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3日 星期六

(重要) 司法官養成變奏曲



司法官養成變奏曲


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282


搜字:      司法官養成訓練 (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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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除了制度的建立外,更重要的是「人」的改變與進步。司法官的來源、研習與任用,是法官法以及相關制度建立的最重要一環。在司法院送立法院審議的法官法草案中,與現行制度相較,並無新意:考試與訓練制度與現行情況差別不大,亦未增加外界轉任司法官的誘因,更未有邁向各國「法曹一元化」的具體作法。當然,在現行制度下,多數法官仍克盡職守,值得尊敬,以下「司法官養成變奏曲」,無意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只是試圖以嬉笑怒罵的方式,點出現行制度下造成的極端怪異現象。因為,我們深信,改革的實踐,不能單憑「道德化」的個人,而必需建立合理適當的制度。

場景一 法律系校園:

「不論世事,只問考試」「不搞社團,只忙補習」

  每個剛進法律系的學生多在課堂上聽過一個真實的笑話,某初任法官芳齡二四,清純可愛,審理妨害風化案件時,當被害人支支吾吾的窘迫陳述:「他強迫我『吹喇叭』」,法官竟當下要求,「把證物『喇叭』當庭提示勘驗!」顯然法官大人根本不知道「喇叭」何所指!教授說完笑話以後,總會諄諄勸誘,要求剛剛開始起步的法律新兵,多增加社會歷練,未來千萬不要成為「悖離社會通念」、「不知民間疾苦」的法官。

  奈何言者諄諄,聽者縱不「藐藐」,恐怕也力不從心。法律系高居第一類組第一志願,看來風風光光,每年多少人擠破頭想轉系轉進來,競爭之激烈,可想見一般,通過高錄取標準篩選的法律系學生,未必真的對法律有興趣(有興趣、善思辯者也未必能進來),倒是幾必擅於迎合要求標準答案的考試。尤其國家考試名額放寬之後,既然考試變得容易了,考不上、甚至沒有「應屆」通過高考、律師、司法官等一連串考試,似乎就變成奇恥大辱,從小雖一路順風、未曾挫敗的資優法律人豈堪忍受?更何況,考試內容既然只著重於實務學說的熟悉度,社會經驗、人生歷練又不可能成為評價的對象,又何必勞神於「前途無『亮』」的課外活動呢?於是選課讀書,皆以國家考試為準,非關考試的科目,不是乏人問津,就是變成營養學分。「不論世事,只問考試」、「不搞社團,只忙補習」的奇特風氣,蔓延在法律系的校園中,原應豐富精彩的大學生涯,就被化約成「青燈伴古佛」的K書歲月......

 

場景二 司法官「訓練」所:

例稿至上,訓練無須「問案」即可「斷案」的書面審理

  好不容易通過司法官考試,縱使想要保留資格,先從事其他行業以增加社會歷練幾年,在現行制度下亦無可能,所以只好「包袱款款」,進入司訓所。

  司法官「訓練」所,不免令人望「名」生疑(原來司法官用「訓練」的啊?):聽來真像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的軍營!前期六個月密密麻麻的課程,百分之百由實務界司法人員擔任講員,(過去還有鳳毛麟角的「非司法官」講員「點綴」一下,後來因「當局」認為「無此必要」,幾已全數刪除)學員們焚膏繼晷、孜孜矻矻的,不是個案中法律與事實涵攝過程的思辯、證據取捨與經驗法則的推演、乃至於心證內容如何形成等這些在學校時向來陌生的困難課題,卻整日忙於埋首卷宗,依「例稿」寫判決書,練習不用「問案」就可「斷案」的書面審理!難怪有人說,六個月下來,除了熟悉實務判例之見解、書類製作之格式外,只是增加了「先得到結論,再杜撰理由」的功力!(如果認為被告有罪,再多的證言只要一句「顯係迴護之詞,不足採信」就可輕輕帶過;如果認為無罪,同樣的證據立刻變成「尚難證明為被告所為」)這也難怪,司訓所的「教育宗旨」,本來就是「訓練」結業後能夠立刻進入狀況、立刻在堆積如山的案件中快速「生產」判決的法官,能否獨立思考、能否挑戰或檢驗既定實務見解、能否確保「值得當事人信賴」的實體結果與程序正義,僅憑六個月刻板的書類製作課程,恐怕難如登天!至於這種實務界「代代相傳」的研習方式,究竟是「青出於藍」,還是「縱取法乎上」,頂多也只能「得乎中」,恐怕就沒有人能斷定了!

  司訓所的另一大特徵,就是「管教」甚嚴,遠為一般大專院校所不及:每天只有午、晚膳時間可以刷卡外出,每週只能三日外宿,多如牛毛的「操行扣點」規定,包括卷宗遺失、不假外宿、週記未繳、作業遲繳、遲到早退、請假過多......所以學員只能斤斤計較地「計算」自己的分數,以求自保。老師們一旦發現學員竟然還「有時間」看冬季奧運轉播、看鐵達尼號電影、閒話緋聞案,就會語帶玄機的說:「這麼閒啊!?那我多出點作業吧!」原來準司法官們所受的期待,只不過是以最原始的扣分獎懲來「他律」式地計算「榮辱」,再加上閉門用功,繼續保持「不問世事」的「純潔度」!

  司訓所結業後,赴法院實習一年半,際遇如何,可更是「各憑天命」:有的指導法官事必躬親,學習司法官就樂得趕緊享受「此生最後的清閒」,反之,有的指導法官樂得輕鬆,完全「職務移轉」給學習司法官,學習司法官只得硬著頭皮提早辦案,至於當事人的權益,只好聽天由命了!

 

場景三 法院

在「草草結案」與「累死自己」間,又有什麼選擇的餘地?

  初出茅廬的年輕法官,手執權衡是非善惡的天平,可能充滿高度的理想與熱忱。可是案件實在多得驚人,雖然每日案牘勞形,「辦案遲延」的績效成績單就成為最大的夢魘。難怪有法官感嘆,在惡劣的司法環境與常受人民質疑的審判品質下,縱使自己力圖對案情認真地抽絲剝繭,對證據取捨錙銖必較,可能也不見得會受到當事人的諒解與尊敬,既然如此,又何必如此自苦?於是,面對愁容滿面的當事人,再菩薩心腸的法官也漸漸麻木起來......沒辦法,在草草結案與累死自己之間,法官又有什麼選擇的餘地?

  年輕法官經驗與歷練不足,更常為人所詬病,這實在是法曹養成教育一路造成的後果。人性本來就是主觀擅斷的,所以要「人」來擔任「神」的審判工作,要「人」摒除一切主觀成見地在「羅生門」般各說各話的事實中找出真相,或定分止爭、或探尋「只有上帝知道」的客觀犯罪事實,這本來就是一種「逆向操作」,極為困難。因此,審判者除了豐富的法學素養之外,更需要超然客觀的理性思維,嚴謹中立的證據與經驗法則的推演。所以法諺有云,「素樸的絕對的正義感,往往卻是證據法則最大的殺手」!當法官對探尋真相力不從心時,在「法官看被告,越看越怒」「年輕富正義感的法官卻往往越兇」的法庭常態裡,在「兇手伏法,改善治安」的輿論壓力下,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法律正當程序等基本要求,往往就悄悄地被「寧枉無縱」的心態給犧牲掉了......

  於是,面對人民對裁判品質與程序正義的普遍質疑,再加上長期累積的工作壓力,法官兩極化的心態於焉出現:或者對外界的批評與質疑動輒暴跳如雷,充滿防衛心態地「捍衛」司法體系,越趨封閉保守;或者充滿「累死也遭嫌」的委屈無力感,長歎「不如歸去」......結語

揖注國家資源,建立兼容並蓄的法官制度

  就法官的來源、研習與任用而言,先進國家多強調法曹一元化,美國法官幾皆由當地夙負盛譽的律師選任,而律師亦多以能被遴選為法官為最高榮譽;德國、日本的法官研修期間,亦遠比我國為長(能「熬」到實任法官者,絕對比我國高齡得多,但尚有法官是否過於年輕的疑慮)。司法人員來源單一,誠如過去中小學師資來源單一所招致之批評,容易使該系統固步自封,缺乏刺激與進步。因此,創造「外人」投入司法實務界的誘因,是建立「法曹一元化」的重要前提。我國現行律師願意轉任法官者寥寥無幾,主要原因除了司法環境惡劣之外(律師至少有秘書,教授至少有助理,法官卻得萬事自己來?)必需從司訓所研習開始、必需從一審法院任用、年資無法換算等,皆亦影響深遠。(美國不是常有知名法學教授直接被任命為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者嗎?)

  另外,司法官考試與「訓練」過程的刻板封閉性,更值得全面檢討。我們需要的司法人員,應能充分釐清案情、適當認事用法,應能權衡兩造利益、合理定分止爭,而不是只熟知「×年×月最高法院×號判例」的斷案機器;應能兼顧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正義,而非只想使「壞人伏法」的自命正義使者。

  因此,我們期待,透過民間版「法官法」的提出與推動,能夠促使司法行政當局,能揖注適當的國家資源,同時以大刀闊斧的方式,建立兼容並蓄的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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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進入司法官訓練所以來



  順利通過國家考試之後,雙榜及第的同學們紛紛互相探詢,要當司法官,還是律師?對於此二種截然不同的生涯選擇,每個人紛紛皆有理想與現實面的多重考量:有人說,現在律師界競爭如此激烈,新手待遇不過比公務員好一點,與其從律師基層做起,不如進入司法界,至少能夠完整的接受實務訓練,熟悉審判者的心證形成過程與實務運作的遊戲規則,如果受不了司法環境的惡劣與壓力,大不了撐個幾年掛冠求去,反而能以更堂皇的資歷與經驗進入律師市場;有人說,無論律師多麼奮力打拼,裁判權限畢竟操之於司法官,當個高居「廟堂」之上的有權者,總比在野法曹更有著力點,更有實現公平正義的可能;也有人說,律師的職務行使,不免因當事人的委任而必須先選擇立場,甚至備受當事人的詭譎狡詐所牽制利用,司法官始有依證據認事用法而公正選擇結論之空間;當然也有人只是因為「法官好像比較難考」,而捨不得放棄受訓的機會,自然也有人是因為律師考試不幸落第,又不想「明年再來」,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的進入司訓所。

  至於我,從大學時代聽聞教授耳提面命,要「確保國民的法主體性,尊重人性尊嚴,建立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就一直對司法官生涯心嚮往之。雖然,曾聽聞教授譏嘲司法官「訓練所」,聽起來像是以「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的方式「訓練」馬戲班的猴子,但我相信自己應已具備獨立思考判斷的能力;雖然屢屢聽到律師界對司法現狀的種種批評,尤其質疑司法官過於年輕缺乏社會歷練,但我總理直氣壯的認為,正因為年輕,所以我相信自己絕對能堅拒威迫利誘關說干涉,正因為年輕,我相信自己絕對能比年長者擁有更新穎的法學素養與見解,能更勤奮認真的戮力辦案。

  真的,在進入司法官訓練所之前,我真的是這樣相信。

但每當午夜夢迴,我總自問,司法官所須要的培育就只有這樣嗎?真的只須能在「擬判測驗」中「書面審理」,寫出漂亮精確的書類,就足夠了嗎?

  為期一年六個月的司法官訓練,第一階段在司法官訓練所上課約六個月或六個半月,第二階段則赴法院與檢察署實習約九個半月或九個月,第三階段再回司訓所上課並進行期終考試,為期約二個半月。

  在司訓所上課的階段,每天從上午8點到下午6點,8個小時密密麻麻的課程,幾乎皆為「民事實務」、「刑事實務」、「檢察實務」、「書類導讀」之類的課程,講員清一色皆為司法實務界的法官檢察官前輩,除了對實務運作的方式與技巧耳提面命一番外,通常就發下厚厚的卷宗,通常是練習撰寫起訴書、判決書,偶爾要評論案件的訊問內容或辦案技巧,我們就在沉重的作業與隨堂抽問的壓力下,焚膏繼晷、孜孜矻矻的用功不懈。尤其每個人都知道,期終大考的成績占分發總成績的46%,為了能夠自主決定自己的將來,又有誰能夠不在乎學業成績呢?

  當然有少數耄耋顢頇的講員令人昏昏欲睡,甚至糟糕到令人不得不懷疑其純粹基於「輩份」或者「酬庸」等非專業因素,才能登上準司法官的授課講堂,如果是在不點名的大學時代,多數人想必會「翹」掉這些令人一無所獲的沉悶課程。所幸,多數講員畢竟還算是司法實務界的一時翹楚,在他們竭盡所能的講授中,我們確實吸收了不少寶貴經驗,尤其是各種審判實務的「操作」技巧。學生時代所熟悉的基礎法學與思維訓練,似乎已不再重要,似乎只要能夠嫻熟地運用各種習慣性的措辭、用語或推論模式,在各種書類上自圓其說,就算功德圓滿。

  我不敢說這樣的課程對日後的實務工作毫無助益,在鎮日埋首卷宗的受訓期間,我們至少對於「書類」、「例稿」、公文格式、實務流程逐漸熟悉,也逐漸體會到自己將去擔負何其困難的艱鉅任務。但是,每當午夜夢迴,我總自問,司法官所須要的培育就只有這樣嗎?真的只須能在「擬判測驗」中「書面審理」,寫出漂亮精確的書類,就足夠了嗎?我真的能夠很有把握地面對當事人,發現真實、認事用法而無懼無愧嗎?同期同學平均年齡只有26至28歲,而大多數的青春歲月,又都耗首窮經在圖書館裡準備考試,甚至司法官還是不少同學的第一份工作,根本談不上什麼人生閱歷與社會經驗,又如何期待作得出什麼具有「解決紛爭」、「形成政策」機能的裁判?

  雖然這樣的訓練,使我們「先有結論,再找理由」的功力突飛猛進,但「結論」究竟是如何得生?難道只憑素樸的正義感和直觀的評斷?個案中法律與事實的涵攝、證據的取捨與評價、經驗法則的選用,乃至於心證內容如何形成,這些在學時期向來陌生的困難課題,我們陌生依舊。我們所熟悉的,頂多是法條分析、判例解析、邏輯推理、法條適用等一切技術性規則的訓練與記憶,以便結訓後迅速適應環境,充任大量生產判決的「法匠」罷了!

第一階段結訓後,赴法院與地檢署實習,初度在法庭上面對活生生的當事人,比諸第一階段的窒悶與第三階段的考試壓力,實在輕鬆精彩多了!民庭、刑庭、院方、檢方、家事、執行,四處走馬看花,實習期間際遇如何,果真是「各憑天命」:有的指導法官事必躬親,我們就樂得享受清閒;有的指導法官完全「職務移轉」,我們只得硬著頭皮提早辦案;有的指導法官鎮日告誡我們實務界的倫理紀律,以及各種奇奇怪怪的生存之道:包括初入地檢如何應付黑白兩道,如何既潔身自好又不致於曲高和寡而遭嫉;包括在案情撲朔迷離時,要以何種心情面對自己不甚有把握、卻又不得不下的判決……這段時間下來,我總覺得,每個人似乎都變得更世故了……

  我最關心的,還是辦案能力與技巧的問題。無論司訓所的導師或者指導法官都說,沒辦法,辦案經驗大多是「只能意會不能言傳」的,辦案時勤於向前期學長們討教,自己再磨鍊個幾年,就能掌握訣竅了!我心裡一沉,再磨鍊個幾年?那麼,這幾年當事人的權益該怎麼辦?難道司法官的成熟,能夠建立在錯判冤案的累積之上?在講究倫理輩份的司法界裡,在「挑戰判例」似乎愚蠢而自找麻煩的文化裡,前後期學長學棣有如手工業般「代代相傳」,我們是否能夠「青出於藍而勝於藍」,還是縱「取法乎上」,至也只能「得乎中」?

  在學校的時候讀美國法,傾心於氣勢磅礡、論理明晰的判決書,司法者的價值權衡與利害判斷,甚至領導思潮而成為立法或者政策的先驅。雖然,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本質上的相異,縱使無法像非成文法國家般「法官造法」,但我真的不知道,原來我們從事的司法工作,竟然距離想像中尋找正義的「法律家」距離如此遙遠……。

  司法官訓練所從屬於法務部,於是我們在司訓所的「管教」中,難免逐漸接受職業法官之官僚性以及從屬性格,而有害於司法獨立意識之培育。依據「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之規定,「一律在所內膳宿,按時作息」,每天只有午、晚膳時間可以刷卡外出,每週只有週三、例假日及其前一日得以外宿,多如牛毛的「操行扣點」,請假、曠課及外宿的「扣品德學識總成績之分數」,在司訓所「學員請假注意事項」中皆有詳細規定。除了有導師循循善誘外,每週還要寫週記,凡此種種,延續了自國民教育以來最嚴格的軍事訓練模式,在封閉的環境裡,討論甚至偷窺同學的「八卦」(例如誰和誰在宿舍屋頂水塔處約會)竟可以成為最大樂事!

  對於從小就是乖寶寶的我們而言,雖然還是會笑稱進所內是「入獄服刑」,外宿假是「放風」,但適應環境並非難事,好像也沒有冒大不諱加以挑戰的必要,但是,這和社會現況有多麼脫節?這難道不是造成職業法官從屬性格的一大原因?雖然同學朝夕相處,感情極為融洽,但這不就是司法官生活圈狹隘、只能同道之間相濡以沫的重要原因?難道司法官一定要成為生活規律的井底之蛙,才能確保操守清廉?如果司法官都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清純男女,又如何能在詭譎多變的社會百態中定分止爭?

  結訓的分發,更是一大謬事。法官與檢察官課程縱雜,已足令我們角色混淆,到了分發之際,更是人心惶惶,以成績決定未來,實猶如一場慘烈的肉搏戰。學員依學業名次排列,每9人一組,各有院、檢分配之名額,只能在組內互調,也就是說,如果第九名的同學希望擔任檢察官卻偏偏只能選擇院方,而前九名中無人願意與之互調,而第五十名希望擔任法官卻偏偏只剩下檢方(依近年慣例,名次越後面,幾乎都是檢方名額),但此二人卻無法互調!然後,抽中檢方者,還必需加計操行成績之後,再依名次選擇分發任職之地檢署!操行成績,除了出缺考勤外,就掌握在導師的手中,此等設計,不免令人感覺到,難道檢察體系的「檢察一體」原則,必需依憑檢察官的「忠誠度」來維持?

整套司法官養成教育,迫使尚未成熟的我們上戰場,對我們、對司法、對當事人而言,都何其殘酷?

  看看案牘勞形的前期學長與資深法官,案件負荷過重雖是殘酷的折磨,同時卻也是因循敷衍的最好藉口:多少人多少年都不曾吸收法律新知,更遑論走出法院,瞭解一般人看待法院的心情!前輩們面對外界對於司法的評論與質疑,下焉者怒氣橫生地斥為「大逆不道」,上焉者則充滿無奈與委屈。而我卻老是在想,如果我在擔任司法官前,從來不曾進過法院,更從來不曾擔任律師工作,我如何可能充分理解當事人渴望正義的心情?我如何可能真正勘破兩造玩法使詐誣陷的種種狡獪伎倆?5年、10年以後,我是否也會像前輩一樣,一旦司法遭受批評,立即反射性地自我防衛?是誰說的,只能相信「道德化的制度」,不能相信「道德化的個人」,而整套司法官養成教育,迫使尚未成熟的我們上戰場,對我
們、對司法、對當事人而言,都何其殘酷?

  從進入司法官訓練所以來,面對未來,我真的感到很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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