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權有法可管----何克昌檢察官.2009-6-28 自由時報
吳景欽教授大作「檢察官無法管?」乙文,提及檢察權顯然已成脫韁之馬,而無法制衡云云;恐造成民眾誤解。
中國在一九○六年引進檢察制度,之後,國民黨政府於一九四九年遷都台灣,將中國的檢察制度推行於台灣,但國民黨政府於一九四九年在台灣主政後,當年即實施戒嚴,迄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始解嚴;由於戒嚴關係,凍結相當多普通法的適用,因此,戒嚴時期的台灣實質上並無法治可言。至今民眾對台灣法治的印象,仍殘留戒嚴時期的陰影。
實際上,民眾最擔心的檢察官濫權問題,並非無法可管。所謂濫權,就是明知該起訴而不起訴,或是明知不該起訴,而起訴;如果確有其事,刑法第一二五條定有濫權追訴處罰罪。對於檢察官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如果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對於檢察官行使執行指揮權,如民眾認有不當,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八四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再由法院裁定。
其實,民眾最大的困擾在於如何知道檢察官對個案是否濫權?此部分筆者已提出「卷證公開」制度作為因應之道;另外,為防範檢察官濫權偵查,筆者亦從實務觀點提出個案評鑑制度,並廢止傳統考績、限期結案等官僚威權思想的司法管控制度,以防制檢察官假借趕結案為理由,怠於行使偵查權。
誠如吳教授所言:「…某一天,自己成為當事人時,無人替自己講話。」道出國人習性「禍未臨身,事不關己」,至盼國人及有識之士重視之!(作者為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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