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的問題.
http://www.justlaw.com.tw/LawList.php?LawKd=L21
違法監聽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
倘未依程序的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如未取得通訊監察書即行監聽,或有同法第6條所規定之情形,而未於24小時內補發通訊監察書,即均屬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的認定,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為判斷。 至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雖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乃基於衡平原則,對於當事人之一方,所賦予之保護措施。並非謂司法警察機關於蒐集證據時,得趁此機會,於徵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即可實施通訊監察,而無須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以規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6條所規定之限制 *為何上手銬腳鐐?漏夜偵訊?如重刑犯一般.... *吸毒沒有直接受害者?為何像是重刑犯對待?? *警察有業績壓力...非要送罪不可?那檢察官為何違程序而濫辦?曰:不要浪費我們時間? *執法人員--認為吸毒是極小的事...而被告且認為是名譽大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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