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後.人人不平.(司法官僚)的真面目.<台灣司法十大面相>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那是書本說說....經由法庭經驗的洗禮之後....你會知道是誤會一場.
法律之後.人人不平. 去法院旁聽看看...(司法官僚)的真面目.
※政黨輪替前的司法面相
<台灣司法十大面相>,曾在序中說「甚麼樣的司法制度,衍生出甚麼樣的司法面相」、「從荷蘭人到國民黨,台灣司法制度都是外來政權所帶來的。外來政權司法制度的特色,就是為政權服務的性格」。
1.穩贏官司也會輸,穩輸的官司也會贏;
2.擁有權利,但不擁有正義;
3.越律越輸;
4.行行出狀元,流氓當選變議員;
5.也要食,也要掠;
6.選舉無師父,錢買票就有;
7.有錢有是人人平等,無權無勢罪加一等;
8.判大官要大證據,判小官要小證據;
9.毒瀆同源;
10.官司我不怕,法官阮阿兄,阿輝阮親晟。
當時的法律人,對司法改革的期望,不是寄望在施啟揚宣示的「玩真的」,只寄望在政黨輪替。
※政黨輪替後的司法面相
司法改革的人原想像政黨輪替後司法的問題就可以一併解決。2000年統治台灣五十多年的國民黨終於下台,讓出中央政權,政黨第一次在台灣輪替, 法律人對司法改革的期望是否實現呢?經過這四年觀察,政黨輪替後的司法有一些舊面相,也有新面相。新面相如:
1.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例如SARS流行時期,大醫院為了應付加護病房保留給SARS病患使用的命令,將假SARS病患佔住加護病房。
又例如中小學能力分班陽奉陰違之情形,最後立法院通過國民教育法修正案,禁止國民中小學師實施能力分班。
2.守法吃虧、不守法占便宜。
例如朱安雄,伍澤元,朱婉清不守法可以逍遙法外。羅福助第一次想守法就真的不能出境。為何守法吃虧、不守法占便宜?就是公權力無能。
3.上位者不守法律。
內政部長 蘇嘉全 太太進口車牌照問題,為甚麼進口車車主都是殘障人士?為甚麼吳淑珍不申報股票交易?
4.司法成為作秀工具。
選舉時按鈴申告, 連總統 夫人也玩這種遊戲,製造垃圾案件。其他如吳益樺事件監護事件。
政黨輪替後司法的問題並沒有改善,司法最後還是人的問題,就如行政部門的官僚心態養成已久,不可能因政黨輪替就一夕改變。司法官僚恐怕比行政官僚更可怕,司法人沒有獨立的人格節操與傳統,政黨輪替也不能決結司法問題,司法面相的質變的現象,需要從司法教育從頭開始。
翁岳生在法院門口立「司法為民」的石碑,可是司法如果不遠離為政權服務心態,恐怕永遠都是被改革的對象。
2.台灣民眾訴訟觀
而台灣人的訴訟觀又是甚麼?台灣人的訴訟觀,依我的觀察可以歸納幾點:
1.不怕管只怕關:
很多當事人接到法院開庭通知,不分民刑事,不分青紅皂白,都會驚慌失措怕被收押。驚慌失措的原因是怕被官府捉去關。這是台灣人長期遭外來政權統治後,遺留在台灣人血液中一種怕被關的基因。
2.寧為面子不為正義打官司:
德國法學家耶林那篇為權利奮鬥令人感動,台灣也發生過一元五角車票官司,都是為權利奮鬥的典型。可是耶林所說的為權利奮鬥是一種人民普遍信仰,一元五角車票官司是一件特例。多數台灣人沒有為權利打官司的勇氣,台灣人倒是會意氣之爭打官司,打的你死我活樂此不疲,所以台灣為公益事件打官司或公益事件的官司不普遍。這是台灣人長期遭外來政權統治後,遺留在台灣人血液中一種只問私益不問公益的基因。
3.打人喊救人:
強欺弱,眾暴寡本來就是社會叢林法則,但在台灣社會,事實上就是一個強欺弱眾暴寡的社會,問題是強欺弱,眾暴寡時,這個強者、眾者的加害人通常沒有承認的勇氣,還要藉著力強勢眾反指被害人是加害人,所以台灣俗諺說打人的喊救人,就可知社會底層這種不公不義的事之多。事實上從法院官司也充分證明台灣人這種打人喊救人的訴訟觀,這是台灣人一種醜陋的性格,沒有好漢做事好漢當的氣魄,只會欺凌比自己更弱勢者。
4.寧信黃牛不信專業:
台灣司法黃牛之遍行也是司法史上之奇觀,過去衙門審判需要透過司法黃牛幫忙打點,現代的司法獨立的法院審判,人們還是寧信黃牛不信專業,這不能完全怪百姓法律知識不足,過去法院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劣績,使人民不信專業寧信黃牛。
5.找關係不找律師:
在現代專業分工的工商社會,人們遇到法律問題找律師研究是理所當然的事,就像人們生病趕快上醫院找醫師治療一樣理所當然。可是台灣人遇到法律問題,第一個想到的是民意代表,而且層級越高越好,第二個想到的是有力人士,反正律師不是人們第一個考慮的對象。這是台灣人辦事的生活哲學「找關係」,像陸軍官校學生考試作弊案,就救濟程序而言,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明明有救濟法定程序不走,偏要找立委開記者會,就是最好典型例證。
6.寧打官司不願和解:
雖然老祖宗告誡訟則終凶,但台灣人一打起官司,不論刑事或民事,不論告訴乃論或公訴罪,都寧願打的難分難解,聽不下別人的勸,尤其是夫妻之間、手足之間、父子之間、母女之間的訴訟,關係越親密,訴訟越難解。這當然有些原因是因為調解制度不夠專業,有些是律師挑唆訴訟,但人民之訴訟觀則是主要原因。
7.寧自力救濟不循法律途徑:
例如對交通罰單不服,寧以汽油彈自殺攻擊政府機構;被欠債不還卻殺害債務人家人或找討債公司。這種現象當然因素有政府救濟程序效力不好,但人民暴虎馮河也是原因之一。
8.理不直氣壯:
雖然理虧,仍然滔滔不絕,想用口水淹死人。
這些人民的訴訟觀沒有一項符合現代公民的標準。這樣的人民素質,你說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是一個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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