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案拖16月 人往生才開庭
台中縣豐原市78歲男子吳繼堯前年手術後,疑因醫護人員處置不當、痰卡在喉嚨造成休克,家屬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過了16個月、在吳某死後11天,才接到開庭通知,台中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今年6月出爐,家屬強烈不滿司法偵查的過程牛步化。
檢︰需醫事鑑定審議
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徐錫祥表示,該案是醫療糾紛,檢察官並不具備醫事專業能力,必須經過醫事鑑定委員會審議,才能判斷誰是誰非,呈報鑑定之後,醫事鑑定委員會也要行文相關醫院,要求其提供證據並安排時間討論,偵查時程才會延遲一年多。
吳繼堯女兒指出,97年4月24日,父親到醫學中心手術切除膽惡性腫瘤,26日傍晚,出現呼吸急促現象,叫護士、醫師為父親抽痰,但一直沒人處理,晚上11時30分,因痰卡在喉嚨30分鐘,出現休克現象,護士緊急叫醫師插管急救,導致父親癱瘓昏迷變植物人。
當時院方一直允諾會盡全力搶救,吳繼堯的兒子吳宗勳見父親昏迷狀況未改善,97年8月6日,向台中地檢署遞狀控告護士、醫師業務過失傷害,98年12月7日吳繼堯死亡後,吳家才接到12月18日第一次出庭通知,99年1月5日第二次出庭,99年6月6日收到不起訴書。
民刑事兩頭空 家屬不滿
吳宗勳和媽媽徐珠說,他們看到不起訴書非常不能理解,為什麼案子從提告到出庭可以拖16個月,拖到人都死了才出庭?收到不起訴書後,找律師研究再採取民事途徑,才發現當時因家人都不諳法律,已超過提出民事訴訟2年追訴期,民、刑事都無著,吳宗勳和媽媽徐珠感嘆,為什麼台灣的司法過程如此漫長?
家屬可直接提民事訴訟
徐錫祥則表示,在此醫療糾紛中,當事人提出刑事訴訟,不必等待刑事起訴,就能向地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以免超過請求權時效,錯失提起民事訴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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