、嫖、媒合者,都不應被處罰。
對於口出「他媽的」是否是意在罵人,錢建榮持獨特見解;他在蕭案判決書指出,所謂侮辱性言詞(如他媽的等),都是涉及行為人主觀評價的意見表達,相較於誹謗帶有不實事實的傳述,侮辱性言詞更應受到言論自由的絕對保障。
像「幹╳娘」、「他媽的」等,都是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代表另種深層文化;男性甚或女性如同反射動作般的使用「他媽的」或「幹╳娘」字眼,言者並不必然反應其主觀意欲,更難謂必有侮辱公務員的犯意,這可說是,說話者習慣用來發洩情緒的口頭禪或發語詞。
至於言論是否粗俗,端賴個人的品味而定,即使說出「他媽的」或「幹╳娘」等所謂「三字經」,國家是否有理由以他人名譽受損為由,而動之以刑罰?國家憑什麼要求人民不可以說出不中聽的話?
本案當事人蕭男(28歲)98年11月24日凌晨,搭乘賴姓妻子駕駛的車子,行經桃園縣蘆竹鄉經國路段,賴女發現警方取締酒駕,即將車開進附近私人停車場,員警尾隨盤查,蕭男否認開車,雙方爭執時,蕭男說「我,他媽的,我就沒有嘛!我就跟你講車不是我開的」,員警準備上前拉他時,蕭直呼妻的名字,大叫「去叫人!他媽的,他逼我做酒測!」等語,夫妻因而被逮,並依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桃園地檢署調查認為,當天酒駕者是蕭妻,經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判處裁罰3萬5千元,已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蕭男則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罪嫌聲請簡判,法院一審簡判4月徒刑,蕭提上訴,二審法官錢建榮昨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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