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接押罕見更裁 2009-10-09 中國時報 【王己由/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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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扁羈押案的理由
會對案情有個梗概...何謂梗概??
*把法律審當事實審,在實體小地方挑毛病,動輒(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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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弊案,九月廿四日移送高院二審,裁定羈押陳水扁後,最高法院昨日撤銷羈押裁定,發回高院更裁。審判中二審接押案被最高院撤押發回更裁,司法實務上並不常見,尤其被告被判無期徒刑,扁案可說是罕見案例。
過去一判決重罪的在押被告,上訴二審高院後,如果作成羈押的裁定,縱使被告抗告,最高院都很少置喙,幾乎都是以抗告駁回結案。
理由無他,因為二審是否羈押被告,承審合議庭在詳閱一審卷證後,會對案情有個梗概,加上羈押只是形式審查有無羈押要件和必要性,不做案情實質認定,身為法律審的最高法院,通常都會尊重二審的決定。
司法實務界人士就指出,最高院會撤銷二審的羈押案,通常針對具保停止羈押案最多。
因為該類程序案,通常被告已羈押一段時間,在審理告一段落下,是否還有續押必要,有時就得多加審酌。
類似扁案還未正式開審,就被撤押發回更裁,確實並不多見。司法實務界人士就調侃道出,以往高院經常撤銷地院的羈押案,現在換最高院撤銷高院,這就是審級制度,一審壓一審,但往好處看,或許這就是人權保障。
不過,司法實務界人士指出,看過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扁羈押案的理由,實在也不怎麼高明,感覺就是為撤而撤。因為最高院的撤銷理由,寫得並不具體,尤其第一項指摘高院對如何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並沒有說明依據和認定的理由,如果要寫清楚,豈非未審先洩心證,乾脆就直接寫判決書算了。
第二項有關指摘高院未具體敘明依據何項卷證認定扁家還有鉅資,就更加為難高院。扁案才剛接手,自然是根據一審判決有罪的相關卷證,羈押與否既然只是形式審查,有可能寫得鉅細靡遺嗎?
因此,就有人不客氣地說,訴訟案件經年未決,最高法院一再發回,把法律審當事實審,在實體小地方挑毛病,動輒撤銷發回,難怪案件「三更五更無了時」。何況扁的羈押案只是程序,案件未開審就一再處理無關實體的程序案,更是增加二審無謂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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