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6日 星期二

(家 庭 暴 力 處 理 流 程 )警察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



依照(家 庭 暴 力 處 理 流 程 )警察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


http://www.tncp.gov.tw/wpb/index.asp?strurl=service_01_2.htm


家 庭 暴 力 處 理 流 程


一、受理報案(家 庭 暴 力 處 理 流 程 )警察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


(一)電話


    如係受害者自行電話求救時 ,受理員警應:


    A、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B、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C、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如係其他家人或鄰居代為電話求救時,受理員警應:


    A、迅即詢問受害情狀、地點。


    B、轉(通)報轄區派出所、婦幼警察隊派員前往處理。 


    C、請其代為提醒受害者應保持冷靜,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


    D、如報案人不便介入,應留下其年籍資料,並囑密切注意後續狀況,俾憑提供目


        擊或其他證據。 


(二)口頭


    受理報案員警應本為民服務之精神,「請坐」、「奉茶」後,詢問其受害情狀,


    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三)他類(係由醫療體系或社福單位發現轉報者)


    受理報案員警應至發現地詢問其受害情狀,並將全案「人、事、時、地、物」詳


    實填製「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二、權責


(一)派出所


    現場處理


    狀況研判並處理


    通報相關單位支援


    處理完畢後應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依規定陳報。
(二)婦幼警察隊


    協助現場處理
    協助女性或兒童夜間之安置保護
    協助轉介相關單位安置保護
(三)業務單位


    各分局三組將「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彙整,案列管制。
    婦幼警察隊依各單位彙送之「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每一個月予以統


    計研析乙次,並將結果專案處理如次:
    A、轉送社會局作為社福政策釐訂參考。


    B、提報本局局務會議研議策進措施。


    C、轉發本局各轄區分局參處。


三、支援


    轄區派出所員警抵達現場後,應視現場情狀,如有需要女警會同處理者,於上班


    時間由分 局女警協助,下班後及例假日由婦幼警察隊派員會同處理。
    受害者有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者,應即通報社會局會同處理。
    現場有傷患者,通報119及醫療單位協助處理。
四、處理


(一)現場


    視加(受)害雙方情緒、身體或週遭財物毀損狀況,先予適當隔離,並嚴予監控加害者。
    受害者如已成傷,應即呼叫救護車送醫,並做適當之急救處理。


    加害人手持凶器、且致受害者重傷時,應即逮捕加害者,製作兩造當事人筆錄,移送地檢


    署偵處。


    不論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均應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內容包括現場情狀


    及加害原因、方式、傷害情形等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受害者如不提出告訴,即予結案,並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並告知追溯期為六個


    月,應先前往公立醫院開具驗傷單以保全證據,六個月時效適用於受害者提出傷害刑事告


    訴,但受害者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裁判離婚者無六個月之限制。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 


    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蒐證,傳訊加害者到


    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受害者如有強烈離開現場意願,應即協助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 


    性、兒童)護送(帶返)至婦幼警察隊保護,次日即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


        處理情形詳實填註於員警工作紀錄簿備查。


(二)事後(指當事人事後報案者)


    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予以製作筆錄,告知當事人檢具公立醫院驗傷單,並進行偵查 


    蒐證,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函(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


    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
五、轉介


(一)如需緊急安置者,應即協助轉介社會局辦理安置。如為夜晚,可將受害者(女性、兒童)  


    護送至婦幼


   警察隊接受保護,次日即由該隊協助轉介社會局安置。


(二)受害者如欲提出離婚請求,應告知其循民事訴訟程序至法院辦理或由受理單位轉介至調解 


    委員會申請


   調解。


(三)依個案需要轉介適當諮商輔導服務機構:


    協談機構;
    行為偏差青少年輔導機構;
    法律諮詢服務機構;
    就業職訓機構;
    醫療服務機構。


http://www.tncp.gov.tw/wpb/h3.htm


 http://www.tncp.gov.tw/wpb/files/file01/%E8%99%95%E7%90%86%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6%A1%88%E4%BB%B6%E7%8F%BE%E5%A0%B4%E5%A0%B1%E5%91%8A%E8%A1%A8.do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   格式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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