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處理家暴.依法填寫(表單).「家暴調查記錄表」、「家暴現場報告表」(訪視會談紀錄表).(工作紀錄簿)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內政部令960928修正.
第 八 條 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除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情況外,
應以書面為之。聲請時得檢具
(1)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
(2)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
(3)訪視會談紀錄表或驗傷診斷書等資料佐證。
(4)如被害人要求保密住居所,應予保密,並於聲請保護令之書面敘明。
第 九 條 警察機關於法院核發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之緊急保護令前,為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必要時應派員於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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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程序
5.縝密蒐證並製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記錄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以上各表第一聯送分局,第二聯交被害人,第三聯陳警察局,第四聯自存,並填寫工作紀錄簿備查。
6.「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應於受理案件後48小時內傳真到家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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