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家 庭 暴 力 處 理 流 程 )警察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
http://www.tncp.gov.tw/wpb/index.asp?strurl=service_01_2.htm
家 庭 暴 力 處 理 流 程
一、受理報案(家 庭 暴 力 處 理 流 程 )警察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
(一)電話
如係受害者自行電話求救時 ,受理員警應:
A、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B、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C、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如係其他家人或鄰居代為電話求救時,受理員警應:
A、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B、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C、請其代為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D、如報案人不便介入,應留下其年籍資料,並囑密切注意後續狀況,俾憑提供目
擊或其他證據。
(二)口頭
受理報案員警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請坐」、「奉茶」後,詢問其受害情狀,
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三)他類(係由醫療體系或社福單位發現轉報者)
受理報案員警應至發現地詢問其受害情狀,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
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二、權責
(一)派出所
現場處理
狀況研判並處理
通報相關單位支援
處理完畢後應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依規定陳報。
(二)婦幼警察隊
協助現場處理
協助女性或兒童夜間之安置保護
協助轉介相關單位安置保護
(三)業務單位
各分局三組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彙整,案列管制。
婦幼警察隊依各單位彙送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每一個月予以統
計研析乙次,並將結果專案處理如次:
A、轉送社會局作為社福政策釐訂參考。
B、提報本局局務會議研議策進措施。
C、轉發本局各轄區分局參處。
三、支援
轄區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後,應視現場情狀,如有需要女警會同處理者,於上班
時間由分 局女警協助,下班後及例假日由婦幼警察隊派員會同處理。
受害者有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者,應即通報社會局會同處理。
現場有傷患者,通報119及醫療單位協助處理。
四、處理
(一)現場
視加(受)害雙方情緒、身體或週遭財物毀損狀況,先予適當隔離,並嚴予監控加害者。
受害者如已成傷,應即呼叫救護車送醫,並做適當之急救處理。
加害人手持凶器、且致受害者重傷時,應即逮捕加害者,製作兩造當事人筆錄,移送地檢
署偵處。
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
及加害原因、方式、傷害情形等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受害者如不提出告訴,即予結案,並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並告知追溯期為六個
月,應先前往公立醫院開具驗傷單以保全證據,六個月時效適用於受害者提出傷害刑事告
訴,但受害者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者無六個月之限制。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
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
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受害者如有強烈離開現場意願,應即協助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
性、兒童)護送(帶返)至婦幼警察隊保護,次日即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
處理情形詳實填註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事後(指當事人事後報案者)
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
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五、轉介
(一)如需緊急安置者,應即協助轉介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
護送至婦幼
警察隊接受保護,次日即由該隊協助轉介社會局安置。
(二)受害者如欲提出離婚請求,應告知其循民事訴訟程序至法院辦理或由受理單位轉介至調解
委員會申請
調解。
(三)依個案需要轉介適當諮商輔導服務機構:
協談機構;
行為偏差青少年輔導機構;
法律諮詢服務機構;
就業職訓機構;
醫療服務機構。
http://www.tncp.gov.tw/wpb/h3.htm
http://www.tncp.gov.tw/wpb/files/file01/%E8%99%95%E7%90%86%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6%A1%88%E4%BB%B6%E7%8F%BE%E5%A0%B4%E5%A0%B1%E5%91%8A%E8%A1%A8.do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 格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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