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查台鳳案件始未,依法嚴懲
立法委員黃爾璇(1999/11/26)
黃委員爾璇,為近日爆發十餘位高等法院法官及法務部檢察官共同涉入台鳳非法炒作股票案件,司法院及法務部雖即將受邀赴宴的法官及檢察官,分別予以停職、免兼職、移送監察院審查及責令長官飭令注意等懲處。但案情卻持續擴大發展,偵辦檢察官亦遭人指陳辦案動機不單純,可能涉入案中,甚者,中央政府高級官員及調查局多位高官亦傳出集體「吃鳳梨」的行為,現由檢方以貪瀆案偵辦中。台鳳案件顯現,我國司法人員仍欠缺廉潔自持等基本官箴倫理,政府亦未認真進行肅貪工作,是以連職司肅貪工作的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主任自己都涉入貪瀆案中,實為極大的諷刺,更使司法體系原已不高的信任度,更如雪上加霜。因此,要求政府應加強司法改革,檢調單位須速詳查台鳳案件涉案人員,不可有漏網之魚,依法加以嚴懲,同時加強以法官法作嚴格之規範。爰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因涉嫌非法炒作股票尚在偵辦中的台鳳案件,近日傳出多名司法人員涉入。案經調查後,司法院於廿五日做成懲處決定,將參與去年七月二日李玉惠夫婦在紅龍蝦餐廳所設「鳳梨宴」的孫增同、林明俊、高明哲、陳博志、陳永昌、楊貴森及葉騰瑞七位法官,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為由,依公務員懲戒法移送監察院審查。其中楊貴森法官更以違反情節重大,予以停職處分。隨後,法務部則將調查局政風室主任彭坤業及高檢署檢察官李金定免兼職並移送監察院審查,其餘同案涉入檢察官則責由該檢察長飭令注意。此次台鳳案件,除了多位執行國家司法權的司法人員行為失當,涉足「外觀上易被認為不當」的社交場所,更甚者,職司肅貪工作的政風單位主任本身亦涉入弊案中,知法犯法的行為,不但令人不齒,對於亟待提升的司法形象更是一次嚴重打擊。
二、事實上,部分司法人員的行政倫理觀念嚴重不足,亟待加強。一位曾參加台鳳宴的司法官竟對媒體表示,「其實受邀參加台鳳宴的司法官,統統是被害人,因為買進台鳳公司股票的司法官,根本是虧錢的。」部分司法官亦對司法院懲處決定出現微詞,認為吃飯乃人之常情,不應據以移送監察院。上述言論,反映出我國司法人員的教育及訓練的不完備,經過嚴格國家考試進用的司法官,依法執行國家司法權,並受憲法賦與其終身職的保障,行為舉措自應秉持較一般人嚴格的最高道德標準,但是現今竟有許多司法官連最基本的操守觀念都未具備,無怪乎,國人無法如西方先進國家一般,建立起對司法人員之尊崇敬意。
三、更甚者,承辦台鳳案的李韋昌檢察及其妻汪倩英律師亦遭人以召開記者會方式,檢舉其與本案關係人柴慧齡、李玉惠等原為熟識,因此立場似乎並不單純,甚至可能涉入台鳳案中。而檢調單位隨後調查過程亦發現,中央政府高級官員及調查局等多位高官同樣涉入台鳳案,部分調查員更行為低劣,以職權脅迫關係人補償其投資股票虧損。台鳳事件正如雪球般愈滾愈大,結果暴露出政府長久以來對貪瀆惡行的放縱,已致使不肖司法人員與行政官員等連結成貪瀆的共犯結構,是以貪瀆的弊案無法扼止,國家的發展遭受嚴重影響,政府實不能再坐視。
四、因此。要求:
(一)對於台鳳案件,檢調單位務須徹底詳查,釐清關係人士宴請司法官之背後意圖。同時對於甚囂塵上關於部分司法人員有「續攤」行為及在關係人家中發現中央官員交易憑據、調查人員涉入等事項,均應提出調查報告。
(二)台鳳案件中除法官之外,同時亦有六位檢察官涉入,相較於司法院立即提出對七位涉案法官懲處措施,法務部卻是在遭受批評及要求後,才開始針對檢察官部分提出調查說明及處置,其顢頇處理方式亦應追究。
(三)為提升司法風紀,應加強提升司法人員的自律。由加強改善法官及檢察人員之教育、訓練以及建立內部檢肅機制著手,建立司法官合乎社會要求之行為。
(四)現雖有公務員服務法作為準據,但因司法官與一般公務員二者性質不同,對於司法人員下班之後之行為、涉足場所、義務責任等未以法律特加明定。以現行法官守則及檢察官守則等又非法律性質之規定,不足以規範司法官之行為。因此,行政院除應提出法官法草案修正案補充併案送審。基於行政院長所屬之政黨於立法院中佔多數席次,故應力促執政黨立法院黨團能堅持高標準之「法官法」內容,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俾使法官之行為有所規範。
http://www.wufi.org.tw/ng/ng2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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