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李四...王二麻子... 岳不群..林平之..
國家是否有理由以他人(名譽受損)為由,而動之以刑罰?
國家憑什麼要求人民不可以說出(不中聽)的話?
網路留言版「張三娘子」 法院判妨害名譽有罪.
中廣 – 2011年12月20日 下午4:22在網路上罵人「張三娘子」,一名女網友被法院以「公然侮辱罪」,處八千元罰金。法院審理認為,「張三娘子」出自清朝小說「醉春風」,指的是背夫偷腥行為不檢點婦人,因此,認定女網友涉及妨害他人名譽,判決有罪且全案就此確定。
網路上留言可要謹慎。被告是三十二歲的李姓女子,她在台大PTT網站,讀了「離婚後、再婚的觀感」這篇文章,在留言板上發表評論,李姓女子影涉作者是「張三娘子」,又說對方「要當婊子,又想立貞節牌坊」。被指涉的女網友自覺受辱,提出妨害名譽告訴。
全案在一審法院時,李姓女子坦承留言,因此,被判處罰金八千元,不過,李姓女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過程,法院查出,李姓女子提到的「張三娘子」,出自清朝小說「醉春風」情節,指一名婦人嫁給好色的張三,不堪丈香四處通姦買春,自己也開始找男人同睡,醜名因而外傳。法院認為,張三娘子影涉背夫偷腥的婦人,加上被告還寫了「婊子」一詞,因此,認定有妨害名譽,駁回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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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realtimenews/article/nexttv/20111220/1002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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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中文研究所李姓女學生,99年在BBS婚姻版討論區,以「張三娘子」暗喻失婚又再婚的女網友,對方怒控公然侮辱,法官認為,所謂的張三娘子指的是被夫偷腥、人盡可夫的婦人,判李姓女研究生8千元罰金。
江姓女子去年7月在BBS 婚姻討論板上表示,她離婚後又要再婚,心境轉折引來很多網友回應;其中化名為「rehtra」的李行之說對方是「張三娘子」,又寫了難聽的字眼「又要當婊子,又想立貞節牌坊」,推文十分辛辣,江姓女網友受不了,憤而告上法院。
因為暗喻性的字眼吃上官司,李行之發言變得低調,強調她「沒有別的意思」。女研究生最後又在BBS上PO文道歉,表示害女網友心靈受創、名譽受損,造成大家負面觀感,實在過意不去;但道歉來的太晚,被影射的女網友不能接受。
法官認為,「張三娘子」的典故源自清朝小說《醉春風》,意指背夫偷腥、人盡可夫的淫蕩婦人;李行之發表張三娘子後又PO文辱罵對方品德操守淫蕩、不知檢點,與娼婦一般,明確貶損江女聲譽。由於雙方未和解,簡易庭判李女8000元罰金,江女認為太輕,加上對方也沒誠意和解,聲請檢察官上訴,但北院駁回。
引人名罵人挨告案例
2007/02/09
美容院女學徒黃莉婷罵老闆娘像「許純美」,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
2005/12/08
嘉義黃姓婦人罵人「比宋楚瑜還奸」,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10天,還要賠3萬元。
2003/06/11
北市某技術學院2名老師吵架,其中1人罵對方是「孔子的罪人」,依公然侮辱罪判罰3千元。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因為憲法保障人人有意見自由,
回覆刪除政府尚且非依法律授權不得干涉,況乎其他人等?
憲法又規定在四種原因下,國家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
原因之一便是「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所以,國家當可立法防止妨礙他人行使意見自由,
至於用刑,則只有寬、狹的問題,並無是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